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郎某某與劉某某、宋某、鄒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03閱讀量:(1251)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相民二初字第00332號
原告: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
委托代理人:任清華,安徽北方之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國慶,安徽北方之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
被告: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
被告:鄒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天長市。
原告郎某某與被告劉某某、宋某、鄒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9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國慶,被告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宋某、鄒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出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郎某某訴稱:2011年10月27日劉某某分三次從我處購買價值136000元、1170元、1650元的電線電纜,同年10月29日購買價值160614.10元的電線電纜,同年11月10日購買價值9750元的電線電纜,累計購買價值309184.10元的電線電纜,劉某某分別向我出具了收條及欠條等。劉某某期間還曾用租來的皖F5****號轎車抵押給我,后因涉及合同詐騙,此車已經(jīng)由我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返回給原車主。劉某某因無力還款且因合同詐騙被抓,其為了能從輕處罰,于2012年9月27日找來宋某、鄒某某為其309184.10元的債務(wù)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約定在一年期內(nèi)還清。然而在此期限內(nèi),劉某某僅償還了2萬元債務(wù),剩余的289184.10元經(jīng)我多次催要未果。為維護我的合法權(quán)益,請求判令劉某某給付我貨款289184.10元,宋某、鄒某某對劉某某的上述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訴訟費用由劉某某、宋某、鄒某某承擔。
郎某某針對其訴訟請求提供的證據(jù)為:
1、欠條(2011.10.27)
證明:劉某某于2011年10月27日向郎某某出具欠條,認可欠郎某某137650元電線電纜款。
2、收條(2011.10.27)
證明:劉某某于2011年10月27日向郎某某出具收條,認可收到郎某某價值1170元的電線電纜,劉某某沒有支付該款。
3、銷貨單(2011.10.29)
證明:劉某某于2011年10月29日向郎某某出具收條,認可收到郎某某價值160614.10元的電纜電線,劉某某沒有支付該款;劉某某用皖F5****號車抵押在郎某某處購買電線電纜,后經(jīng)核實是其租來的車輛,屬于無效抵押。
4、收條(2011.11.10)
證明:劉某某于2011年11月10日向郎某某出具收條,認可收到郎某某價值9750元的電線電纜,劉某某沒有支付該款。
5、報案材料(2012.9.16)
證明:1、劉某某從郎某某處購買價值309184.10元電線電纜款的基本事實;2、劉某某故意逃避債務(wù)而無法聯(lián)系,郎某某只好通過報案解決此事。
6、擔保協(xié)議
證明:1、宋某、鄒某某在劉某某涉嫌合同詐騙案期間,均能證明劉某某欠郎某某309184.10元電線電纜款的事實;2、宋某、鄒某某自愿為劉某某的309184.10元債務(wù)提供連帶責任擔保;3、郎某某的起訴仍在擔保期間,其要求宋某、鄒某某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應(yīng)予支持。
7、抵押證明
證明:鄒某某自愿用皖MJJ234號車輛為劉某某的債務(wù)提供擔保,如劉某某未能按期還款,此車自動屬于郎某某所有。
8、劉某某合同詐騙案資料(起訴書、判決書、詢問筆錄、訊問筆錄)
