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東鄉(xiāng)縣XX會訴王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6閱讀量:(1648)
江西省東鄉(xiāng)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東民初字第70號
原告:東鄉(xiāng)縣XX會,所在地江西省東鄉(xiāng)縣xx鎮(zhèn)。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主席。
委托代理人:田立元,江西正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俞城峰,江西正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顏雄華,江西正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代理。
原告東鄉(xiāng)縣XX會與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東鄉(xiāng)縣XX會委托代理人俞城峰,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顏雄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東鄉(xiāng)縣XX會訴稱,2012年11月12日,原告經(jīng)公開競標,被告競租到原告所有的東鄉(xiāng)縣XX會大樓一樓西側第三至第六共計四間店面房。當日,原、被告雙方訂立“店面房租賃合同”。該合同約定,被告的租賃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店面房的租金在2013年度每月為40400元(¥40400元),以后每年的租金按6﹪遞增。也就是說,被告在2013年度應向原告交納租金共計484800元。但是,被告在租賃原告的店面房后每月實際僅向原告交納租金10400元,2013年度累計共向原告交納租金124800元。按照合同規(guī)定,被告實欠原告的租金共計36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問,被告均借故拒付,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房屋租金360000元。
被告王某某辯稱,2012年11月12日,答辯人經(jīng)過公開競標,承租了原告位于東鄉(xiāng)縣XX會大樓一樓西側第三至六間店面房,租金雖然明確為每月40400元,但該筆40400元的租金并不應當全部歸屬原告,應當在原告與答辯人之間進行合理分配,原告僅僅只應當分得其中的部分份額。在2012年11月12日公開競標承租東鄉(xiāng)縣XX會大樓一樓店面房之前,答辯人就已經(jīng)承租了大樓西側第三至六間店面房并進行了豪華裝修。原告在組織總工會大樓店面房公開競標承租當時,標的物(大樓西側第三至六間店面房)實際為答辯人已投入巨資進行了豪華裝修的店面房,競租價款經(jīng)過多次反復舉牌,能夠拍到每月40400元的天價,其中就包含了豪華裝飾的成分,而答辯人作為豪華裝修的投資人,顯然應當分享其中的大部分份額,這也就是為什么在同一次公開競標承租當中,而同一棟大樓的其他店面房(未裝修)僅僅拍得2000余元租金的根本原因所在。綜合以上答辯理由,答辯人請求依法分得40400元租金的大部分份額,如原告不同意答辯人的該項主張,答辯人將依法對本案提出反訴,請求依法變更合同。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11月12日,原告東鄉(xiāng)縣XX會(合同中稱甲方)經(jīng)公開競標,被告王某某(合同中稱乙方)競租到原告所有的東鄉(xiāng)縣XX會大樓一樓西側第三至第六共計四間店面房。當時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一份《店面房租賃合同》。合同的主要內(nèi)容為:一、甲方將縣總工會大樓一樓西側第三間至第六間共四間店面租賃給乙方使用。租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二、乙方2013年每月付給甲方店面租賃金肆萬零肆佰元整(40400元),以后每年租金按6﹪遞增,即2014年每月付給甲方租金肆萬貳仟捌佰貳拾元整(42820元),2015年每月付給甲方租金肆萬伍仟叁佰玖拾元整(45390元),2016年每月付給甲方租金肆萬捌仟壹佰壹拾元整(48110元),2017年每月付給甲方租金伍萬零玖佰玖拾元整(50990元)。租金按季交付,合同簽訂之日提前繳交3個月租金,以后順延交付,即每季度的前一個月底繳交。如乙方未按時交付租金,甲方隨時有權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終止履行,甲方對乙方不做任何賠償。三、簽訂合同后,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押金肆萬元整,即每間店面10000元,承租期滿后,乙方未發(fā)生任何違反合同事項,甲方予以退還。合同簽訂后,原告按合同約定內(nèi)容履行,被告卻按每間店面2600元的租金交給原告。至2013年底,被告共給付原告房租124800元,按照合同約定尚欠360000元,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問租金,被告借故拒付。原告遂向本院起訴,要求被告給付房屋租金360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店面租賃合同一份,店面的所有權房產(chǎn)證。被告提供的業(yè)務委托書回執(zhí),價目表,店面裝修協(xié)議,周大生品牌特許經(jīng)營合同等證據(jù)證實,原告和被告在庭審中的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東鄉(xiāng)縣XX會與被告王某某簽訂的一份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合法有效。被告租賃了原告店面四間使用沒有給足租金是一種違約行為,原告要求被告給付租金36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對被告王某某提出請求依法分得40400元租金的大部分份額,如原告不同意其該項主張,將依法對本案提出反訴,請求依法變更合同的答辯意見,因未提起反訴,亦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給付尚欠原告東鄉(xiāng)縣XX會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共12個月租金360000元,該款于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0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并交納相應的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將上訴案件受理費交款單復印件遞交給本院,如在上訴后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艾文輝
人民陪審員 周智英
人民陪審員 袁小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嵇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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