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饒XX、饒X1開設賭場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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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東鄉(xiāng)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東刑初字第30號
公訴機關:江西省東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饒XX,男,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2013年12月10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東鄉(xiāng)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9日被取保候審,同年2月27日經本院決定被逮捕?,F押于東鄉(xiāng)縣看守所。
辯護人:饒貴芳,江西正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饒X1,男,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13年10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東鄉(xiāng)縣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同月29日因涉嫌賭博罪被東鄉(xiāng)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日被逮捕。現押于東鄉(xiāng)縣看守所。
辯護人:俞城峰,江西正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東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刑訴(2014)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饒某峰、饒某峰犯開設賭場罪,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于同月25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東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饒XX及其辯護人饒貴芳、被告人饒X1及其辯護人俞城峰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東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起訴起控,2013年10月初,被告人饒XX伙同撫州人徐某甲、徐某乙(二人另案處理)等人商量在崗上積鎮(zhèn)xx村開設賭場,由被告人饒XX提供場地、桌子、“牌九”、快餐等,以翻“牌九”比點子大小為輸贏,邀請二、三十余人先后在xx村山上、樹林中等處賭博。賭博以輪流“坐莊”的方式,“坐莊”由1000元起,上不封頂。被告人饒XX等人則從每個“坐莊”者中“抽頭”,贏莊按贏錢金額的百分之五“抽頭”,每輸一莊按“坐莊”錢數的百分之十“抽頭”。被告人饒XX叫其弟饒X1負責看賭場,被告人饒X1便邀請了本村的饒某財、楊某寶等人幫忙看守,看場子人員工資每人每天100至300元不等,賭場一共維持三四天,被告人饒XX等人從中獲利三萬余元。至2013年10月9日下午4時許,因陳某平(另案處理)將看場子的饒某華刺傷后(已死亡),該賭場才停止。
公訴機關向法庭宣讀、出示了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饒XX伙同他人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guī)定,應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之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被告人饒X1伙同他人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guī)定,應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之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一年。
