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08-22閱讀量:(1003)
紹興市上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紹虞民初字第1573號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鄭某某。
被告:趙某某。
被告:中國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馬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李衛(wèi)彪,浙江近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樓芝華,浙江近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徐某某訴被告趙某某、休寧縣某某農(nóng)機服務部(以下簡稱某某農(nóng)機服務部)、中國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A保險沈陽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屈繼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對被告某某農(nóng)機服務部的起訴,本院裁定予以準許。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鄭某某、被告趙某某、被告A保險沈陽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衛(wèi)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11月3日,原告乘坐由黃某甲駕駛的其本人所有的電動三輪車,從xx鋼結構廠駛往xx化工廠,沿緯十一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緯十一東路與經(jīng)六東路岔口左轉(zhuǎn)彎駛入北側路面時,與由被告趙某某駕駛的某某農(nóng)機服務部所有的皖09/54NNN號拖拉機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及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認定,黃某甲與趙某某各負事故同等責任,原告無責任。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有:醫(yī)藥費8629.65元、誤工費5833.33元、護理費806.1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元、交通費200元,合計15589.14元。原告訴請:一、判令被告趙某某賠償原告損失9353.48元;二、被告A保險沈陽支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趙某某無答辯意見。
被告A保險沈陽支公司辯稱,我方已向原告墊付醫(yī)藥費10000元,肇事車輛未投保不計免賠險,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保險公司免賠率為10%。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黃某甲駕駛電動三輪車,從xx鋼結構廠駛往xx化工廠,沿紹興市上虞區(qū)緯十一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緯十一東路與經(jīng)六東路岔口,左轉(zhuǎn)彎駛入北側路面時,與沿緯十一東路由東向西行駛的,由被告趙某某駕駛的皖09/54NNN號拖拉機發(fā)生碰撞,造成黃某甲及電動自行車上的乘客原告徐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紹興市上虞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黃某甲與趙某某各負事故同等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受傷后,經(jīng)門診治療共支出醫(yī)藥費8629.63元,留院觀察5天,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00元,護理費為662.65元(132.53元/天×5天)。原告為農(nóng)業(yè)家庭戶,但以非農(nóng)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本案可參照非農(nóng)業(yè)家庭戶標準賠償。根據(jù)原告治療所需,本院酌情支持誤工費3975.9元(132.53元/天×30天)、交通費200元。上述費用共計13568.18元。
另查明,皖09/54NNN號拖拉機向被告A保險沈陽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險20萬元(未投保不計免賠險)。原告明確表示同意不占用交強險賠償限額,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已賠償款項全部計入黃某甲收到的賠償款中。
上述事實有紹興市上虞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門診病歷、門診收費收據(jù)、醫(yī)療證明書、臨時居住證、稅收完稅證明、雙方當事人庭審陳述為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健康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被保險人怠于請求賠償金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根據(jù)皖09/54NNN號拖拉機投保情況,屬于第三者責任險賠償范圍內(nèi)的原告損失應當由被告A保險沈陽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jù)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作出的認定,結合本案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實際,本院酌定交強險賠償范圍外的原告損失由被告趙某某承擔60%賠償責任。經(jīng)本院釋明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間內(nèi)提供工資銀行發(fā)放記錄,故誤工損失應按照浙江省全省全社會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本院對合理合法部分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徐某某7326.8元。
二、被告趙某某賠償原告徐某某損失814.1元。
上述一、二兩項費用,限各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趙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nèi),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逾期不交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顓R至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或紹興市非稅收入結算分戶,賬號:09×××13-9008,開戶行:紹興銀行營業(yè)部,郵編31xx0)。
審判員 屈繼偉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 朱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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