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肖某某與周某某、翟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5閱讀量:(1368)
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泰海民初字第2189號
原告:肖某某。
委托代理人:成啟峰,江蘇碧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某。
被告:翟某某。
原告肖某某與被告周某某、翟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沙林霞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肖某某之委托代理人成啟峰,被告周某某、翟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肖某某訴稱,2013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至今未還。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給付原告借款人民幣2000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周某某、翟某某共同辯稱,兩被告系夫妻關系。借款之前的情況被告周某某不清楚,當時原告借錢給被告時,被告翟某某把被告周某某叫去,借錢當天原告一家請被告一家去飯店吃飯,并把200000元現(xiàn)金送給了被告,借條應該由被告翟某某書寫,因為被告翟某某抱著原告的女兒,故讓被告周某某書寫了借條。錢并非被告向原告所借,而是原告拜托被告幫忙將錢放到其他人處多拿部分利息?,F(xiàn)在這部分錢暫時無法要回,待要回后會首先償還原告的款項。
經審理查明,兩被告系夫妻關系。2013年12月20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肖某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肖某某人民幣200000元。借條出具當日,原告肖某某將200000元現(xiàn)金交給了被告。出具借條及現(xiàn)金交付時兩被告均在場?,F(xiàn)原告因向被告主張還款未果,遂涉訟。
上述事實,有借條、結婚證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證據(jù)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周某某向原告肖某某借款人民幣200000元的事實,有借條在卷佐證,且兩被告確認收到200000元現(xiàn)金,故本院對該事實予以確認。因借貸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故原告肖某某可隨時向被告周某某主張權利,現(xiàn)原告訴請被告周某某歸還借款200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支持。被告翟某某與被告周某某系夫妻關系,本案所涉?zhèn)鶆障蛋l(fā)生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無證據(jù)證明原告與被告周某某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亦無證據(jù)證明兩被告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該約定。因此,該債務應按照兩被告的共同債務處理,兩被告均負有償還的義務。原告要求兩被告共同償還上述債務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被告辯稱系原告拜托被告將款項存放在他人處獲取高額利息,但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即便被告的抗辯成立,亦不影響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不能成為被告免除償還責任的理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周某某、翟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肖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4300元依法減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周某某、翟某某共同負擔(原告已預交,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逕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受理費人民幣4300元。[通過銀行繳納上訴費時須如實填寫以下內容:①上訴人姓名:填寫上訴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稱,而非代理人、經辦人的姓名;②匯入單位:泰州市財政局;③帳號:20***88;④匯入銀行:泰州市農業(yè)銀行海陵支行;⑤款源:上訴費;⑥一審案號;⑦編碼:112001)。
審判員 沙林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 王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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