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08-25閱讀量:(1590)
河北省棗強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棗刑初字第111號
公訴機關:河北省棗強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黑龍江省,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捕前暫住河北省棗強縣。2014年3月10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棗強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轉逮捕?,F(xiàn)羈押于棗強縣看守所。
被告人:張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故城縣,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捕前暫住河北省棗強縣。2014年3月10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棗強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轉逮捕?,F(xiàn)羈押于棗強縣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南宮市,漢族,中專文化,務工人員,捕前暫住河北省棗強縣。2014年3月12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棗強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轉逮捕。現(xiàn)羈押于棗強縣看守所。
辯護人:宋連志、李學英,河北事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北省棗強縣人民檢察院以棗檢刑訴(2014)1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張某、李某某犯盜竊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并將量刑規(guī)范化納入庭審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棗強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張某,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宋連志、李學英等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1.2014年2月28日23時許,被告人劉某某來到棗強縣大營鎮(zhèn)西環(huán)路中國人保財產保險公司辦公樓,用大剪剪斷門鎖,在辦公樓大廳內盜竊價值3770元聯(lián)想牌M4350S臺式電腦一臺、價值1260元聯(lián)想牌M6000T臺式電腦一臺(均含主機及顯示器)以及價值1270元聯(lián)想牌M4700激光多功能一體機一臺、價值1320元愛普生LQ-80KF打印機一部、價值1590元佳能牌240數(shù)碼照相機一部,總價值9210元?,F(xiàn)贓物除照相機丟失未追回,其余已追回并返還失主。
2.2014年3月2日23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張某、李某某相互商議,開哈飛面包車來到棗強縣大營鎮(zhèn)九龍市場南李某某的XX皮草門市,由李某某在外接應,其余二人爬事先準備的梯子翻墻進入,在該門市內盜竊價值300元長城液晶顯示器一臺、價值210元寶利牌縫紉機頭1個、價值1545元縫皮電機一臺、價值4000元女式灘羊皮牛仔樣衣2件、價值2850元子貂領子20個、價值400元黑色兔皮褥子4條、價值550元狐貍領子5個以及價值417元的保溫水杯、奶粉、兒童棉靴、白酒等若干,總價值10272元。現(xiàn)贓物已全部追回并返還失主。
3.2014年3月6日中午,被告人劉某某電話聯(lián)系張某一起到新屯鄉(xiāng)西岳莊村王某某位于棗強縣大營鎮(zhèn)xx交易市場XX區(qū)21號的皮毛門市踩點,以確定門市內有皮沒人,準備實施盜竊作案,當天張某將此事告知李某某。當日晚上9點多,劉某某和張某再次到該門市踩點,于次日凌晨1時許伙同李某某駕駛哈飛面包車來到王某某門市,李某某在外接應,劉某某及張某撬鎖進入門市實施行竊,盜竊門市內價值24750元獺兔皮褥子165條、價值3420元一級白兔皮張子114張、價值2970元兔皮領子99條,價值890元次兔皮178張及價值2100元貂子皮15張,總價值34130元?,F(xiàn)贓物已追回并返還失主。
4.2014年3月9日23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張某、李某某駕駛哈飛面包車來到棗強縣大營鎮(zhèn)馮某某丙來在大營鎮(zhèn)塞納xx小區(qū)南的XX皮草門市,劉某某用大剪剪斷門鎖,與張某戴口罩、帽子在門市內盜竊總價值7725元寶利牌縫皮機頭5臺,價值1080元白色水貂皮3張、價值2600元進口水貂塊皮13斤、價值16400元進口水貂后腿41斤、價值1500元咖啡色水貂頭15斤、價值5100元國產水貂前腿17斤、價值25260元進口水貂前腿42.1斤、價值5600元國產水貂白前腿8斤、價值6650元國產水貂白后腿19斤及共價值4660元的縫皮機電機、電熨斗、水貂料、領子、碎料等若干,總價值76575元?,F(xiàn)贓物除黃色水貂料及電熨斗未追回,其余已追回并返還失主。
綜上,被告人劉某某組織、參與作案4次,涉案金額人民幣130187元;被告人張某、李某某參與作案3次,涉案金額人民幣120977元。被告人劉某某、張某、李某某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李某某投案自首,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某某、張某、李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不持異議。
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不持異議,其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構成自首,系從犯,案發(fā)后,李某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退贓、退賠,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為被告人李某某作罪輕辯護。
