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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鹿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溫鹿東商初字第898號
原告: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住所地:溫州市鹿城區(qū)車站大道*號某大廈。
負責人:楊某某,行長。
委托代理人:葉小華、王倫峰,浙江卓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某。
被告:黃某某。
原告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與被告周某某、黃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葉小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某某、黃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訴稱:2010年1月11日,被告周某某因購買房屋需要按揭貸款,原告(貸款人)與被告周某某(借款人及抵押人)簽訂個人住房(商業(yè)用房)《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借款金額128萬元整;借款期限為180個月(即2010年1月11日至2025年1月11日,借款期限起始日即起息日以首次劃款時的貸款支付憑證所載實際放款日期為準,借款到期日根據(jù)借款期限相應調(diào)整);貸款利率為月利率,執(zhí)行浮動利率,即在基準利率水平上下調(diào)30%,該利率自起息日起至貸款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依據(jù)利率調(diào)整日當日的基準利率及上述上?。抡{(diào)幅度,在合同約定的每個利率調(diào)整日調(diào)整一次,貸款利率調(diào)整日為每年的1月1日;借款逾期罰息利率為在執(zhí)行的貸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罰息利率根據(jù)調(diào)整后的貸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時進行相應調(diào)整,借款逾期是指借款人未在本合同約定的時限前足額償還任意一期借款本息的行為;約定還款日為借款期限起始日在每月的對日,如當月沒有借款期限起始日對日的,則當月最后一日為約定還款日;還款方法為等額本息還款方法,在合同簽訂時的貸款利率水平下,每1個月歸還本息金額為9569.67元;擔保方式為保證和抵押;違約救濟措施中約定借款人出現(xiàn)不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或其他應付款項等任一違約情形時,貸款人有權行使宣布貸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解除與借款人的借貸關系,行使擔保權利等權利;對于借款人未按時還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貸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按本合同約定規(guī)則計算出的借款逾期罰息利率和約定的結息方式計收罰息和復利;被告周某某將其貸款購買的坐落于溫州市甌海區(qū)甌海大道A地塊香緹錦園××幢××室房屋抵押給原告,抵押擔保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項、貸款人為實現(xiàn)債權和抵押權而發(fā)生的相關費用等,并辦理了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手續(xù);被告周某某簽署承諾書,承諾如被告周某某無法按時償還債務,無條件配合抵押權人采取拍賣、出售、出租等方式處置抵押房產(chǎn);貸款人記錄的證據(jù)效力:貸款人記錄構成有效證明借貸雙方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確定證據(jù),借款人、擔保人不能僅因為貸款人記錄由貸款人單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異議;合同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為向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原告與被告周某某于同日還簽訂了《貸款及保證承諾書》,對貸款等內(nèi)容作出承諾。
《借款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0年1月13日依約發(fā)放貸款人民幣128萬元。自2010年2月至2014年2月,被告周某某基本上能按期償還分期到期的借款款項,但從2014年3月開始,被告周某某就未能償還分期到期的借款款項。至2014年8月4日止,被告周某某拖欠原告借款本金余額1012890.16元、利息22092.29元(包括復利和罰息)。被告周某某已逾期未按期償還分期到期的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討無果?,F(xiàn)要求:1、判決被告周某某、黃某某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12890.16元及利息(含復利和罰息,利息算至被告實際償還之日止,暫算至2014年8月4日止利息為22092.29元、本金及利息合計為1034982.45元;從2014年8月5日起對所欠的借款本金1012890.16元及利息22092.29元按年利率6.8775%計收罰息和復利);2、判決原告有權就被告周某某、黃某某所抵押的坐落于溫州市甌海區(qū)甌海大道A地塊香緹錦園××幢××室房屋折價或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3、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材料:
1、原告營業(yè)執(zhí)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各一份,二被告身份證、戶籍資料各一份,證明原告及二被告訴訟主體資格;
2、個人住房(商業(yè)用房)借款合同一份,證明原告與被告周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的具體內(nèi)容、借款合同關系、抵押情況及合同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為向貸款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的事實;
3、《承諾書》一份,證明被告周某某承諾如其無法按時償還債務,無條件配合抵押權人采取拍賣、出售、出租等方式處置抵押房產(chǎn);
4、開立貸款賬戶通知書一份、個人貸款支付憑證二份,證明原告已履行《借款合同》的義務,按約定發(fā)放貸款的事實;
5、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證一份,證明被告周某某將購買的坐落于溫州市甌海區(qū)甌海大道A地塊香緹錦園××幢××室房產(chǎn)抵押給原告作為借款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預告登記的事實;
