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與王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04閱讀量:(1191)
四川省達州市達川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達達民初字第2794號
原告李某,女,漢族,生于19××年××月××日,住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qū)。
委托代理人周智勇,四川渝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男,漢族,生于19××年××月××日,住四川省達州市達川區(qū)。
原告李某訴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何有發(fā)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張鳳琪、人民陪審員劉傳標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0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周智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李某訴稱,原、被告雙方于2012年8月通過網(wǎng)絡QQ認識,于2012年年底開始同居生活,于2013年2月6日在達州市通川區(qū)民政局辦理了結(jié)婚證,婚后至今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jié)婚,婚后被告經(jīng)常賭博,不務正業(yè),雙方性格不合,常為家庭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吵、打架且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于2013年8月13日(七夕節(jié))原告與被告分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無和好可能。原告李某訴訟來院:1、判決原、被告離婚;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未到庭應訴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于2012年8月通過網(wǎng)絡QQ認識,于2012年年底開始同居生活,于2013年2月6日在達州市通川區(qū)民政局辦理了結(jié)婚證,婚后至今未生育子女。原告以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jié)婚,婚后被告經(jīng)常賭博,不盡家庭義務,且雙方性格不合,常為家庭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吵、打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為由,遂訴訟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同時查明:庭審中,原告稱,于2014年3月15日,原告因回家照顧患有風濕病母親而回家與被告分居生活。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身份證復印件,常住人口登記卡,結(jié)婚證復印件,原告提供周某某、王某甲的證人證言,以及本院對被告之三爸王某乙調(diào)查筆錄等證據(jù)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夫妻雙方應當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和睦相處。原告以婚后雙方性格不合,常為家庭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吵、打架且被告有好賭博的惡習,并具有家庭暴力,以及2014年3月15日原告因回家照顧患有風濕病母親而與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等為由起訴離婚,但其所出示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之規(guī)定,故原告要求離婚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60元,由原告李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何有發(fā)
人民陪審員 張鳳琪
人民陪審員 劉傳標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程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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