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明職務侵占案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4閱讀量:(1637)
湖南省桃江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桃刑初字第323號
公訴機關桃江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湖南省桃江縣人。因涉嫌犯職務侵占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桃江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羅廣,湖南義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桃江縣人民檢察院以桃檢刑訴(2014)3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職務侵占罪,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審查,于同日受理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本院審判員胡繼恩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王小玲、人民陪審員莫賽軍組成的合議庭,于2014年9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書記員張振宇擔任法庭記錄。桃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派助理檢察員艾夢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羅廣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0年6月11日,被告人劉某某和符某、符某、孫某期合伙注冊成立了桃江縣灰山港鎮(zhèn)某五金制品廠。被告人劉某某作為該廠的股東之一,主要負責采購和銷售業(yè)務。2011年3月17日至2012年8月2日,被告人劉某某利用為桃江縣灰山港鎮(zhèn)某五金制品廠從益陽某鋼鐵有限責任公司采購中廢鋼材的職務便利,虛報采購價格,非法侵占桃江縣灰山港鎮(zhèn)某五金制品廠財產共計人民幣62299.4元。
被告人劉某某于2013年7月26日主動到桃江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fā)后,桃江縣公安局已扣押被告人劉某某人民幣105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羅廣在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書證:被告人劉某某的戶籍信息,桃江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情況說明,益陽方正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理報告及附件,合股協(xié)議,桃江縣灰山港鎮(zhèn)某五金制品廠營業(yè)執(zhí)照,2010年至2012年采購中廢鋼材一覽表,出納賬本;證人符某、符某、陳某蘊、孫某期、龍某紅的證言;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在本案審理期間,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委托湖南省桃江縣司法局對被告人劉某某進行社區(qū)矯正社會調查評估。同年9月28日,該局經調查評估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平時表現(xiàn)良好,犯罪行為較輕,監(jiān)管條件及矯正環(huán)境較好,再犯罪風險一般,可適用社區(qū)矯正。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產非法占有己有,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桃江縣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劉某某犯職務侵占罪的指控成立,應當依法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平時表現(xiàn)較好,對其實行社區(qū)矯正對所居住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再犯罪風險較低,可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二、追繳被告人劉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62299.40元返還桃江縣灰山港鎮(zhèn)某五金制品廠。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胡繼恩
審 判 員 王小玲
人民陪審員 莫賽軍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張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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