被告人饒XX對東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其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饒XX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2、屬初犯;3、本案開設賭場時間短、涉案金額小,被告人積極主動消除社會不良影響。綜上,建議法庭對被告人饒XX從輕處罰,并判處緩刑。
被告人饒X1對東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要求從輕處罰。其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饒X1系從犯;2、被告人饒X1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屬坦白;3、屬初犯。綜上述,建議法庭對被告人饒X1從輕處罰,建議判處三個月至四個月的拘役刑。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初,被告人饒XX伙同徐某甲、徐某乙(二人另案處理)等人在東鄉(xiāng)縣崗上積鎮(zhèn)xx村開設賭場,由被告人饒XX提供場地、桌子、賭具(“牌九”)、快餐等,徐某甲、徐某乙邀請人來賭博,以翻“牌九”比點子大小為輸贏,邀請二三十余人先后在xx村山上、樹林中等處賭博,從其抽頭漁利。被告人饒XX叫其弟饒X1負責看賭場,被告人饒X1便雇請了本村的饒某財、楊某保等人一起維持賭場秩序、放哨及前來賭博的人引路。被告人饒XX等人從每個“坐莊”者中抽頭,賭場一共維持三四天,被告人饒XX等人從中抽頭獲利三萬余元。至2013年10月9日下午4時許,因看場子的饒某華被人刺傷后(已死亡),該賭場才停止。案發(fā)后,被告人饒XX妻子吳某萍代表被告人饒某峰等人與饒某華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賠償了饒某華家屬經濟損失29萬元。
另查明,2013年10月24日被告人饒X1因吸毒被抓,次日被處予行政拘留處罰,同月29日因涉本案被轉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0日被告人饒XX被抓獲歸案。被告人饒XX在偵查機關已退繳贓款人民幣36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證人楊XX證言證實,證實2013年10月8日,饒X1叫其去賭場放哨,200元一天,要求其看到有集裝箱的車子和公安局的車子就打電話報告。到散場時饒XX給了其200元,第二天早上饒X1又叫其去門頭下放哨,到下午16時30分其聽說賭場上殺到人了,賭場散了其也就沒得到錢。饒X1經常開車子接賭博的人到賭場上去,賭場上有什么事也是饒X1去跑腿。賭場開了4天左右。
2、證人饒X2證言,證實2013年10月初的一天,饒XX說把賭場設在其家后面的樹林里,叫其去找了一張桌子來說小了,就叫他弟弟饒X1找了一張大桌子來,當天有15個人左右賭博,總共賭了4天,賭具是饒XX、饒X1提供的。
3、證人饒X3證言,證實2013年10月8日,饒XX叫其安排參賭人員的車子,告訴參賭人往xx村里走,給其二百元一天,在xx組侯某根家門口賭博,那天賭場上快餐都送了一百份。參賭人至少有四五十人。
4、證人饒X4證言,證實2013年10月初的一天,饒XX叫電話叫其去看賭場,其看到三四十人在賭博,桌上有三四萬元,全部是外地人,后來饒XX給了其100元的工資,第二天饒X1給了其400元工資,后來其聽說饒某華被人殺到了,看賭場的人都是饒X1叫來的,“財則”、饒某華、饒大龍也被饒X1、饒XX叫去做事。賭場上一天能盈利一二萬。
5、證人饒X5證言,證實其家在東鄉(xiāng)縣崗上積鎮(zhèn)xx村四組,(2013年10月10日)的四五天前,其到其家老屋后面的“萬元戶”山上,看到有好多人在山上賭博,饒X1在賭博場上走來走去,其就問饒X1是否要人放哨,饒X1就說要,就叫其來放哨,100元一天,叫其給來賭博的人指引去賭場的路,后來放哨的錢也是饒X1給其發(fā)的。10月7日,其就開始在其家屋后給來賭博的人指路,一直到10月9日下午發(fā)生打架的事賭場沒有開了。賭場至少開了四天。饒某華也是在賭場上看場子的。那天有三輛車被扎破了輪胎,其看到一個人用手扳開饒某華的左肩膀,非常兇,其就扳開那人的手,另一個人就從后面竄出來,右手拿一把匕首朝饒某華身上捅了幾刀。
6、證人侯XX證言,證實饒XX開始是在山上開賭場,后來到其弟弟家的操場上開賭場,其看到30多個人賭牌九,饒XX給了300元給其“吃紅”。
