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靳某某與張某某、韓某某、鄧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9閱讀量:(1251)
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臨堯民初字第1841號
原告靳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范瑞生,山西昕水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韓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鄧某某(別名虎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靳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韓某某、鄧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瑞生,被告韓某某、鄧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靳某某訴稱,2014年7月5日,被告張某某、鄧某某因做生意資金緊張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期三個月,利息二分五。后支付三月利息,10月5日借款到期,至今本金及利息再未支付,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脫。另2014年3月,被告張某某因急用錢,向原告借款15000元,后歸還10000元,尚欠5000元。請求判令三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萬元及至還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判令被告張某某、韓某某連帶償還原告借款5000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韓某某辯稱,我與被告張某某1990年5月未婚同居,2014年10月20日補辦結婚登記,同年10月22日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xù)。1、查封我的房產(chǎn)于法無據(jù),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2012年7月,我和女兒在親朋幫助下購買位于臨汾市東城區(qū)華州路九州花園X號樓X單元XXX的房產(chǎn)一套,張某某未出一分錢。離婚協(xié)議第三條約定位于東杜村的房產(chǎn)歸張某某,九州還花園的房產(chǎn)歸我所有,個人債務由個人償還。且張某某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其個人債務我不應負連帶責任;2、靳某某起訴我沒有法律依據(jù),也與事實不符。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我不是借款合同的主體,也沒有享受借款合同的權利,因此就不應該履行借款合同的義務;3、我與張某某離婚不是逃避債務。因張某某多年來不停勸阻亂投資造成虧損,影響到家庭正常生活,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離婚時就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分割等事項達成了協(xié)議。綜上所述,請求駁回靳某某對我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張某某、鄧某某因需一起到原告靳某某處借款,并出具了借據(jù):“借條今借到靳某某現(xiàn)金五萬元整(50000)張某某7月5號虎子”。原告訴稱當時約定月息2.5分,期限三個月。借款到期后被告僅支付了三個月的利息,本金未能歸還。庭審中被告辯稱原告訴稱屬實,但借款人是張某某,我沒有使用該款,不應承擔還款責任。被告韓某某以辯稱理由要求駁回對其訴訟請求。
另查明,被告張某某與韓某某于1990年5月未進行結婚登記共同生活,2014年10月20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同年10月22日經(jīng)婚姻登記機關協(xié)議離婚。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某、鄧某某向原告靳某某借款5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據(jù)為憑,本院予以確認。因鄧某某在借據(jù)上有簽名,其對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釋,且借款時與張某某一同前往,本院認定是鄧某某與張某某共同向原告借款,二人負有共同還款的責任,鄧某某的辯稱理由,本院不予采納。原告提供的借據(jù)上雖然未約定利息,但鄧某某認可有借款期限及利息的約定,張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放棄對原告主張質證的權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從借款期限三個月屆滿后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雙方約定的月息2分5過高,以月息2分計算較妥。被告韓某某與張某某為法律認可的事實婚姻關系,該借款是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其沒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該借款為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也沒有證據(jù)證明張某某借款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其應對張某某承擔的還款責任承擔共同責任。對原告要求張某某、韓某某償還5000元借款,因未能提供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四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鄧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擔該款從2014年10月5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月息2分的利息。被告韓某某對張某某承擔的還款責任承擔共同責任。
二、駁回原告靳某某要求張某某、韓某某償還5000元借款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被告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75元,訴訟保全費620元,由原告靳某某175元,被告張某某、鄧某某各承擔8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喬清民
人民陪審員 李根旺
人民陪審員 潘娟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葉 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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