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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海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海民初字第1699號
原告:龐某某,女,194**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廣西欽州市**荻竹**號。
委托代理人:盧波鋒,廣西啟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軍,廣西啟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男,194**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廣西****號。
被告:王某某,男,194**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北海市海城區(qū)長青東**號。
被告:黃某某,男,194**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廣西欽州市**荻竹**號。
第三人: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樓。
負責人:龍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某某,女,該公司理賠員,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區(qū)**水**處**號。
原告龐某某訴被告趙某某、王某某、黃某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2012年11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盧波鋒、張軍、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某某、王某某、黃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審理本案?,F已審理終結。
原告龐某某訴稱:2012年4月7日18時10分,被告趙某某駕駛桂EPN2**號小型客車在G325線自欽州往北海方向行駛,與被告黃某某搭乘原告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在土地田舊村往土地田新村方向行駛,兩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黃某某不同程度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支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某、黃某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不負事故責任。原告受傷被送往欽州市某某人民醫(yī)院治療至2012年4月13日出院,診斷原告雙上肢活動受限、雙下肢癱瘓肌力3級、腦干挫裂傷左頂硬膜外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腔隙性腦梗塞、脊髓2-4水平段損傷、左足3-4跖骨1、4、5趾骨骨折。2012年4月13日轉往北海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至5月29日出院。2012年9月12日廣西啟迪律師事務所委托還珠司法鑒定所作出還珠司鑒所(2012)臨鑒字第064號傷殘程度司法鑒定意見書,原告雙下肢活動受限肌力4級構成七級傷殘。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1、第三人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醫(yī)療費27502.7元、殘疾賠償金41848元、鑒定費700元、誤工費8333元、護理費558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20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合計117085.70元,不足部分由趙某某、王某某、黃某某負連帶賠償責任;2、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對其主張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1)-(3)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電腦查詢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趙某某、黃某某負此事故同等責任,原告不負事故責任;(4)-(5)病歷、診斷證明書、住院記錄、收費收據、費用清單,證明原告醫(yī)療費;(6)發(fā)票,證明護工費;(7)-(8)收據、鑒定意見書,證明原告構成傷殘及鑒定費。
被告趙某某、王某某、黃某某沒有作書面答辯,也未出庭參加訴訟。
第三人陳述稱:第三人同意賠付醫(yī)藥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賠5231元/年*(20-3)年*40%=35570.8元、護理費按農村戶口52.41元/天*53天=2777.7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交通費沒有法律依據第三人不賠付。
經開庭質證,第三人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無異議。本院認為,對雙方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不到庭,視為其已放棄答辯和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原告提交的證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
綜合全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2012年4月7日18時10分,被告趙某某駕駛桂EPN2**號小型客車在G325線自欽州往北海方向行駛與被告黃某某搭乘原告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在土地田舊村往土地田新村方向行駛,兩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黃某某不同程度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欽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作出欽公交認字(2012)第20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某駕駛桂EPN2**號小型客車途徑交叉路口在人行橫道前沒有減速慢行,黃某某未依法取得駕駛證,雙方的違法行為造成此事故,趙某某、黃某某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不負事故責任。原告受傷被送往欽州市某某人民醫(yī)院治療至2012年4月13日出院,診斷原告雙上肢活動受限、雙下肢癱瘓肌力3級、腦干挫裂傷左頂硬膜外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腔隙性腦梗塞、頸2-4水平段脊髓損傷、左足3-4跖骨1、4、5趾骨骨折。2012年4月13日轉往北海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至5月29日出院。住院共53天,用去醫(yī)療費26572.10元、護工費282元。2012年9月12日廣西啟迪律師事務所委托還珠司法鑒定所作出還珠司鑒所(2012)臨鑒字第064號傷殘程度司法鑒定意見書,原告雙下肢活動受限肌力4級構成七級傷殘,鑒定費700元。
另查明:桂EEPN288號小型客車車主王某某已在第三人處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責任限額為死亡殘疾賠償金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被告趙某某是王某某聘請的司機。
本院認為:對于被告趙某某與被告黃某某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經欽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趙某某、黃某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不負事故責任,本院予以確認。還珠司法鑒定所作出還珠司鑒所(2012)臨鑒字第06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原告雙下肢活動受限肌力4級構成七級傷殘,本院予以確認。被告造成原告人身損害,應承擔民事責任。參照2012年度《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下稱《標準》),原告損失:醫(yī)療費26572.10元、殘疾賠償金按標準5231元/年*(20-2)年(按原告受傷時年齡)*40%=37663.2元、護理費參照北海護工60元/天53+282元=346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53=2120元、交通費酌定500元(原告為治療及陪護人員不超過3人數的北海至欽州往返以及車站到醫(yī)院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30000元、鑒定費700元,合計101017.3元。上述款項由第三人按交強險的分項限額予以賠償,第三人賠償醫(yī)藥費10000元、護理費3462元、殘疾賠償金37663.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鑒定費700元,合計81825.2元;雖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某同等責任,但雇員司機趙某某在駕駛途徑交叉路口在人行橫道前沒有減速慢行,趙某某在侵權行為中過于自信,不僅沒有遵守法律對他較高的注意之要求,甚至連人們一般應該注意并能夠注意的要求都未達到,以致造成被害人七級傷殘損害嚴重后果,趙某某極不負責任的過失屬重大過失與黃某某是共同侵權人,依據人身損害賠償規(guī)定,雇員趙某某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黃某某應與車主王某某對余款19192.10元負連帶賠償責任,趙某某應對王某某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原告請求誤工費因原告已達退休年齡不發(fā)生誤工費且原告沒有舉證證實,該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第三人抗辯成立,予以采納。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應給付醫(yī)藥費10000元、護理費3462元、殘疾賠償金37663.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鑒定費700元,合計81825.20元給原告龐某某;
二、被告王某某、黃某某連帶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合計19192.10元給原告龐某某;
三、被告趙某某對王某某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原告龐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2641元,減半收取1320.50元,由被告趙某某、王某某、黃某某連帶負擔660.25元(該費用原告已向本院預交,被告趙某某、王某某、黃某某在賠償上述款項時一并付還給原告)。
上述債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馮志珍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龐 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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