6、被告周某某貸款賬戶基本信息一份,證明截止2014年8月4日,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余額1012890.16元、利息22092.29元(包括復利和罰息)的事實;
7、人民幣貸款利率表一份,證明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情況,2010年1月13日起息日基準利率(五年以上貸款)為:年利率5.94%;2012年7月6日基準利率(五年以上貸款)為年利率6.55%;
8、未婚證明書一份、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一份,證明申請貸款時,被告周某某申明未婚并向原告提交民政部門出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事實;
9、補發(fā)婚姻登記審查處理表一份,證明二被告于2010年1月26日登記結婚的事實;
10、《他項權證》一份,證明二被告將其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溫州市甌海區(qū)甌海大道湯家橋路北側香緹錦園××幢××室房屋抵押給原告作為借款抵押擔保,原告對該抵押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事實;
11、貸款賬戶基本信息一份,證明截止2015年4月28日,欠款金額1012890.16元,應付利息52535.99元,本金罰息3366.28元,利息罰息2171.51元的事實。
被告周某某、黃某某未作答辯,亦未提供任何證據(jù)材料。
原告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提供的證據(jù),因被告周某某、黃某某未到庭質(zhì)證,視為自動放棄抗辯權。本院認為,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真實,且與本案有直接的關聯(lián),可以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jù),故本院對其證明力予以確認。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起訴狀陳述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被告周某某、黃某某于2010年1月26日向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2013年3月19日,原告與被告周某某、黃某某雙方共同向有關部門辦理了坐落于溫州市甌海區(qū)甌海大道湯家橋路北側香緹錦園××幢××室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xù)。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周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內(nèi)容合法,條款齊全,意思表示真實,依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依約向被告周某某發(fā)放貸款,被告周某某從2014年3月開始未按約足額償付到期的借款本息,原告依約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周某某償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包括逾期罰息、復利),原告的上述訴訟請求,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復利,本院認為,針對被告周某某在借款期限內(nèi)所欠利息,原告可計收復利,但逾期罰息按罰息利率計算已屬于追究違約性質(zhì),故對逾期罰息部分不應再計收復利。因本案借款雖發(fā)生在被告周某某、黃某某的婚姻關系之前,由于被告周某某、黃某某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將本案抵押的坐落于溫州市甌海區(qū)甌海大道湯家橋路北側香緹錦園××幢××室房屋登記為其共同財產(chǎn),且本案借款實際用于購買該房屋。本案被告周某某向原告借款所形成的債務,應屬于被告周某某、黃某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故原告要求被告黃某某共同償還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應予以支持。本案抵押物已經(jīng)向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抵押權依法設立,故原告依法對本案抵押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被告周某某、黃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某某、黃某某共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償付原告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借款本金1012890.16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8月4日欠利息22092.29元;之后的利息、逾期罰息按本案《借款合同》的約定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之后的復利以合同期內(nèi)應付未付的利息為基數(shù),按《借款合同》約定的罰息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逾期罰息不計算復利);
二、若被告周某某、黃某某未在上述期限內(nèi)履行,則依法拍賣、變賣被告周某某、黃某某提供抵押的坐坐落于溫州市甌海區(qū)甌海大道湯家橋路北側香緹錦園××幢××室房屋(所有權證號:××、××),所得價款由原告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優(yōu)先受償;
三、駁回原告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115元,公告費650元,合計14765元,由被告周某某、黃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書生效后,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如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應當在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履行之日起二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審 判 長 陳錫林
人民陪審員 吳靜潔
人民陪審員 李小丹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代書 記員 劉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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