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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撫順市望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撫開民一初字第00141號
原告:遼寧某某有限責任公司撫順開發(fā)區(qū)分公司,住所地:撫順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某甲,系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某乙,系公司車隊員工。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法律顧問。
被告:劉某甲,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遼寧省撫順市東洲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東亮,系遼寧煤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遼寧某某有限責任公司撫順開發(fā)區(qū)分公司與被告劉某甲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4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遼寧某某有限責任公司撫順開發(fā)區(qū)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某乙、王某,被告劉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李東亮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遼寧某某有限責任公司撫順分公司訴稱:被告劉某甲原為原告的雇員,因被告在工作中嚴重違章操作,導致自身受傷,因雙方就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原告到撫順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撫順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撫開勞人促字(2013)第54號裁決書。原告對該份裁決不服,故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份裁決。因被告在此次事故中嚴重違章操作,應承擔70%的責任。
被告劉某甲辯稱: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判令原告給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8731.74元。并支付被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7837.54元,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34371.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58211.60元。原告應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間工資34926.96元。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49479.86元及返還押金2060.00元。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于2011年5月13日到原告處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原告未為被告繳納工傷保險,工作期間原告每月按被告的基本工資扣留20%作為押金共計2060.00元。2012年9月19日被告在工作中受傷,造成“左尺橈骨遠端骨折,左尺骨莖突骨折”,由撫順市工傷保險處認定為工傷,經(jīng)遼寧省勞動鑒定委員會、撫順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先后作出鑒定評定傷殘等級為七級。另查,被告在此次事故的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517.00元。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期間,原告未支付被告停工留薪工資。
本院確認的以上事實有勞動仲裁裁決書、工資明細單、鑒定費收據(jù)、工傷認定書、工傷鑒定結論書及本院庭審筆錄、詢問筆錄在案為證,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和本院審查,具有證明效力,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并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補償。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交納工傷保險的,如勞動者因公受傷,用人單位應當參照工傷保險待遇向勞動者賠償相關費用。本案被告于2011年5月13日到原告處工作,一直未簽訂書面合同,故對于被告要求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賠償?shù)脑V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工作中受傷,經(jīng)鑒定為工傷,等級為七級,但原告公司并未給被告交納工傷保險,因此,原告應當參照七級傷殘標準向被告賠償各項費用。對于原告主張因被告原因造成被告自身損害,應承擔70%的訴請,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本案中,被告選擇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作為補償,故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不再兼得。對于原、被告主張的各項賠償數(shù)額,本院依據(jù)相關的事實及法律法規(guī)作如下確定: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應當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3個月本人工資,故被告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應為32,721.00元;2.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標準按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七級為12個月,故被告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應為1683.80×12=20205.6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按本人月工資計算,不得低于統(tǒng)籌地區(qū)最低月工資標準,七級為20個月,故被告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為2517.00元×20=50340.00元;3.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jīng)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原告未與被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被告支付自用工的第二個月起至第十二個月的雙倍工資,共計十一個月,即27,687.00元。4.停工留薪工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nèi),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故原告應支付被告停工留薪工資2517.00元×12=30,204.00元;5.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押金,故被告主張原告返還2060.00元押金,本院予以支持。6.鑒定費116.00元,屬合理費用,本院應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遼寧某某有限責任公司撫順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被告劉某甲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2,721.00元;
原告遼寧某某有限責任公司撫順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被告劉某甲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20205.60元;
原告遼寧某某有限責任公司撫順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被告劉某甲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50340.00元;
原告遼寧某某有限責任公司撫順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被告劉某甲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補償27,687.00元;
原告遼寧某某有限責任公司撫順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被告劉某甲停工留薪工資30,204.00元;
原告遼寧某某有限責任公司撫順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被告劉某甲押金2060.00元。
原告遼寧某某有限責任公司撫順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被告劉某甲鑒定費116.00元。
負有金錢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逾期履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遼寧某某有限責任公司撫順分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宏凱
代理審判員 王 洋
人民陪審員 謝筱婷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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