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甲訴王某乙、佟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0閱讀量:(1283)
撫順市東洲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撫東民一初字第00108號
原告王某甲,男,漢族,現(xiàn)住撫順市順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宋濤,遼寧九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乙,男,漢族,現(xiàn)住撫順市順城區(qū)。
被告佟某,女,錫伯族,現(xiàn)住撫順市順城區(qū)。
原告王某甲訴被告王某乙、佟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審判員劉建國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濤、被告王某乙、佟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2014年7月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將被告夫妻共有的位于撫順市東洲區(qū)某某街的建筑面積1425.28平方米1-5層房屋(房產(chǎn)登記為撫房證東字第DZ00046***號)出售給原告。原告已付清房款,但被告未按約定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協(xié)議有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某乙辯稱,原告陳述屬實,是因為房屋出售之前抵押給了他人,原告以房款中的一部分代為償還了債務,將房屋抵押權轉(zhuǎn)給了原告,我們配合辦理了房屋他項權證,但沒有辦理過戶手續(xù)。
被告佟某答辯與王某乙答辯相同。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王某甲與被告王某乙、佟某夫婦于2014年7月8日簽訂了房屋買賣協(xié)議,將被告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撫順市東洲區(qū)某某街的建筑面積1425.28平方米1-5層房屋(房產(chǎn)登記為撫房證東字第DZ00046***號)和土地使用權(撫露國用(1994)字第3-199號)以430萬元價格出售給原告。
另查,該房屋在買賣之前因被告負債抵押給了于成恩,原告以房屋部分價款代被告償還了債務,并將房屋抵押登記過戶到原告王某甲與姚某某夫妻名下。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房屋買賣協(xié)議、房屋產(chǎn)權證明、房屋他項權利證明及當事人陳述筆錄等證據(jù)材料在案為憑,這些證據(jù)材料已經(jīng)當庭質(zhì)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本案原被告均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被告夫妻作為房屋合法所有人,自愿與原告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雖然房屋于合同簽訂時存在他項權利,但原告已經(jīng)代為清償設定抵押的債權,并將抵押登記過戶到原告與姚某某夫妻名下,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已經(jīng)過另一他項權利人姚某某同意,合同應屬有效。因此,對于原告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王某甲與被告王某乙、佟某于2014年7月8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案件受理費18300元(原告預付),依法減半收取9150元,由被告王某乙、佟某各承擔45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建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任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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