證明:1、劉某某于2011年10月29日用租來的皖F5****號轎車抵押給郎某某用于購買電線電纜,這和劉某某給郎某某出具的收到條能相互印證;2、劉某某自認還欠郎某某20萬元左右,但這和實際欠款數(shù)有一定差距,應(yīng)以其實際給郎某某出具的欠條、收條為準;3、劉某某抵押的車輛已經(jīng)歸還原車主,郎某某的該筆160614.10元電線電纜款沒有得到清償。
9、銷貨單(2011.6.12)
證明:郎某某向劉某某提供了3.3萬元的貨物,劉某某沒有支付。
劉某某辯稱:欠款的金額是不對的,中間我還過錢,扣除我歸還的欠款我還欠郎某某十幾萬元,并且我銷售電纜的差價郎某某沒有返還給我,差價一共是3.5萬余元,郎某某支付給我了5000元,還差3萬元沒有給我。
劉某某就其抗辯提供的證據(jù)為:
1、轉(zhuǎn)賬憑條
證明:劉某某向郎某某的妻子孫彥秋轉(zhuǎn)賬支付3萬元貨款。
2、報價單、銷貨單(2011.10.29)
證明:銷貨單中的單價當時是空白的,應(yīng)當以報價單上的單價為準。
3、報價單、差價計算清單
證明:劉某某替郎某某銷售過電纜,差價總共是35550元,郎某某已經(jīng)支付5000元,尚欠30550元。
4、收條(2011.6.7)
證明:針對2011年6月12日的貨物3.3萬元,劉某某已經(jīng)向郎某某妻子孫彥秋支付定金300元,約定總貨款為21900元,送貨前另行又支付一萬元,剩下11600元已經(jīng)打到2011年10月27日的欠條中。
宋某、鄒某某未作答辯也沒有提供證據(jù)。
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劉某某對郎某某提供的證據(jù)1、2無異議。對證據(jù)3有異議,認為劉某某持有的收條中價格是空白的,是郎某某自行添加的,和郎某某事先的報價不符,應(yīng)該以報價為準。對證據(jù)4無異議。對證據(jù)5有異議,認為報案材料與事實不符。對證據(jù)6有異議,認為劉某某不清楚宋某、鄒某某出具擔保協(xié)議的情況。對證據(jù)7、8無異議。對證據(jù)9有異議,認為3.3萬元系劉某某銷售出去的單價,郎某某購買的價格為2萬元,劉某某已經(jīng)就這筆貨款支付了1萬元,尚欠的1萬元已經(jīng)打在2011年10月27日的欠條中了。
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郎某某對劉某某提供的證據(jù)1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錢其收到了,但不是這個工程的。對證據(jù)2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報價單是廠家給郎某某的進貨單,如果劉某某給郎某某現(xiàn)金,郎某某就以這個價格再加百分之八給他,但是劉某某未給付現(xiàn)金,應(yīng)當以郎某某主張的價格為準。對證據(jù)3有異議,認為與本案沒有關(guān)聯(lián)性,這是另一筆買賣,報價單是真實的,但是沒有掙那么多錢,郎某某已經(jīng)支付給劉某某5000元了。對證據(jù)4有異議,認為約定的總貨款是21900元,除了300元之外,劉某某一直沒有給郎某某貨款。
經(jīng)審查,本院對郎某某和劉某某所舉證據(jù)的認證意見如下:(一)劉某某對郎某某提供的證據(jù)1、2無異議,本院對其證明目的予以確認。證據(jù)3中的單價系郎某某單方添加且劉某某提供的證據(jù)2的同一份銷貨單上的單價為空白的,且郎某某就該批貨物實現(xiàn)向劉某某提供了報價單,產(chǎn)品的規(guī)格、數(shù)量等均相同,故該銷貨單上商品的價值應(yīng)按報價單上載明的單價進行計算,即該批貨物價值應(yīng)為128431元。劉某某對證據(jù)4無異議,本院對其證明目的予以確認。證據(jù)5報案材料中稱劉某某欠郎某某貨款309184.10元,系郎某某單方陳述,劉某某實際欠付的貨款應(yīng)以實際結(jié)算為準。證據(jù)6中宋某、鄒某某為劉某某的債務(wù)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且未超過保證期間,本院予以確認,但擔保協(xié)議系郎某某的妻子孫彥秋擬定的,劉某某實際欠付的貨款應(yīng)以實際結(jié)算為準。證據(jù)7中鄒某某用其所有的皖MJJ234號車輛為劉某某的債務(wù)提供擔保,應(yīng)當辦理辦理抵押登記,未經(jīng)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約定”如劉某某未能按期還款,此車自動屬于郎某某所有”屬流質(zhì)抵押條款,其流質(zhì)抵押部分內(nèi)容無效。證據(jù)8中劉某某用租來的汽車用于抵押一事屬實,但劉某某僅認可欠付郎某某貨款20萬元左右,與郎某某稱劉某某欠其貨款309184.10元不符,劉某某欠付郎某某的貨款應(yīng)以實際結(jié)算單據(jù)為準。