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何某盜竊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5閱讀量:(1929)
江西省安義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安刑初字第30號
公訴機關:江西省安義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義縣,漢族,學生,家住江西省安義縣。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2日被安義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4年1月6日被安義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逮捕,同年6月22日由本院取保候?qū)彙?/p>
法定代理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家住安義縣。系被告人何某的父親。
訴訟代理人:劉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家住安義縣。系被告人何某的姨媽。
辯護人:付海平,江西魁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朱瓊楨,安義法律援助中心實習律師。
江西省安義縣人民檢察院以安檢刑訴(2014)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盜竊罪,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因發(fā)現(xiàn)被告人何某可能存在智力障礙并影響其刑事責任能力及訴訟行為能力,于2014年4月25日決定委托江西精神病學司法鑒定所對被告人何某智力狀況及刑事責任能力進行司法鑒定。經(jīng)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9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義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某及其訴訟代理人劉某甲、辯護人付海平、朱瓊楨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安義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與同案人王某某、蔡某某(均另案處理)因無錢消費,遂起盜竊他人財物之歹念。2013年10月至12月期間,上述三人先后七次竊取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5522元。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害人張某甲、張某乙等人的陳述,同案人王某某、蔡某某的供述,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安義縣公安局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刑事照片,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何某的戶籍及歸案情況說明等證據(jù)材料予以證明。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先后七次(其中一次未遂)竊取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5522元,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何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付海平、朱瓊楨辯稱:1、被告人何某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2、其歸案后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3、其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從輕處罰;4、其參與的七次盜竊行為中有一次未遂,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3年10月至12月間,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同案人王某某、蔡某某(均另案處理)先后七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中一次盜竊未遂,所盜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5522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3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某伙同同案人王某某竄至安義縣鼎湖鎮(zhèn)xx村小組被害人吳某某家,發(fā)現(xiàn)一房間內(nèi)有一輛雅迪電動車和一輛山地車,便由何某望風,王某某用隨身攜帶的鋼筋鉗將房門鏈條鎖的鏈條剪斷,二人進入房內(nèi)后將電動車和山地車盜走,并存放于何某家中。經(jīng)鑒定,被盜雅迪電動車價值1400元、山地車價值66元。
