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08-17閱讀量:(1391)
山西省平陸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晉0829民初210號
原告: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平陸縣圣人澗鎮(zhèn)xx村xx組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永生、李俊秀,山西清澤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郭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平陸縣圣人澗鎮(zhèn)xx村xx組居民。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郭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jìn)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委托代理人李俊秀律師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郭某經(jīng)公告?zhèn)鲉疚茨艿酵?。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張某某訴稱:2015年2月17日,被告郭某以急需用錢為由,從原告處借款5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約定2015年6月17日還款。但借款期限屆滿,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現(xiàn)起訴要求被告歸還借款50000元及利息。
舉證期限內(nèi),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交2015年2月17日被告郭某出具的借條一份,以證明被告郭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約定還款日為2015年6月17日。
法定期限內(nèi),被告郭某未向本院提出任何答辯理由,亦未提供任何證據(jù)材料。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郭某于2015年2月17日從原告張某某處借款50000元,并出具1張借款條,由被告郭某在借條上簽字并捺有指印。約定還款日為2015年6月17日。借款后,被告給付原告6000元的利息,借款本金至今未能歸還。
本院認(rèn)為:被告郭某向原告張某某借款,屬民間借貸糾紛,雙方之間借貸關(guān)系成立,依法應(yīng)受法律保護(hù)。被告郭某借款后不及時歸還借款,現(xiàn)原告要求其歸還借款5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借款利息,其并未提供任何證據(jù)予以證實,故借款期限內(nèi)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但本院可以支持逾期還款之日起的按照年利率6%由被告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郭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張某某借款人民幣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從2015年6月18日計算至執(zhí)行完畢。執(zhí)行中將被告已付的6000元扣除)。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郭某承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梁紅珍
審判員 軒芬嬋
審判員 劉 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郭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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