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1閱讀量:(1019)
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錫法安民初字第0337號
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陸嘯,江蘇神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現(xiàn)下落不明。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9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陸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2012年7月31日,陳某某以經(jīng)商需要資金為由向其借款87000元,并出具借條1份,約定于2012年9月30日歸還。后陳某某未按約歸還。2012年10月15日,張某某向陳某某催討時,陳某某承諾2012年10月30日歸還,并在前述借條上予以確認。后陳某某再次違約,張某某催討未著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陳某某立即償付借款本金87000元及該款自2012年9月30日起至判決給付之日止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
被告陳某某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7月31日,陳某某向張某某借款87000元,并出具借條1份,載明:今借到張某某人民幣捌萬柒仟元(87000元),2012年9月30日歸還。2012年10月15日,陳某某在前述借條上又注明:2012年10月30日歸還。未有相關證據(jù)表明欠條出具后陳某某已經(jīng)歸還了上述款項。
上述事實,有借條、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陳某某結欠張某某借款本金8700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該款理應及時償還。陳某某未及時按約歸還,理應向張某某承擔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自2012年10月1日起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給付之日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陳某某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歸還張某某借款本金87000元、償付該款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判決給付之日止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二、駁回張某某在本案中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1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訴訟費2910元,由陳某某負擔(張某某同意其墊付的訴訟費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還,陳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將上述2910元給付張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該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無錫城中支行,賬號:11***05)。
審 判 長 嚴 琳
代理審判員 吳修貴
代理審判員 石蘭栓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虞 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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