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販賣毒品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5閱讀量:(1423)
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泰靖刑初字第112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甲某,女,因賣淫于2009年11月24日被江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收繳人民幣7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1月26日被靖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戚桂剛,江蘇信義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靖江市人民檢察院以靖檢公刑訴(2014)1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甲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王純青,被告人甲某及其辯護人戚桂剛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11月中旬的一天、11月25日,被告人甲某先后2次容留錢某某、周某在其租住的本市某某賓館***號房間內吸食甲某基苯丙胺。
上述事實,被告人甲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周某甲某、錢某某、周某、孫某某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物品清單,到案經(jīng)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甲某違反毒品管理規(guī)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甲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甲某自愿認罪,且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甲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9日起至2014年6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代理審判員 黃穎宏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書 記 員 張穎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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