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08-10閱讀量:(1570)
河北省邢臺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西民初字第1079號
原告:邢臺市橋西區(qū)某某社區(qū)居民委員會,住所地:邢臺市橋西區(qū)。
法定代表人:趙某某,男,住邢臺市橋西區(qū),系某某社區(qū)居民委員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張慧新,女,系該居民委員會法律顧問。
被告:孫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邢臺市橋西區(qū)。
委托代理人:尚繼英,邢臺萬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邢臺市橋西區(qū)某某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與被告孫某租賃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作出(2013)西民初字第344號民事判決書,上訴后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還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邢臺市橋西區(qū)某某社區(qū)居民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張慧新、被告孫某及委托代理人尚繼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邢臺市橋西區(qū)某某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訴稱,被告于1999年租賃原告院落一處,當時有21間,租賃費為每年20000元,被告租賃后經營同聚浴池。原被告于1999年和2003年簽有租賃房屋協議書,之后不再簽訂書面合同,但雙方仍按2003年合同履行,形成不定期租賃關系。2011年4月份因被告不交租賃費,原告曾起訴至貴院,后達成調解協議,約定了被告補繳租賃費的方式和數額,并約定此后再簽定合同期限為3個月,租金5000元,但被告一直也不與原告簽訂書面合同。卻繼續(xù)使用房屋并長期拖欠租賃費,至2012年4月份,被告共欠原告租賃費21666元。2012年12月14日,原告通知被告終止租賃協議,并要求被告交納所欠租金,搬離場地。但被告一直不予履行。無奈,原告只得再次訴至貴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21666元。
被告孫某口頭辯稱,被告不應當向原告支付租金21666元,相反,原告應當給被告賠償無法正常經營浴池的損失,非法拆除被告房產的損失及毀壞被告家當的損失共計3208700元。理由如下:自2008年3月1日原告通知被告為了響應城中村的改造號召,要求被告在一個月內搬遷,否則就強行拆遷房產,自此以后,原告就開始給被告經營的同聚浴池停水、停電,造成被告無法正常經營,每天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000元,被告的損失應當由原告予以賠償。2013年4月5日,原告帶人、帶大型機械,非法強行將被告經營的同聚浴池拆除,給被告造成房產損失808700元,砸壞被告家當的損失600000元。被告的這些損失應當依法由原告予以賠付。望法庭查明上述事實,駁回原告訴請。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于1999年和2003年簽訂房屋租賃協議,每年租賃費為2萬元,約定的租賃期限都是一年。2003年之后沒有再簽訂書面合同,但雙方仍然按照每年2萬元租賃費來履行合同。被告孫某租賃原告房屋位于某某居委會北街西頭院落一處,房屋是21間,由被告經營為“同聚浴池”。2011年原告曾訴至本院要求被告搬離場地并支付逾期搬離的占地費55000元,后經本院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協議:被告支付逾期搬離占地費用后另行簽訂為期3個月的租賃合同,每三個月的租賃為5000元。該調解內容未完全履行,原、被告雙方也未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在該調解書中被告孫某所占用的場地已由原告停水停電。
以上查明事實由原告提交的租賃房屋協議書,證明一份,(2011)西民初字第235號民事調解書,終止租賃協議通知及有原告當庭陳述的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該協議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應該依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原、被告在(2011)西民初字第235號民事調解書中約定另行簽訂租賃合同,實際并未簽署。原、被告之間在超出原租賃協議范圍外形成不定期租賃關系,原告實施斷水斷電行為視為解除合同的行為,其后該經營場所已不具備經營條件,且未達成新的協議,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應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邢臺市橋西區(qū)某某社區(qū)居民委員會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40元由原告邢臺市橋西區(qū)某某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文智
審 判 員 張建穎
人民陪審員 呂 典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吳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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