證據(jù)9銷貨單中沒有劉某某的簽字,劉某某稱已支付了部分貨款,此部分欠付的貨款已經(jīng)計算至2011年10月27日的欠條中了,郎某某對劉某某的質(zhì)證意見無異議,且該3.3萬元欠款金額完全超出郎某某訴稱劉某某欠付貨款309184.10元,本院對證據(jù)9的證明目的不予確認。(二)郎某某認可收到了劉某某證據(jù)1轉(zhuǎn)賬的金額,郎某某雖稱劉某某的匯款系給付的其他貨款,但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且該轉(zhuǎn)賬時間在劉某某出具欠條之后,劉某某主張系給付欠付貨款具有合理性,本院對劉某某提供的證據(jù)1的證明目的予以確認。郎某某對證據(jù)2的真實性無異議,該報價單與銷貨單能夠形成證據(jù)鏈,本院對其證明目的予以確認。證據(jù)3中的報價單及差價計算清單均系劉某某單方出具,無其他證據(jù)相印證,本院對該證據(jù)的證明目的不予確認。劉某某稱證據(jù)4中的300元定金已經(jīng)沖抵貨款后仍尚欠郎某某的貨款金額已經(jīng)包含在2011年10月27日的欠條中,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但劉某某欠付該筆貨物的款項仍應(yīng)以2011年10月27日的欠條為準。
經(jīng)審理查明:郎某某于2011年10月27日分三次向劉某某分別提供了價值136000元、1170元、1650元的電線電纜,由劉某某出具欠條、收條予以確認。2011年10月29日郎某某向劉某某提供了價值128431元的電線電纜。2011年11月10日郎某某向劉某某提供了價值9750元的電線電纜,劉某某出具收條予以確認。以上郎某某共計向劉某某提供了價值為277001元的電線電纜。2011年11月11日劉某某向郎某某的妻子轉(zhuǎn)賬付款3萬元。2012年9月27日宋某、鄒某某自愿為劉某某欠付郎某某貨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并承諾于一年之內(nèi)還清欠付貨款。2012年9月29日鄒某某向郎某某支付2萬元。后劉某某沒有給付剩余欠付貨款227001元,宋某、鄒某某也沒有履行保證擔保義務(wù),郎某某經(jīng)催要無果,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郎某某與劉某某之間的買賣合同關(guān)系成立,雙方基于口頭買賣合同形成的債權(quán)債務(wù)關(guān)系明確。郎某某與宋某、鄒某某之間的保證合同關(guān)系成立,雙方基于保證合同形成的債權(quán)債務(wù)關(guān)系明確。郎某某作為出賣人已按約定履行了提供貨物的義務(wù),劉某某作為買受人拖欠貨款不付,違背民事法律公平交易、誠實信用的原則,理應(yīng)承擔向郎某某支付貨款的民事責任。宋某、鄒某某作為債務(wù)人劉某某的保證人,在債務(wù)人劉某某不履行付款義務(wù)時,應(yīng)當按合同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本案中劉某某尚欠郎某某的貨款為227001元。因此,郎某某要求劉某某給付貨款289184.10元,宋某、鄒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中要求劉某某給付貨款227001元,宋某、鄒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貨款,劉某某、鄒某某已經(jīng)給付,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quán)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內(nèi)給付原告郎某某貨款227001元。
二、被告宋某、鄒某某對劉某某的上述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宋某、鄒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債務(wù)人劉某某追償。
三、駁回原告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5638元,由原告郎某某負擔1213元,被告劉某某、宋某、鄒某某負擔44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月艷
代理審判員 陳永戰(zhàn)
人民陪審員 李 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羅曉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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