7、證人饒X6證言、辨認筆錄,證實2013年10月9日下午,其到XX戶后面的山上賭博,并叫樂某輝來幫著看莊,賭場上有三四十人,賭場是用牌九賭博,比點子大小。賭場是1000元至2000元一莊,賭場有人負責抽水,開莊倒了按10%抽水,開莊后蒙莊按5%抽水,聽說是饒XX、饒X1和撫州佬開的。后饒XX叫一個人讓位讓其,其就與其他三人(經饒某陽辨認其中一人是饒某旗)坐位置賭博,賭了二十來分鐘,其就輸了18000元錢,其就打電話叫饒某慶幫忙取錢給其,饒某慶取錢來后其又賭了半個來小時,突然聽到有人說公安局的人來了,大家就跑開散了,樂某輝發(fā)現他車子輪胎被人扎破了,后來就看到饒某華用手按著胸部過來,身上流了好多血。
8、證人樂XX證言,證實2013年10月2日左右,饒XX給其打電話說他開了一個賭博場,叫其過去玩。2013年10月9日14時許,饒某陽打電話說他在XXX戶后面的山上賭博,叫其過去玩,其就開車到那里,賭博場設在XXX戶后面二三里的山上,山上有三十多個人在那里,有十幾個人圍著桌子賭博,其到后饒某陽參賭坐莊,讓其幫他管錢,四十分鐘左右,賭場上就抽到4000元左右的“水”,兩個多小時后有人說公安來了,大家就散了。其準備開車回去時發(fā)現車子輪胎被人扎破了。二十多分鐘后,有人爭吵,沒過一會,就有一個幫看場子的男子用手捂著胸部,渾身是血。賭場是饒XX幾個人開的,用牌九賭博,1000元至2000元一個莊,賭場上有人抽水,倒莊是抽10%,贏了錢不坐莊按5%的比例抽水。
9、證人饒X7證言,證實2013年10月9日下午16時許,其幫朋友饒某陽到銀行取錢,送到“牛哩亭上”山上的賭博場上給饒某陽,賭場上是用牌九賭博。后來看場子饒某華被人殺著了,渾身是血。
10、證人饒X8證言、辨認筆錄,證實2013年10月9日上午,其聽說饒XX等人在東鄉(xiāng)縣崗上積xx村開了一個賭場,就打電話問饒X1“聽說饒XX在水南開了一個賭場,是不?”饒X1就說是,其上午10時30分許就到xx村,其就看到楊某保站在門頭地下,楊XX告訴其饒XX的賭場就開在饒XX的爆竹廠附近,其開車到爆竹廠附近,在xx村“亭子上”的山上看到有三四十人圍著一張桌子賭博,賭博的人分四個位置坐,輪流坐莊,比點子大小,坐一莊1000元或2000元、或3000元,可以連坐三莊,賭場賭資有十幾萬,輸贏在三四萬元。賭場是饒某峰、“矮子”(經饒某飛辨認為徐某乙)等人開的,饒XX發(fā)了200元給其加油。
11、證人黃XX證言,證實賭場是饒XX和“矮子”等人開的,抽水的錢是“矮子”保管,10月9日有二三十人賭博,賭桌上有三四萬元,場子上加起來有十幾萬元。饒X1帶一伙人看賭場。
12、證人陳XX證言,證實2013年10月9日那天其到賭場上玩,有五十人左右賭博,賭場是饒XX、饒X1和撫州佬合伙開的。后來其看到陳某平、李某各拿了一把匕首,聽說饒某華被陳某平用匕首捅到了。
13、證人饒X9、饒X10證言,證明饒某華幫饒XX、饒X1看賭場時被人殺到了,在醫(yī)院搶救時饒XX、饒X1和另外他們兩個不認識的男子支付了搶救費,后饒某華搶救無效死亡了,饒XX的老婆吳某萍與饒某春(饒某華的父親)簽訂了賠償協(xié)議,同意賠償其各項損失共29萬元。
14、調解協(xié)議及收條證實被告人饒XX妻子吳某萍代表開設賭場的饒XX等人與饒某華父親饒某春達成賠償協(xié)議,賠償了饒某春各項損失共計29萬元。
15、歸案情況說明、抓獲經過,證明被告人饒XX于2013年12月10日被抓獲歸案,被告人饒X12013年10月24日因吸毒被抓,后被處以行政拘留處罰,同月29日因本案被轉為刑事拘留。
16、江西省政府非稅收入票據證實,被告人饒XX已退繳贓款人民幣36000元。
17、戶籍信息證明被告人饒XX、被告人饒X1作案時均已成年等身份狀況。
18、東鄉(xiāng)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涉案的同案人徐某乙(“矮子”)、徐某甲(撫州人)在逃。
19、被告人饒XX供述、辨認筆錄證實:其因賭博輸了錢,就想自己開賭場,就喊在賭場認識的“矮子”(經饒XX辨認為徐某乙)來開賭場,“矮子”又喊了撫州的“國旗”(經饒XX辨認為徐某甲)一起來合伙開賭場,他們三人在東鄉(xiāng)一賓館談開賭場的事,商量好在崗上積xx村開設賭場,由其負責提供場地、賭博工具及賭場的管理,“矮子”、“國旗”負責喊人來賭博。其安排了弟弟饒X1負責賭場安全,饒X1幫其喊了楊某保、饒某財等人來賭場放哨。2013年10月初的一天上午,“矮子”就喊了一伙人來賭博,其就安排在崗上積鎮(zhèn)xx村的萬元戶饒某盛房屋后面的樹林里賭博,其叫弟弟饒X1拿了一張大桌子來,其拿了五副牌九出來,然后“矮子”叫來的人就開始賭博,當時參賭的人有二十個左右,當時賭桌上賭資有六千元左右,當時賭場上抽水是坐莊輸掉了收50元,坐莊贏了后不再坐莊按贏錢金額收5%,賭到中午,聽說有輛警車過來,以為是抓賭的,就全部跑掉了,之后就停開了二三天。
