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訴孫某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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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撫順市順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順民一初字第1127號
原告李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撫順市新撫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前,遼寧煤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東亮,遼寧煤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撫順市體育運動學校校長,住順城區(qū)。
原告李某訴被告孫某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前、被告孫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訴稱,我與被告原系夫妻關系,后由于感情不和,于2012年6月29日在新撫區(qū)民政局辦理離婚,協議約定單間歸我所有,兩室歸被告所有,但由于在夫妻存續(xù)期間已將兩套房改為一體走一個門,與被告協商,被告一直不同意歸還我房屋,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將房屋另開門,將屬于我的房屋歸還我。
被告辯稱,我與原告均系再婚,2012年6月29日辦理離婚時雙方僅就房產作出約定,單間歸原告,套間歸我,兩套房屋相毗鄰,當年投入大筆資金對兩處房產進行結構改造,生活功能合一無法分割,原告要求返還,另改門及重新裝修的費用如何承擔。同時我與原告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對外享有102.6萬元的債權和42萬元的債務,我要求與原告共同承擔債務,每人21萬元。現在原告要求騰遷的房屋價值8萬左右,如果原告不主張房屋,我同意免除原告應承擔的債務。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于1997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于2012年6月29日經撫順市新撫區(qū)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xù),并于當日簽訂離婚協議一份,協議約定:李某名下私有房屋單間56.42平方米,坐落于順城區(qū),歸原告李某所有;孫某某名下套間79.39平方米,坐落于順城區(qū)歸被告孫某某,無債務或其它財產。原被告雙方各自所有的房屋相鄰,雙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將兩處房屋打通,二處房屋形成一個整體。離婚協議簽訂后,被告繼續(xù)居住在房屋內,現以答辯理由拒絕騰遷,雙方協商不成,故原告來院起訴要求被告騰遷房屋。另查被告主張婚姻存續(xù)期間雙方另有102.6萬元的債權及42萬元的債務要求一并處理,原告對此不予認可。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證、房屋產權證復印件,被告提供的照片、商品房交易合同書等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筆錄等在案為憑,上述證據已經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離婚協議系原、被告雙方在離婚時對婚姻存續(xù)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行為,是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自愿簽訂的,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雙方應按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F因被告未履行離婚協議,原告請求履行離婚協議,本院應予支持。關于被告主張其名下房產與原告名下房產功能合一、無法分割一節(jié),本院充分考慮房屋現狀及分割可能造成擴大損失等問題建議雙方協商折價補償,但在審理過程中雙方分歧較大,原告認為其所有房屋價值三十萬元,被告認為是八萬元,本院無法折價處理,故原告要求被告騰房的訴求應予支持,因此產生的費用應共同承擔。關于被告主張婚姻存續(xù)期間共同債權債務,原告不予認可,被告又未在法定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充分證據證明以上債權債務的真實性,且涉及案外人利益,對被告的主張,本院無法支持,可待有充分證據后由權利人另行告訴。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從位于順城區(qū)渾河北路某號樓某單元某號(建筑面積56.42平方米)房屋中遷出,將房屋交付原告李某;
二、因房屋分割產生的費用由雙方共同承擔。
案件受理費500元,由原、被告各負擔2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許凌云
人民陪審員 商樹波
人民陪審員 陳 琳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張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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