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甲、劉某乙訴劉某丙、劉某丁、劉某戊、張某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0閱讀量:(1588)
河北省邢臺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西民初字第1116號
原告:劉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現(xiàn)住邢臺市橋西區(qū)。
原告:劉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現(xiàn)住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qū)。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左玉廣、王義江,河北萬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丙,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邢臺市橋西區(qū)。
被告:劉某丁,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住址同上。
被告:劉某戊,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大學本科,現(xiàn)住邢臺市橋西區(qū)。
被告:張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邢臺報社職工,住址同上。
被告劉某戊、張某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其東,河北佳信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甲、劉某乙訴被告劉某丙、劉某丁、劉某戊、張某繼承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會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甲、劉某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左玉廣、王義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戊、張某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其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甲、劉某乙訴稱,原、被告是一母同胞兄弟姐妹,父親劉某己、母親張某乙因病分別于2013年4月11日、2014年3月3日去世。母親張某乙3月3日去世的當天,劉某戊之妻張某私自取了現(xiàn)金8萬2千元、2014年3月6日劉某丙之妻劉某丁私自取了現(xiàn)金13萬元。現(xiàn)在父母遺留的21萬2千元現(xiàn)金,都在被告手中掌握,經兄妹多次協(xié)商,被告以種種借口就是不給我們姐妹分配。另我們父母在邢臺市**區(qū)**小區(qū)有住房一套,也未明確如何分配。被告侵犯原告利益的事實確鑿清楚,證據充分,現(xiàn)請求依法判令兩原告應得到已故父母名下21.2萬元存款中的10萬余元及依法分割邢臺市橋西區(qū)**路**小區(qū)*號樓*單元**室房產,本案訴訟費全部由被告承擔。
被告劉某丙辯稱,2014年3月3日被告張某取的82000元,是我讓取的,當天張某就把錢給了我,2014年3月6日我讓妻子劉某某取走13萬,父母遺留的212000元都是現(xiàn)金,這些錢都在我這,后來給母親辦喪事花了37491元,其中給了農村喪事理事會10700元,單位花費15610元,我花銷其他費用11715元,其他費用大概4000元,還有醫(yī)院搶救費用、穿衣、靈車、花圈等費用5650元,這在農村都沒有票據,有我書寫的清單為證;喪事辦完后,我們兄弟姐妹協(xié)商一致,還從212000元中扣除40000元給母親修墳,扣除20000元給奶奶修墳,扣除4200元給曾祖父修墳。原告主張的房產也有,有合同但是找不到了,應該在我父親名下,這個房子沒有房權證,房子只能按照每人四分之一的份額處理,按照農村習慣不能現(xiàn)住予以分割。
被告劉某丁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
被告劉某戊、張某辯稱,原告所述事實不屬實,要求分割的數額不對。根據原、被告共同簽字認可的給父母修墳從父母遺留款中扣除4萬元、給奶奶修墳扣除2萬元,給曾祖父修墳扣除4200元,母親去世花費共計37491元,以上共計101691元。張某于2014年3月3日所支取的82000元已于當天給了被告劉某丙,有劉某丙所打收條為證。關于應分割的數額,應從父母總遺留款212000元中扣除已花費的101691元后,再依法分割。對于位于橋西區(qū)八一路勝利北小區(qū)5號樓5單元102室房產,有原、被告于2013年3月23日簽字的字據顯示,對于該房產暫不作處理,現(xiàn)不應進行分割。
經審理查明,原告劉某甲、劉某乙與被告劉某丙、劉某戊系一母同胞兄弟姐妹關系,被告劉某丙、劉某丁系夫妻關系,被告劉某戊、張某系夫妻關系。原、被告父親劉某己于2013年4月11日去世,母親張某乙于2014年3月3日去世。原、被告父母去世后,共留有212000元銀行存款和位于邢臺市橋西區(qū)**路**小區(qū)*號樓*單元**室的房產(無房屋產權證明)一處。被繼承人未留有遺囑。2014年3月3日,被告劉某戊之妻張某從被繼承人銀行存款中支取現(xiàn)金82000元,并交給被告劉某丙,同年3月6日劉某丙妻子劉某丁從被繼承人銀行存款中支取現(xiàn)金130000元,以上現(xiàn)金現(xiàn)均由被告劉某丙保管。2014年3月3日被繼承人張某乙去世后,產生的喪葬相關費用均由被告劉某丙在212000元內支出,被告劉某丙、劉某戊主張共花費37491元,并提交了由各自書寫的費用清單。
另查明,原告劉某甲、劉某乙與被告劉某丙、劉某戊曾在其母親去逝后書面簽訂四份協(xié)議,分別約定:1、修父母墳地需從父母遺留款中扣除40000元;2、給曾祖父修墳預留4200元,從父母遺留款中扣除;3、給奶奶修墳從父母遺留款中扣除20000元;4、父母遺留邢臺市橋西區(qū)勝利北小區(qū)5號樓5單元102室,經子女共同協(xié)商暫不作處理,產權按繼承法規(guī)定,每人有1/4的權力。
以上事實由庭審筆錄、書面協(xié)議等在卷作證。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的繼承權應依法予以保護。本案中,因被繼承人沒有遺囑,故原告劉某甲、劉某乙與被告劉某丙、劉某戊作為其父母遺產的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對其父母的遺產依法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對于被繼承人的遺產,原、被告均認可為:現(xiàn)金212000元和位于邢臺市**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的房產一處,對此本院予以認可。關于被繼承人張某乙去世后喪葬費用,原、被告均主張應用遺產中現(xiàn)金部分承擔。被告劉某丙、劉某丁、劉某戊、張某主張喪葬費共花費37491元,并提交由被告劉某丙和劉某戊各自書寫的記賬單,對此原告認為喪葬費用過高不予認可,并主張應參照河北省喪葬費標準即按照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6個月總額計算為:19771元,對此本院結合案情及原、被告認可的其父親去世時產生的28000元喪葬費,酌定其母親喪葬費用為28000元。原告劉某甲、劉某乙與被告劉某丙、劉某戊簽訂的從父母遺產現(xiàn)金中扣除對父母等長輩修墳費用的書面約定,是當事人出于自愿的有效約定,并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該協(xié)議合法有效,故對于該預留修墳的64200元不再作為遺產予以分割,但該款應當由協(xié)議雙方共同監(jiān)管專款專用。綜上,遺產中每人可分現(xiàn)金應為:(212000元-28000-64200元)÷4=29950元。關于遺產中的邢臺市**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的房產,因原告劉某甲、劉某乙與被告劉某丙、劉某戊書面約定暫不做處理、每人有1/4的權利,本院予以認可,不再予以分割。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丙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劉某甲、劉某乙與被告劉某丙、劉某戊每人應繼承遺產中現(xiàn)金部分29950元。
二、遺產中預留為父母、奶奶、曾祖父修墳的現(xiàn)金共計64200元由原告劉某甲、劉某乙和被告劉某丙、劉某戊共同監(jiān)管使用。
三、作為遺產的邢臺市**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的房產由原告劉某甲、劉某乙與被告劉某丙、劉某戊共有,每人享有25%份額。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劉某丙、劉某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吳會峰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 張為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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