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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韶中法民二初字第4號
原告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韶關分行。
負責人梁某某,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該行職員。
委托代理人趙軍,廣東天行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韶關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被告曾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系曾某某的丈夫。
被告劉某雯,女,漢族,19**年**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系劉某雯的父親。
原告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韶關分行訴被告韶關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劉某某、曾某某、劉某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韶關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廖某某、趙軍,被告韶關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某某,曾某某、劉某雯的委托代理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韶關分行訴稱:2013年3月7日,被告韶關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一份《額度貸款合同》[合同編號:(2013)韶銀額貸字第***號],約定由原告向韶關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整的不可循環(huán)使用額度貸款,額度有效期為二年,借款用于韶關市武江區(qū)東崗嶺某項目商品住宅的開發(fā)建設。同時約定了借款利率和結算方式以及違約及處理等合同相關權利義務。合同第十二條特別約定,韶關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應于“2013年12月前累計還款不少于人民幣l500萬元,2014年6月累計還款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其余貸款到期結清。”韶關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同日與原告簽訂一份《最高額抵押合同》,以其開發(fā)經營的某項目商品住宅第*棟、第*棟、第*棟共3棟在建工程為貸款提供抵押擔保,并依法進行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登記證號:粵房地建抵登韶字第0100000***號)。劉某某、曾某某、劉某雯亦于同日分別與原告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為貸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合同簽訂后,原告已按合同于2013年3月20日發(fā)放3000萬元、2013年3月26日發(fā)放500萬元、2013年4月18日發(fā)放1000萬元、2013年5月17日發(fā)放500萬元共計5000萬元人民幣給被告韶關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期間被告韶關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除于2013年6月24日和2013年10月18日分兩筆歸還了借款本金共計人民幣l200萬元外,經原告多次催告,被告韶關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至今尚有借款本金共3800萬元人民幣和利息686127.89元未按合同約定還款付息,本金逾期時間長達七個月之久。同時,因被告韶關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無力償還他人借款被起訴,導致本合同貸款監(jiān)管賬戶亦被人民法院查封,對原告貸款資金監(jiān)管造成了嚴重損害,韶關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劉某某、曾某某、劉某雯的財產也被訴訟保全。為此,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告韶關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送達了《貸款催收通知書》,要求其按通知期限償還到期應還本金及到期應付利息。同時說明,如逾期履行付款義務,則自通知期限屆滿之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額度貸款合同》,并追究其違約責任。然而,被告韶關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對原告通知置之不理,已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明其不再履行合同義務,其行為已明顯構成根本違約。由于被告韶關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解除,韶關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劉某某、曾某某、劉某雯應當依法連帶承擔立即清償全部借款本金共計人民幣3800萬元和應付利息的民事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請求依法判決:1、確認解除原告與被告韶關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簽訂的(2013)韶銀額貸字第001號《額度貸款合同》;2、判令被告韶關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劉某某、曾某某、劉某雯向原告連帶償還借款本金3800萬元整及利息686127.89元(利息暫計算至2015年1月15日,以后的利息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逾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全部欠款本息清償之日止);3、判令被告韶關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如不能償還借款本息,原告對拍賣、變賣的被告韶關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抵押房地產價款優(yōu)先受償;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韶關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劉某某、曾某某、劉某雯負擔。庭審中,原告變更第2項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韶關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劉某某、曾某某、劉某雯向原告連帶償還借款本金3800萬元整及利息686127.89元(利息計至2015年1月15日),2015年1月15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約定利率計至法院作出判決之日。
原告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韶關分行提供以下證據(jù):一、營業(yè)執(zhí)照縣市級組織機構代碼證;二、身份證;三、《額度借款合同》;四、《最高額抵押合同》;五、《廣東省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六、《最高額保證合同》(三份);七、借款措據(jù)(四份)及還款憑證(二份);八、催/還款通知書;九、貸款利息催收通知書;十、貸款催收通知書;十一、欠息查詢清單。
被告韶關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劉某某、曾某某、劉某雯對原告主張的事實無異議,并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認可。
本院審理查明:被告韶關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劉某某、曾某某、劉某雯對原告主張的事實無異議,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
另查明:在《額度貸款合同》中雙方約定的貸款利率為浮動利率,即首期利率以實際放貸日適用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施行的相應檔次的貸款利率上浮30%計算,在合同期內遇法定利率調整,合同利率從調整次年1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的同期同檔次授信基準利率按照首期利率約定的浮動方式進行調整,作為下一個浮動周期的適用利率。
本院認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原告與被告韶關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劉某某、曾某某、劉某雯簽訂的《額度貸款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確認上述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韶關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貸款后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且經原告催收后仍未履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規(guī)定,本院對原告請求確認解除其與被告韶關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簽訂的(2013)韶銀額貸字第***號《額度貸款合同》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因被告韶關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未能清償借款本金3800萬元,且被告韶關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劉某某、曾某某、劉某雯對原告主張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金額無異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規(guī)定,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韶關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3800萬元整及利息686127.89元(利息計至2015年1月15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約定利率計至法院作出判決之日)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根據(jù)《最高額保證合同》的約定,被告劉某某、曾某某、劉某雯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的規(guī)定,其應對被告韶關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韶關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以其開發(fā)經營的某項目商品住宅第*棟、第*棟、第*棟共3棟在建工程為貸款提供抵押擔保,依法辦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并領取了《廣東省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粵房地建抵登字第0100000***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第三項:“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著物;”的規(guī)定,原告對拍賣、變賣的韶關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抵押房地產價款優(yōu)先受償。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韶關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償還本金3800萬元及利息(其中計至2015年1月15日的利息為686127.89元;2015年1月16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約定利率計至判決確定歸還之日止)給原告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韶關分行。
二、被告劉某某、曾某某、劉某雯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原告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韶關分行對拍賣、變賣被告韶關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擔保的(粵房地建抵登字第0100000***號)《廣東省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項下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5230.63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共計240230.63元,由被告韶關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劉某某、曾某某、劉某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p>
審判員 王 勇
審判員 葉金華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張倍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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