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龔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2閱讀量:(2449)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澄刑初字第1426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龔某。2014年6月9日因本案到案,同日因涉嫌犯容留賣淫罪被江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由江陰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2014年8月13日由本院決定逮捕,同日交由江陰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陸永飛,江蘇法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以澄檢訴刑訴(2014)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龔某犯容留、介紹賣淫罪,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經審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4年8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姚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龔某及其辯護人陸永飛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4月底的一天下午、5月5日上午,被告人龔某介紹并容留陳某在江陰市**鎮(zhèn)**街**號**室自己家中向譚某賣淫2次,被告人龔某從中獲利30元。
另查明,2014年6月9日,被告人龔某至江陰市公安局華士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龔某多次供述在卷,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涉案人員行政處罰決定書、電話查詢記錄、房產證復印件、情況說明等書證,證人胡某、譚某、陳某等人的證言筆錄,江陰市公安局制作的檢查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刑事案件偵破經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龔某的辯護人陸永飛當庭提出,被告人龔某的犯罪行為顯著輕微,且有自首情節(jié),系初犯、偶犯,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當庭自愿認罪,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龔某介紹他人賣淫并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其行為確已構成容留、介紹賣淫罪。鑒于被告人龔某的歸案情形符合自首的法律規(guī)定,系自首,當庭自愿認罪,予以從輕處罰。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龔某犯容留、介紹賣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予以采納。關于被告人龔某的辯護人當庭提出的被告人龔某的行為屬情節(jié)顯著輕微,經查,被告人龔某某容留、介紹2人次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其行為確已構成容留、介紹賣淫罪,不屬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對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于辯護人提出的其他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及理由,經查,符合案情和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龔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結合審前調查評估意見,無緩刑適用條件,故對辯護人提出對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龔某犯容留、介紹賣淫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2014年12月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龔某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3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2份。
審判員 張震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 宋相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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