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孟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09閱讀量:(1275)
河北省邢臺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西民初字第616號
原告: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住邢臺市橋西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振奎,河北甲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孟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織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振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孟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某某訴稱,2014年3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萬元,并于當日出具借款條一份,約定該款于2014年5月1日前全部償還,如有違約每天按欠款的1%支付違約金。時至今日,被告仍沒有償還借款。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應受到法律保護。被告不按期償還借款的行為違反了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依法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60萬元及違約金20000元。
被告孟某某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交答辯狀。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3月19日借原告款60萬元,并于當日向原告出具借款條一份,載明:今借劉某某人民幣600000元,該款定于2014年5月1日前全部歸還,如有違約,每天按欠款的1%支付違約金,如發(fā)生爭議,由債權(quán)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未按約定時間歸還借款60萬元。
本院認為,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訴訟權(quán)利。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足以證明被告于2014年3月19日借原告款60萬元,而被告未按約定時間于2014年5月1日前歸還,已構(gòu)成違約,應承擔歸還借款本金及違約金的責任,雖然借款條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但原告主張被告承擔違約金20000元,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孟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劉某某借款60萬元,并償付違約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000元、保全費3620元,由被告孟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杜宗凡
審 判 員 崔龍強
人民陪審員 孟軍英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李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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