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阜新市某某體育中心與張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3閱讀量:(1315)
阜新市海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海民一初字第640號
原告:阜新市某某體育中心。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阜新市某某體育中心開發(fā)科科長。
委托代理人:王剛,遼寧阜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齊林,遼寧凱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阜新市某某體育中心與被告張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海民一初字第532號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張某某不服,提出上訴。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阜民一終字第301號民事裁定,以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為由,將此案發(fā)回本院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阜新市某某體育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邵某某、王剛,被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齊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阜新市某某體育中心訴稱:原、被告于2013年1月1日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原告將產(chǎn)權(quán)屬于自己的位于阜新市某某體育中心院內(nèi)一處樓房約700平方米租賃給被告張某某使用,租期十年,期限是自201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租金為每年13萬元,交租金方式為上打租,每年繳納一次。合同簽訂后,原告便將訴爭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至今,被告只交了105000元,尚拖欠25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置之不理。同時被告將使用過的垃圾堆在原告辦公區(qū)域內(nèi),嚴重影響原告單位的衛(wèi)生環(huán)境和整體形象。因此原告訴至法院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房屋租金25000元;2、訴訟費用被告承擔。
被告張某某辯稱:原告與被告于2013年1月1日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后,又達成了口頭協(xié)議。原告同意給被告一段時間的裝修期,房租從被告正式開業(yè)時起算。根據(jù)原、被告的約定,被告實際于2013年8月24日正式營業(yè),所以房屋租期應于2013年8月24日起算,此約定符合房屋租賃的市場交易習慣。2、被告已向原告及通過原告代理人共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共計15萬元,原告代理人也代替原告繳納了4萬元房租及2萬元電費,足以證明被告曾向原告支付過不只10.5萬元房屋租金。3、被告租賃原告的房屋系為了經(jīng)營商務賓館之需,被告與原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后,已經(jīng)斥巨資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如果解除本案所涉房屋租賃合同,則將對被告造成巨大經(jīng)濟損失,違反了我國民法的公平原則。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1日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原告將產(chǎn)權(quán)屬于自己的位于阜新市某某體育中心院內(nèi)一處樓房租賃給被告張某某使用,租期十年,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租金為每年130000元,交租金方式為上打租,每年繳納一次。租賃期間被告不按時交納房租,原告將視作違約,有權(quán)對其斷水、斷電,并收回場地使用權(quán),一切后果由被告自負。2012年10月16日被告與他人簽訂了裝飾裝修合同,裝修期為120天,2012年10月17日進場施工。被告將承租的房屋進行裝修,用于經(jīng)營商務賓館。2013年8月24日該賓館試營業(yè)。被告于2012年4月16日交納房租金65000元,2014年8月22日交納房租金40000元。2013年8月27日至9月13日因遼寧省第十二屆全運會籃球比賽在阜新市體育館舉行,經(jīng)有關(guān)部門決定,對暫時停業(yè)的經(jīng)營業(yè)戶給予減免一個月租金作為補貼,被告經(jīng)營的賓館在暫時停止營業(yè)網(wǎng)點之內(nèi)。對于減免原告一個月的租金,原告表示認可。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原告提交的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一份、被告交納租金發(fā)票兩張、被告提交的減免租金證明、賓館裝修合同、工程進度延期聲明、試營業(yè)證明在卷佐證,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承租房屋后,按照合同約定應繳納2013年房租金130000元,對于被告裝修期間是否應免交租金,雙方無書面約定。在原、被告雙方簽訂合同前,被告已經(jīng)于2012年10月17日進場施工,與他人簽訂的裝修合同期限為120天。從本案雙方實際履行情況看,原告已經(jīng)同意被告提前進場裝修,裝修期間是否免交租金,雙方各執(zhí)一詞。本院結(jié)合雙方履行合同的情況,從公平角度考慮,2013年被告裝修期間,原告應免收兩個月租金21666元,加上全運會期間應免交一個月租金,被告應給付原告2013年租金97501元,扣除被告已經(jīng)繳納的65000元,被告應給付2013年租金32501元?,F(xiàn)因被告于2014年8月22日交納房租金40000元,現(xiàn)原、被告均同意計算至2013年被告應繳納的租金里,所以,原告現(xiàn)不欠原告租金25000元,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綜上所述,本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一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阜新市某某體育中心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25元,由原告阜新市某某體育中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賀 寧
審判員 肖紅霞
陪審員 張湘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馮 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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