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崔某與李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2閱讀量:(1458)
山東省嘉祥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嘉民初字第1991號
原告:崔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賈義軍,山東民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農民。
原告崔某與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崔某及委托代理人賈義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崔某訴稱,原、被告于2012年農歷12月30日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20**年**月**日舉行婚禮并同居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因雙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被告又常年在外打工,每年僅回來幾天。在短暫的相聚中,二人也常因瑣事發(fā)生爭吵,造成感情已徹底破裂。故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婚前各人財產歸各人所有。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提供了以下證據(jù):
1、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一份,證明原、被告的婚姻關系。
2、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3、疃里鎮(zhèn)已婚育齡婦女健康查體節(jié)育手術報告單一份,證明原告至今未懷孕。
被告李某未答辯。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2、3,來源合法,客觀真實,其證據(jù)效力,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崔某與被告李某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20**年**月**日舉行婚禮并同居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9月24日,原告崔某以感情已徹底破裂為由訴來本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雖因生活瑣事引起夫妻感情發(fā)生變化,但夫妻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且原告也沒有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的相關證據(jù)。故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準許。雙方只要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尊重,互敬互愛,正確處理夫妻間的關系,共同為家庭著想,是能夠和好生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崔某與被告李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崔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繼剛
審判員 劉 春
審判員 田朋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王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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