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陳某某、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3閱讀量:(1208)
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紹諸商初字第1358號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周建蘭,浙江浣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
被告:徐某。
原告李某某為與被告陳某某、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周迪光獨任審判,于同年5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建蘭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3年5月26日,被告陳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約定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逾期不還所產生的法律糾紛應付的律師費、訴訟費等由借款人承擔,并由被告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借款后兩被告未按約定還款?,F(xiàn)原告訴請法院判令被告陳某某歸還借款100,000元,支付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承擔律師代理費4,000元,并由被告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陳某某、徐某未作書面答辯,亦未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供相關證據。
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借條一份,以證明借款及擔保的事實;2、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律師代理費發(fā)票一份,以證明原告為實現(xiàn)本案的債權已經支付律師代理費4,000元的事實。
上述證據經庭審出示,被告陳某某、徐某未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對證據進行辯駁的權利。本院經審查認為,該借條系原、被告之間發(fā)生借貸擔保關系的直接書證;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師代理費發(fā)票與本案事實相關聯(lián),均應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據此,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告李某某訴稱的事實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陳某某、徐某之間的民間借貸、擔保行為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主體適格,內容未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有效。被告陳某某尚欠原告借款100,000元,事實清楚?,F(xiàn)原告起訴要求被告陳某某歸還借款及利息,承擔律師代理費,并由被告徐某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陳某某、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鑒于本案事實已查清,依法應缺席判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應歸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計人民幣100,000元,支付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期間如果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則以四倍計),并承擔律師代理費4,000元,款均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0元,依法減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陳某某負擔,被告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7日內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2,500元(具體金額由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款匯紹興市非稅收入結算分戶,賬號:09×××13-9008,開戶行:紹興銀行營業(yè)部。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周迪光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書記員 樓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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