2013年10月7日左右的上午,他們又將賭場設在崗上積xx村“沙面上”的老虎山上,當時“國旗”喊了撫州人來賭博,“矮子”喊了**圩和**圩的人來賭博,以及他們xx村也有人來賭博,參賭人員有二三十人,當時也是賭牌九,坐1000元一莊,倒了莊可以坐2000元的莊,也可以一直坐莊。他們一直收“水”錢,倒莊收100元,蒙莊(贏了錢不坐莊收5%),當天他們抽水收到一萬三千元左右,錢是放其身上。
2013年10月8日上午,他們又把賭場開在崗上積水xx村侯某根房子邊,也是1000元一莊,倒了莊可以繼續(xù)坐2000元一莊,當時參賭人員有二三十人,當天上午是其收抽水的錢,下午是“矮子”收抽水的錢,當天收到抽水錢16000元左右,這些錢是放其身上。
2013年10月9日上午,他們又把賭場開設在崗上積xx村萬元戶后面的山上,也即其爆竹廠旁邊的山上,賭博用的桌凳、牌九是其提供的,當時參賭的人有三四十人左右,當時也是分四個位置坐,大家輪流坐莊,坐一莊1000元,倒了莊可以繼續(xù)坐2000元一莊。當天上午是其收抽水錢。下午其有事走了,下午四時許,其接到饒某財電話,聽說有人把賭場上賭博人開來的車汽車輪胎扎破了,其聽到有人來賭場上來鬧事,就馬上趕回去,然后其又接到饒某輝電話說他汽車輪胎被人扎破了,其就叫其弟弟饒X1過去看看。然后其又聽到在賭場放哨的饒某華被殺到了,其就到崗上積衛(wèi)生院看饒某華,后急救車來了,饒X1等人就把饒某華送到東鄉(xiāng)縣人民醫(yī)院治療,其叫“矮子”給了一萬元給饒某峰帶去作治療費。
20、被告人饒X1供述證實:2013年10月初,其哥哥饒XX來崗上積鎮(zhèn)xx村開賭場,其就跟其哥講好去賭場看場子,200元一天。2013年10月7日至9日,其就在賭場看場子,其還叫了饒某財、楊某保來看賭場,安排他們在進xx村的路口放哨,并叫他們給來賭博的人指路,有公安來就打電話。饒某華、“恒高”(饒某高)也在賭場上看場子。賭場上是一莊是1000元或2000元,分四個位子坐,輪流坐莊,用牌九比點子大小,賭場上“蒙莊”是按5%抽水,賭場上一般有二三十人賭博。2013年10月9日下午,饒某財給其打電話說公安抓賭來了,后其發(fā)現不是公安局的人來,是“風蛇”、“鬼子”來了并把賭博的人的汽車輪胎扎破了,還把饒某華弄傷了,后來饒某華搶救無效死亡了。
本院認為,被告人饒XX、饒X1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供他人賭博,從中漁利,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東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確認。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饒XX起意并組織賭博活動,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饒X1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所提相關辯護意見成立。被告人饒XX、饒X1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主要罪行,屬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饒XX并能主動賠償看賭場的饒某華家屬經濟損失,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確有悔罪表現,且開設賭場的時間較短,社會危害較小,且經東鄉(xiāng)縣司法局出具《社區(qū)矯正審前社會調查表》,同意接受饒XX進行社區(qū)矯正,可對其適用緩刑。辯護人所提相關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饒XX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清。)
二、被告人饒X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14年4月28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吳文庭
審 判 員 姚義良
人民陪審員 饒春茂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書 記 員 吳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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