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與周某甲、周某乙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1閱讀量:(1319)
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射民初字第0885號
原告:陳某某,個體戶。
委托代理人:張俞,江蘇三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甲,個體戶。
被告:周某乙,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湯明,江蘇德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周某甲、周某乙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8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俞,被告周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湯明,被告周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訴稱:2012年11月2日,被告周某甲及吉某某、鹽城市某某機械有限公司共同立據(jù)向原告借款10萬元,約定月利率二分五,于2013年元月1日前還清。該筆借款實際發(fā)生時間是2011年11月5日,2012年11月2日的借條是一年后換據(jù)形成的,被告周某乙簽字提供擔保,原來的據(jù)有周某乙、陳某某、尤某某三人提供擔保。2014年3月29日,被告周某甲轉賬2000元利息給原告。余款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周某甲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并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4倍支付利息,被告周某乙對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二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告陳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
1、2012年11月2日被告周某甲出具的,被告周某乙在同年11月5日簽字擔保的10萬元借條一份,證明借款及擔保的事實;
2、2012年4月17日,周某甲、吉某某出具給原告的并由周某乙簽名擔保的10萬元借據(jù)復印件一份,周某甲、吉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2012年9月16日,周某甲、吉某某出具給原告的并由周某乙簽名擔保的15萬元借據(jù)一份及被告周某乙出具的擔保承諾書一份,證明本案訴爭的10萬元借款一直由被告周某乙擔保,2012年4月17日的借據(jù)也是本案訴爭10萬元借款換據(jù)形成的,2012年9月周某甲又向原告借款5萬元,就成為15萬元的借據(jù),同年11月周某甲償還了5萬元,后又重新立據(jù),變成本案訴爭的10萬元借據(jù),該15萬元條據(jù)本應由周某甲收回而未收回。
被告周某甲辯稱:2011年11月5日,向原告陳某某借款10萬元不錯,當時是陳某某擔保的,三個月結一次息,結息換據(jù),換據(jù)時陳某某都簽字擔保,結息到2012年11月份時,陳某某不愿提供擔保,我就在借條出具后幾天請周某乙簽字擔保,之前周某乙未曾為我的借款提供擔保。2012年11月2日的條子打過后,原告口頭承諾不要利息。我于2014年3月29日轉賬2000元給原告,同年4月份還現(xiàn)金3000元給原告。
被告周某甲未提供證據(jù)。
被告周某乙辯稱:2012年11月5日在條子上簽字擔保是事實,但是簽字后原告方并沒有履行義務,沒有將借條約定的10萬元交付借款人,原告及被告周某甲也沒有告知周某乙該筆借款是以前借款轉下來換據(jù)形成的,原告與借款人相互串通,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周某乙承擔保證責任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jù),請求法庭駁回原告對周某乙的訴訟請求。
被告周某乙未提供證據(jù)。
經質證,被告周某甲對原告陳某某提交的證據(jù)1借條無異議;對證據(jù)2認為2012年4月17日的10萬元借據(jù)上的借款已經償還,是臨時借的,5、6天后就償還了,與本案無關,對于2012年9月16日的15萬元借條真實性無異議,認為后來又換據(jù)了,只是原條據(jù)沒有收回,也換了擔保人,是尤某某擔保的,周某乙沒有再擔保,且尤某某已經向原告償還了10萬元。被告周某乙對在借條上簽名擔保無異議,但認為原告陳某某沒有交付10萬元的借款。被告周某乙對原告陳某某提交的證據(jù)1認為被告簽名擔保屬實,但原告并沒有交付10萬元借款;對證據(jù)2認為2012年4月17日的借款周某甲已經償還,與本案無關,且原告陳述訴爭借款是一年換據(jù)形成的,時間不對,原告陳述以前擔保的是3個人,而這張借條是1個人,可以認定本案訴爭借條不是2012年4月17日的借條換據(jù)形成的,15萬元的借條與本案金額不一致,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提交的證據(jù)1,符合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要求,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本院予以認定。原告陳某某提交的證據(jù)2中2012年4月17日的借據(jù)因是復印件,被告認為是另案借款已經償還,與本案無關,2012年9月16日的借據(jù)因金額與本案不一致,被告未予認可,由于上述兩份借據(jù)的形成時間及內容與原告庭審中陳述的本案系一年換一次據(jù)及原來的據(jù)有三個人提供擔保的內容不相一致,原告亦未能提供其他證據(jù)佐證該組證據(jù)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故對該組證據(jù)本院不予認定。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11月5日,被告周某甲向原告陳某某借款10萬元。雙方經過換據(jù),2012年11月5日,被告周某甲重新出具一份借據(jù)給原告,借據(jù)載明:今借到陳某某人民幣壹拾萬元整,于2013年1月1日前還清,借款月利率為25‰,利隨本清,如到期不能還清本息,本借款的訴訟費、律師費以及直至還清借款期間的利息均由本公司(人)承擔;本借款連帶責任擔保人為周某乙,擔保人自愿為本借款本金及利息作全額擔保,直至還清本息為止;關于本借款及擔保發(fā)生的一切糾紛,如不能協(xié)商解決,一致同意由射陽縣人民法院管轄等內容。2012年11月5日,被告周某乙在上述借據(jù)下方連帶責任擔保人處簽名提供擔保。2014年3月29日,被告周某甲通過銀行轉賬2000元給原告。后因被告周某甲未能償還余款,被告周某乙亦未履行擔保義務,原告陳某某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1、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周某甲之間的自然人借款合同,除約定的利率超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部分無效外,其余內容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被告周某甲未按時償還借款屬違約行為,應承擔依約償還借款并支付法定利息的責任。被告周某甲已經償還的2000元,應當優(yōu)先支付利息。經計算,自2012年11月5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以10萬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計算的利息為3484.44元,被告周某甲償還的2000元,因雙方沒有約定,應優(yōu)先支付上述利息。故原告主張自2013年1月1日起算利息,不違反相關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2、關于被告周某乙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問題。擔保法司法解釋規(guī)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xié)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原告與被告周某甲約定以2012年11月2日的借款償還2011年11月5日的借款,原告陳述被告周某乙對2011年11月5日的借款也提供擔保且被告周某乙在2012年11月5日簽字擔保時知道該筆借款是新貸償還舊貸,關于這一陳述被告周某乙、周某甲均不認可,原告亦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故本院認定被告周某乙在簽字擔保時對新貸償還舊貸的事實并不知情,被告周某乙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周某乙承擔保證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3、被告周某甲辯稱其于2014年4月向原告償還現(xiàn)金3000元,鑒于原告不認可,被告亦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故被告周某甲該節(jié)辯解意見,無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原告陳某某主張被告周某甲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萬元,并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某甲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陳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并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二、駁回原告陳某某對被告周某乙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義務的,權利人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判決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判決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判決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案件受理費3200元,由被告周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向該院(戶名:鹽城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專戶,開戶行:鹽城市農行中匯支行,帳號:40***21)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 判 長 潘高良
審 判 員 張玲玲
代理審判員 譚艷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秦來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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