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08-12閱讀量:(1625)
江西省弋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贛1126民初476號
原告蘇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李節(jié)元,弋陽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海某,駕駛員。
被告中國某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縣人民北路西側,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22276275××××U(1-1)。
負責人王鑫,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汪國世,江西盛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鄭誠,江西盛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蘇某某訴被告王海某、中國某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審判員陳瑩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蘇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節(jié)元、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汪國世及鄭誠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海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蘇某某訴稱,2015年8月14日,被告王海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與原告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發(fā)生刮擦,造成電動車受損、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此后,雙方因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交通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后續(xù)治療費等共計95693.30元。
被告王海某未提出答辯。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部分訴請過高;2、對原告的傷殘等級有異議;3、鑒定費、訴訟費不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14日13時05分許,被告王海某駕駛皖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車號為:皖K×××××掛)駛至弋陽縣周潭鄉(xiāng)垃圾處理廠門口路段時,因未保持安全車速、采取措施不及時,與相對方向由原告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發(fā)生刮擦,造成電動車受損、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弋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王海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到南昌大學上饒醫(yī)院治療,住院30天,醫(yī)療費已全部由被告王海某墊付(原告未訴請,此外被告王海某還墊付了賠償款3,000元給原告,原告承認收到)。原告?zhèn)闉椋?、左足碾壓毀損傷伴血管、神經、肌腱損傷;2、左足第三、四跖骨骨折;3、左足外側楔骨骨折;4、左腓骨下段骨折。住院期間,原告已行內固定術。其出院醫(yī)囑意見:1、注意休息,加強營養(yǎng),抬高患肢;2、10-15天后拆去足底縫合絲線,保持傷口干燥衛(wèi)生,傷口處局部涂百多邦治療,隔日換藥一次;3、術后定期復查左足及左踝關節(jié)攝片,視骨折愈合情況拆去克什針及鋼板;4、一周后來院復診,不適隨診。經弋陽志敏法醫(yī)學司法鑒定所2016年2月28日鑒定,原告構成九級傷殘,評定其護理期為90日,營養(yǎng)期為90日,誤工期為180日,后續(xù)治療費(內固定取出)為10000元。本次鑒定費為1900元。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的傷殘等級有異議,但未提供反證,經本院告之,也未申請司法鑒定。庭審中,對原告訴請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分別按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住院30天×20元/天)、營養(yǎng)費1800元(按鑒定90天×20元/天)、交通費500元確定;對雙方有爭議的項目,結合江西省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相關統(tǒng)計數(shù)據(jù)計算,原告訴請的護理費為10539.90元(按鑒定90天×雙方協(xié)議單價117.11元/天)、誤工費為14,297.40元(按鑒定180天×農業(yè)標準79.43元/天)、殘疾賠償金為44556元(農村居民標準11139元/年×20年×20%);對原告訴請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被告認為過高,同意由法院酌定。另查明,皖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于2015年7月3日、2015年7月12日零時起在被告保險公司分別投保了為期一年的交強險和賠償限額為1000000元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皖K×××××掛車于2015年6月8日零時起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賠償限額為50000元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經庭審質證,以上保險均為有效保險。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戶口本、身份證、出院記錄、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jù)、交通費票據(jù)、被告王海某的駕駛證及肇事機動車行駛證、被告保險公司的交強險及兩份第三者責任險保單、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及本院的庭審筆錄等證據(jù)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并已構成傷殘,其合法的訴訟請求包括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交通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后續(xù)治療費等費用。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符合客觀實際,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海某按事故責任劃分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其駕駛的機動車依法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故其賠償責任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兩份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先行承擔,超出部分由被告王海某自行承擔。原告的護理費10539.9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誤工費14297.40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1,900元、殘疾賠償金44556元、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訴請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本院根據(jù)原告的傷殘等級酌定為6000元。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zhèn)麣埖燃売挟愖h,未能提供相應證據(jù),也未申請司法鑒定,對其辯稱理由,本院不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某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蘇某某各項損失88293.30元(其中包括護理費10539.9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誤工費14297.40元、交通費500元、殘疾賠償金4455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以上合計88293.30元),限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付清。
二、由被告王海某賠償原告蘇某某鑒定費1900元(沖抵其之前墊付款3000元,原告蘇某某應返還被告王海某墊付款1100元)。限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蘇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92元,減半收取1096元,由被告王海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陳 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毛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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