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甲與李某甲、李某乙婚約財產(chǎ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04閱讀量:(1614)
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濉民一初字第00683號
原告:陳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
委托代理人:孟云東,安徽民之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邵瑾,安徽民之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安徽省濉溪縣。
被告;李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安徽省濉溪縣。
上述二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許林華,濉溪縣孫疃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陳某甲與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婚約財產(chǎ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王浩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4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孟云東、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許林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陳某甲訴稱:我與被告于2013年農(nóng)歷二月經(jīng)媒人李某丙介紹認識并經(jīng)媒人給付被告見面禮12600元,及為李某甲購買手機等物品消費共計22000元,后中止戀愛關系,被告不予退回彩禮?,F(xiàn)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還彩禮22000元。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訴訟中提供如下證據(jù):1、原告及二被告身份信息材料各一份,證明原、被告身份情況。2、原告代理人對媒人李某丙問話筆錄一份。媒人李某丙證明經(jīng)其手原告給付被告李某乙見面禮12600元的事實。
庭審中媒人李某丙、證人陳某乙出庭也證明了以上事實。
李某甲、李某乙共同辯稱:我們未收原告彩禮款,請法庭駁回原告的起訴。
庭審中二被告提供其委托代理人對王某調查筆錄一份,用以證明二被告未收原告任何彩禮。
本院對原告所舉證據(jù)1、2審核認定其內(nèi)容真實合法,且二證據(jù)能夠互相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予以認定。二被告證據(jù)系孤證,且證人未出庭作證,故不予認定。據(jù)此可查明事實為:李某乙系李某甲之父。陳某甲與李某甲于2013年農(nóng)歷二月經(jīng)媒人李某丙介紹相識見面并經(jīng)媒人李某丙給付二被告見面禮12000元,600元支付給他人。另購買其他物品花費若干元,后結束戀愛關系被告未退回見面禮,原告索要未果?,F(xiàn)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返還彩禮22000元。庭審中原告代理人要求二被告返還見面禮12600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jù)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本案原告在與李某甲中止戀愛關系后按照農(nóng)村習俗給付二被告的彩禮,二被告應依法返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乙、李某甲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共同返還原告陳某甲見面禮款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0元,減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陳某甲負擔75元,被告李某乙、李某甲共同負擔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 浩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李琳琳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