2、同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何某伙同同案人王某某竄至安義縣xx大市場xx棟二樓陽臺,發(fā)現(xiàn)被害人張某乙的一輛黑色自行車和被害人余某某的一輛黑色折疊自行車未上鎖,便將兩輛自行車盜走,并將黑色自行車存放于王某某家中,將黑色折疊自行車存放于何某家中。經(jīng)鑒定,被盜黑色行車價值50元、黑色折疊自行車價值196元。
3、同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何某伙同同案人王某某、蔡某某竄至安義縣鼎湖鎮(zhèn)xx小學被害人陳某某開的超市,王某某用鋼筋鉗將超市窗戶上的鋼筋剪斷,后王某某、蔡某某爬窗進入超市內(nèi),將一箱辣椒條、一箱豆奶和15元現(xiàn)金盜走,何某負責望風和在窗戶口接贓物。盜得的辣椒條和豆奶被三人吃掉,15元零錢被平分。經(jīng)鑒定,被盜辣椒條價值15元、豆奶價值15元。
4、同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何某伙同同案人王某某、蔡某某再次竄至安義縣鼎湖鎮(zhèn)xx小學被害人陳某某開的超市,采用相同方式進入超市內(nèi)盜得40本作業(yè)本、一盒筆和一盒糖果。作業(yè)本和筆被三人分掉,糖果被吃掉。經(jīng)鑒定,以上被盜物品價值共計47元。
5、同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何某伙同同案人王某某、蔡某某竄至安義縣xx大市場被害人劉某乙開的“XXX”音像店,由何某望風,王某某用鋼筋鉗將該音像店卷簾門的掛鎖剪斷,后王某某、蔡某某進入店內(nèi),盜得掌上游戲機3個、索立信EVD4臺,并存放于王某某家附近一處未建完的民房內(nèi)。經(jīng)鑒定,被盜掌上游戲機3個價值540元、索立信EVD4臺價值640元。
6、同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何某伙同同案人王某某再次竄至安義縣xx大市場被害人劉某乙開的“XXX”音像店,由何某望風,王某某用鋼筋鉗將該音像店卷簾門的掛鎖剪斷后進入店內(nèi)盜竊,盜得掌上游戲機3個、索立信移動電視機2臺、索立信EVD2臺、游戲機手柄3個、5號南孚電池3盒、內(nèi)存卡28片、DVD光碟43張。經(jīng)鑒定,以上被盜贓物價值共計2538元。
7、同年12月22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何某伙同同案人王某某騎自行車竄至安義縣龍津鎮(zhèn)文峰路上的被害人張某甲開的“XX玩具城”店,二人用鵝卵石將該店西面玻璃墻的部分玻璃砸碎后,王某某爬入店內(nèi)盜竊,何某在店外望風和接贓物。為防被人認出,二人均戴上了事先準備好的“蝙蝠俠”外形面具。王某某將店內(nèi)的惠普筆記本電腦一臺、群星遙控玩具車一輛、二盒共650元硬幣從玻璃墻破損處遞出,何某將以上物品放在騎來的自行車上。二人欲繼續(xù)實施盜竊行為時被路過的群眾發(fā)現(xiàn),何某扔下贓物迅速逃離現(xiàn)場,王某某躲在店內(nèi),后被聞訊趕來的店主張某甲發(fā)現(xiàn)并扭送公安機關。經(jīng)鑒定,被盜惠普筆記本電腦價值1260元、群星遙控玩具車價值170元。
2013年12月22日,被告人何某被安義縣公安局民警抓獲歸案,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實。當日,民警依法對被告人何某和同案人王某某的住處進行了檢查,扣押了部分被盜贓物和作案工具新工鋼筋鉗三把、蝙蝠俠外形面具三個,后分別發(fā)還了被害人。“XX玩具城”老板出具了書面的諒解書,對被告人何某的盜竊行為表示諒解。
經(jīng)本院委托,江西精神病學司法鑒定所對被告人何某的智力和刑事責任能力進行了鑒定,認定:何某患有輕度精神發(fā)育遲滯,作案時辨認和控制能力削弱,評定為部分責任能力。
上述事實,有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以下證據(jù)證明:
1、被害人吳某某的陳述,證明:大概是2013年8月的一天,其發(fā)現(xiàn)家里一房間的房門鐵鏈被剪斷,房門被打開,停放在房內(nèi)的一輛雅迪牌腳踏式電瓶車和一輛黑色賽車自行車被盜了。
2、被害人張某乙的陳述,證明:2013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其放在二樓陽臺上的一輛黑色鳳凰牌自行車被盜了。
3、被害人余某某的陳述,證明:2013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其放在二樓陽臺上的一輛黑色折疊自行車被盜了。
4、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證明:其開的安義縣鼎湖鎮(zhèn)xx小學超市在2013年11月連續(xù)三個星期三次被盜。第一次是在11月9日左右,被偷一箱辣椒條、一箱豆奶和15元零錢,還發(fā)現(xiàn)窗戶上的鋼筋被剪斷了。第二次是在第一次被盜后一個星期的星期六,被偷了10元現(xiàn)金,且窗戶上的鋼筋又被剪斷了。第三次是在第二次被盜過后一個星期,窗戶的鋼筋被剪斷,被偷了四十多本作業(yè)本、二盒筆、一箱糖果。
5、被害人劉某乙的陳述,證明:2013年12月1日7時40分許,其開的“XXX”音像店卷簾門被撬、店內(nèi)被翻的很亂,被盜了索立信牌移動DVD二十四個、內(nèi)存卡二百張左右、PSP游戲機八個、平板電腦一個、游戲機手柄五個、5號電池和7號電池四盒。