經審理查明:
1.2014年2月28日23時許,被告人劉某某攜帶大剪等作案工具,來到棗強縣大營鎮(zhèn)西環(huán)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強支公司大營營銷服務部辦公樓,使用大剪將該公司門鎖剪斷,進入辦公樓內盜竊電腦2臺、打印機2臺、照相機1部。經棗強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上述物品共價值人民幣9210元,現(xiàn)贓物除價值1590元的照相機一部未追回,其余已追回并返還被害單位。
被告人劉某某、張某、李某某經事先商議,于2014年3月2日23時許,攜帶梯子,由李某某駕駛實際車主系張某的哈飛面包車來到棗強縣大營鎮(zhèn)九龍市場XX皮草門市,后李某某在外接應,其余二人通過梯子翻墻進入該門市內,盜竊電腦顯示器1臺、縫紉機頭1個、縫皮電機1臺、女式灘羊皮牛仔樣衣2件、貉子領子20個、兔皮褥子4條、狐貍領子5個、保溫水杯1個、奶粉3袋、兒童棉靴2雙、白酒5瓶、水貂皮1張。經棗強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上述物品共價值人民幣10272元?,F(xiàn)贓物已全部追回并返還被害人李某某。
3.被告人劉某某、張某、李某某預謀盜竊,2014年3月6日中午和19時許,劉某某、張某先后兩次來到棗強縣大營鎮(zhèn)xx交易市場XX區(qū)21號的皮毛門市踩點,3月7日1時許,李某某駕駛實際車主系張某的哈飛面包車載劉某某、張某,攜帶大剪等作案工具又來到該門市,由李某某在外接應,劉某某及張某撬鎖進入門市并實施行竊,共盜竊獺兔褥子165條、一級白兔皮114張、兔皮領子99條,次兔皮178張、貂子皮15張。經棗強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上述物品共價值人民幣34130元?,F(xiàn)贓物已全部追回并返還被害人王某某。
4.2014年3月9日23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張某、李某某攜帶大剪等作案工具,駕駛哈飛面包車來到棗強縣大營鎮(zhèn)XX皮草門市,李某某在外望風,劉某某用大剪剪斷門鎖后與張某一起進入門市內盜竊縫皮機電機1臺、縫皮機頭5臺、黃色水貂料10斤、電熨斗1個、襯布2卷、貉子領子9個、玄狐皮1張、水貂領子1個、白色水貂皮3張、水貂尾1斤、掃雪碎料5斤、水貂碎料9斤、進口水貂塊皮13斤、進口水貂后腿41斤、咖啡色水貂頭15斤、國產水貂前腿17斤、進口水貂前腿42.1斤、國產水貂白前腿8斤、國產水貂白后腿19斤。經棗強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上述物品共價值人民幣76575元?,F(xiàn)贓物除黃色水貂料10斤及電熨斗1個未追回,其余已追回并返還被害人雷某某。
綜上,被告人劉某某組織、參與作案4次,涉案金額人民幣130187元;被告人張某、李某某參與作案3次,涉案金額人民幣120977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3月12日自動到棗強縣公安局刑偵二中隊投案。
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張某、李某某分別退賠被害人雷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500元、575元。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劉某某、張某、李某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被害人耿某峰、李某甲、王某某、雷某某的陳述,物證中國人保財產保險公司被盜物品、王某某門市被盜物品、九龍市場XX門市被盜物品、XX門市被盜物品照片,作案工具冀E2NNN哈飛面包車、大剪的照片,書證棗強縣公安局搜查證、搜查筆錄,棗強縣公安局扣押作案工具、被盜物品的物品、文件清單,棗強縣公安局發(fā)還被盜物品的物品、文件清單,棗強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棗價認(刑)字(2014)第018號、021號、022號、023號價格鑒定意見書及棗強縣公安局鑒定意見通知書,棗強縣公安局關于被告人李某某的抓獲經過及被告人劉某某、張某、李某某的戶籍證明等證據(jù),并經當庭舉證、質證,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張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巨大,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案發(fā)后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當庭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李某某退賠了被害人的部分經濟損失,且當庭認罪態(tài)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所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之行為系自首,且退賠了被害人的部分經濟損失,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合理合法,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辯稱李某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四、責令被告人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退賠被害單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強支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五、沒收作案工具冀E2NNN哈飛面包車一部、大剪一把,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 李 豹
審判員 姚振同
審判員 吳世德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 王虹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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