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高某與孟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6閱讀量:(1394)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南民二初字第540號
原告:高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
委托代理人:冷德武,男,黑龍江曉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孟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原告高某與被告孟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冷德武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孟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8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萬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約定被告于2012年1月1日前還清全部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歸還原告欠款50000元及逾期銀行利息;二、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主張成立,向本院提交證據(jù)及被告質(zhì)證意見如下:
證據(jù)一、欠條一張,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約定在2012年1月1日前還清。
證據(jù)二、電話錄音記錄,證明被告承認欠原告50000元的事實,被告至今未償還。
綜合分析原告的主張及證據(jù),本院認證如下:
原告所舉證據(jù)一、二客觀真實并能證明相關的案件事實,予以采信。
歸納分析原、被告訴辯主張及證據(jù),可確認如下事實:
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08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約定被告于2012年1月1日前還清全部欠款。欠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未歸還欠款,原告多次催告未果,故訴至法院形成本案訴訟。
本院認為,當事人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不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欠款于法有據(jù),故對原告主張的欠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的利息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孟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給付原告高某欠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孟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給付原告高某上述欠款50000元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2年1月2日起至本判決履行期屆滿之日止計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孟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汪 源
人民陪審員 姜淑艷
人民陪審員 趙 晶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王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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