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何某甲與劉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6閱讀量:(1320)
汕頭市潮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汕陽法民一初字第85號
原告:何某甲,女,現住汕頭市潮陽區(qū)。
委托代理人:鄭豪,廣東中大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甲,男,住所地萬源市八臺鄉(xiāng)。現羈押于清遠監(jiān)獄。
原告何某甲訴被告劉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朱淑卿獨任審判,于2014年4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次庭審后,發(fā)現不適合簡易程序,于2014年6月6日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7月8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鄭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甲因被限制人身自由,無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何某甲訴稱,2002年經被告姑媽介紹認識被告,在父母的懇求下,與被告按照習俗舉辦婚禮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年**月**日生育女兒劉某棋,20**年**月**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ù)。雙方共同生活不久,被告就對原告及家庭生活心生厭惡,經常以加班、朋友聚會為由早出晚歸,疏遠、回避原告及女兒,將全部工作收入、時間和精力用于個人的吃喝玩樂與賭博,甚至與他人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原告只能獨自承擔起家庭生活的重擔。被告及父母、親戚更是因原告未生育男孩而冷落歧視原告。2010年,被告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雙方的夫妻感情已經名存實亡。2013年4月,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同年7月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判決后,雙方仍沒有聯系,已經完全沒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認為,當初自己迫于生存壓力想盡快找到依靠,在缺乏對被告充分了解的情況下就同意與被告同居,是十分草率的;而雙方同居時,原告尚未成年,被告也未達適婚年齡,雙方對婚姻與家庭生活還沒有正確的認識,更多的是受被告父母之命而走到一起,感情基礎十分薄弱,雖經多年相處,被告對原告從未有過愛戀之情,也沒有履行丈夫應盡的忠實、撫養(yǎng)子女等義務,加上被告家人的排斥,夫妻感情始終無法建立,夫妻感情名存實亡。十多年來,原告任勞任怨,痛苦忍讓,被告及家人卻從未給予原告親人般的關愛與尊重;如今被告被判五年長期徒刑,更無法履行丈夫的職責與承擔家庭責任,巨大的精神壓力和沉重的生活負擔使原告不堪重負。原告已不再相信被告所做出的任何承諾,希望盡早結束這段沒有感情與回報、只剩痛苦和付出的婚姻。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一直沒有聯系,確無和好可能,請準予離婚。女兒劉某棋已滿10周歲,從小到大一直隨原告生活,對原告十分依賴。被告及被告家人對其甚少關愛,且被告人身自由被限制,客觀上已喪失撫養(yǎng)女兒的能力,為有利于女兒的成長,女兒應繼續(xù)由原告撫養(yǎng)為宜。請求判準1.原、被告離婚;2.婚生女兒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408元至小孩18周歲;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表示小孩由原告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由其承擔,并表示愿意承擔本次案件受理費。
原告提交的證據有:1.原告的身份證、居住證,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及居住情況;2.被告的身份證、逮捕通知書、罪犯入獄通知書,證明被告的主體資格及犯罪被監(jiān)禁的事實;3.川(2006)達萬白結字第06NN41號結婚證,證明原、被告存在婚姻關系;4.女兒劉某棋的常住人口登記卡,證明原、被告婚生一女兒的事實;5.(2013)汕陽法民一初字第131號民事判決書,證明法院于2013年7月判決不準離婚,但雙方確已感情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
被告劉某甲出具書面意見辯稱,因為我刑期只剩十個月,當年我與何某甲走到一起,都是成年人,至于現在她提出離婚,也是我來坐牢才提出,什么感情破滅,那也是她的一面之詞,所以我不同意離婚;希望法院給予我改過利(自)新的機會;對于孩子撫養(yǎng)問題,交由小孩自己選擇,若其選擇女方,我會根據自己釋放后的經濟情況承擔女兒的撫養(yǎng)費。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他人介紹認識,后雙方自愿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20**年**月**日生育女兒劉某棋,20**年**月**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ù)。2010年5月25日,被告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汕頭市公安局**分局逮捕,2012年8月24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被送往**監(jiān)獄服刑。被告服刑期間,原告繼續(xù)在外打工,期間小孩劉某棋跟被告父母生活。2013年1月后原告將小孩帶回娘家跟原告父母生活至今。
2013年4月25日原告向本院起訴與被告劉某甲離婚,本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汕陽法民一初字第13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許離婚。
本院認為,我國實行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的婚姻制度。被告在婚姻生活期間因犯故意傷害罪并被判處較長有期徒刑,被告服刑期間,原告自述唯一一次探獄是到監(jiān)獄與被告協商離婚事宜未果,后原告二次起訴與被告離婚,經本院做調解和好的思想工作,原告均表示無和好可能,堅決要求離婚,故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原告的離婚請求可予準許。婚生小孩劉某棋表示要與原告一起生活,為維護小孩穩(wěn)定的生活環(huán)境,原告請求直接撫養(yǎng)小孩并由自己承擔撫養(yǎng)費可予照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何某甲與劉某甲離婚;
二、婚生小孩劉某棋(20**年**月**日出生)由原告何某甲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由原告承擔。孩子長大成年后跟父隨母由其自擇。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何某甲負擔,原告何某甲已預交受理費150元,尚欠的150元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向我院繳納。(收款單位:待報解地方預算收入法院訴訟費,收款銀行:中國**銀行潮陽支行營業(yè)部,帳戶:44NNNN93)。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朱淑卿
審判員 呂德金
審判員 陳曉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張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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