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辛某與史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1閱讀量:(1490)
江蘇省無錫市北塘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北黃民初字第0330號
原告:辛某。
委托代理人:周鷹,江蘇三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可虎,江蘇三誠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史某。
委托代理人:徐彪,江蘇法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辛某與被告史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袁堅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鷹、王可虎,被告史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辛某訴稱:其與史某于2011年12月相識,****年**月**日登記結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婚后,因史某長期不照顧家庭和孩子,導致雙方多次爭吵。辛某認為其與史某感情已經破裂,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1、準予原被告離婚;2、兒子史某甲由原告撫養(yǎng),由被告每月承擔撫養(yǎng)費2000元至史某甲具備獨立生活能力之日止;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史某辯稱:雙方是經過自由戀愛,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其在結婚后并未有任何過錯行為,并未達到感情破裂的程度,現小孩尚未滿一周歲,從小孩成長的考慮,不同意離婚。其也愿意和辛某就雙方存在的問題進行溝通。
經審理查明:辛某與史某于2011年12月相識,****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婚后感情尚可。近來,雙方常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辛某遂訴至本院,要求與史某離婚。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結婚證、出生醫(yī)學證明、戶籍信息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辛某與史某系自由戀愛,婚姻基礎較好。近年來,雙方為瑣事產生爭執(zhí)是引起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今后,只要雙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敬互愛、相互體諒、遇事及時溝通,雙方尚有和好之可能。綜上,應當認定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辛某與史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辛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無錫城中支行,賬號:11***05)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員 袁 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繆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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