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逯某與章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9閱讀量:(1249)
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臨堯民初字第3476號
原告逯某某,女,1984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堯都區(qū)某街某號樓某單元某室。
委托代理人范瑞生,山西昕水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章某某,男,1984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臨汾市某家屬院某號樓某單元某室。
委托代理人韓晶,山西金貝(臨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逯某某與被告章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張惠芳適用簡易程序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逯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范瑞生,被告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韓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0年6月,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相處半年后于同年12月訂婚,于2011年某月某日辦理結婚登記?;楹笃鸪蹼p方感情尚可,但隨著時間的推移,被告多疑暴躁的性格暴露,經(jīng)常因家庭瑣事與原告爭吵。由于矛盾不斷升級,結婚時送給原告的轎車,被告父親將原告訴至法院,雙方感情也因各種矛盾逐漸破裂。故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女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承擔撫養(yǎng)費。
被告辯稱,我們的感情沒有破裂,我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于2011年某月某日登記結婚,于2012年某月某日生一女孩,取名章某某。雙方婚后起初感情尚可,之后由于被告于2014年某月查出患有腫瘤,原告與被告及其家人之間產(chǎn)生了一些矛盾,被告曾經(jīng)起訴過原告,追究原告的遺棄罪,被告父親也因財產(chǎn)的問題起訴過原告。原告因此訴至本院,認為雙方感情已破裂,要求與被告離婚。庭審中被告主張雙方感情并未破裂,自己起訴原告只是想讓原告幫助自己戰(zhàn)勝疾病,并不是想追究原告的責任。其他的事情是原告與自己家人之間的矛盾,與自己無關。經(jīng)法庭調解,雙方當事人未達成協(xié)議,以上為本案事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婚時間不長,生育的孩子年幼,雙方應珍惜建立起的家庭,處理家庭矛盾應互相溝通,互相理解。而且被告現(xiàn)患有疾病,正在治療當中,夫妻之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原告應該幫助、鼓勵被告戰(zhàn)勝疾病。所以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逯某某與被告章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逯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惠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 段淑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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