6、被害人張某甲的陳述,證明:其在安義縣文峰路開了一家XX玩具店。2013年12月22日凌晨2時30分許,其接到朋友的電話,朋友說玩具店被人砸破玻璃,有人進去偷東西。其趕緊跑到店里,發(fā)現(xiàn)店西邊的玻璃墻被人砸破了一個洞,整塊玻璃都碎了,有兩輛自行車擺放在旁邊,其中一輛黑色自行車上放著一部從店里偷出來的惠普筆記本電腦,墻角有兩個裝有硬幣的鐵盒,墻邊有一部遙控玩具車。民警趕到現(xiàn)場后,其和民警一起在二樓找小偷,后來他在二樓一個閣樓里把小偷抓住了,之后民警將小偷帶去了派出所。
7、安義縣公安局現(xiàn)場勘驗工作記錄、現(xiàn)場照片,證明“XXX”音像店和“XX玩具城”被盜現(xiàn)場情況。
8、安義縣價格認證中心安價認字(2014)08號、49號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證明被盜物品價格鑒定情況。
9、安義縣公安局檢查證、檢查筆錄、證據(jù)保全決定書、證據(jù)保全清單、扣押物品及文件發(fā)還憑證,證明安義縣公安局在何某、王某某處扣押被盜贓物并發(fā)還各被害人的情況,以及扣押作案工具新工鋼筋鉗三把、蝙蝠俠外形面具三個的情況。
10、同案人王某某供述了其與何某、蔡某某到XX玩具城、xx大市場內(nèi)一家音像店、xx小學超市、鼎湖鎮(zhèn)一個村莊、xx市場邊一小區(qū)二樓陽臺、xx大市場內(nèi)一家電瓶車店等處盜竊財物的經(jīng)過。
11、同案人蔡某某供述了其與何某、王某某到文星閣附近一樓房樓梯間、xx市場附近一小區(qū)、xx小學超市、xx大市場內(nèi)一家音像店盜竊財物的經(jīng)過。
12、被告人何某對以上犯罪事實均供認不諱。
13、安義縣公安局龍津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證明2013年12月22日8時許,民警在鼎湖鎮(zhèn)將被告人何某抓獲歸案。
14、被告人何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證明被告人何某的基本身份情況和已年滿十八周歲。
15、江西精神病學司法鑒定所贛精司法鑒定所(2014年]精鑒字第175號精神醫(yī)學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何某患有輕度精神發(fā)育遲滯,作案時辨認和控制能力削弱,評定為部分責任能力。
16、“XX玩具城”老板徐某出具的諒解書,證明其對被告人何某的盜竊行為表示諒解。
17、安義縣xx中學、安義縣鼎湖鎮(zhèn)xx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材料,證明被告人何某系xx中學七(二)班學生,有智力障礙,其父母亦有智力障礙,家庭生活困難。
18、安義縣公安局安公(龍)決字(2013)069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被告人何某因2013年12月22日凌晨伙同王某某安義縣龍津鎮(zhèn)文峰路“XX玩具城”盜竊財物而被安義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上列證據(jù)經(jīng)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同案人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中既遂六次、未遂一次,價值共計人民幣5522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伙同同案人王某某盜竊“XX玩具城”的犯罪已著手實行,因被路過群眾及時發(fā)現(xiàn)而未能得逞,是盜竊未遂,對該起犯罪應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盜竊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案發(fā)時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且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從輕處罰。“XX玩具城”老板書面對被告人何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以及《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執(zhí)行具體數(shù)額標準的規(guī)定》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2日起至2014年6月2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已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新工鋼筋鉗三把、蝙蝠俠外形面具三個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楊 波
代理審判員 張 舒
人民陪審員 喻前進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趙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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