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甲與陳某乙裝修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6閱讀量:(1496)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深民二初字第188號
原告:陳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山東省高唐縣楊屯鄉(xiāng)xx村人。現(xiàn)住深州市xx小區(qū),系深州市XX建筑裝飾工程部業(yè)主。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深州市xx小區(qū)。
被告:陳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深州市辰時鄉(xiāng)xx村人,現(xiàn)住深州市xx小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翠如,河北冀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鄭鳳芝,河北冀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甲與被告陳某乙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張某某、被告陳某乙與委托代理人張翠如、鄭鳳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陳某甲訴稱:2013年10月20日,原被告訂立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深州市長江路的XXX美容美體中心裝飾裝修工程,原告按約定及被告要求完成了全部工程,被告以延誤工期為由不給付工程款。要求被告立即給付工程款38300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陳某乙當庭答辯稱:一,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應當依法駁回。因為原告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在無營業(yè)執(zhí)照、無資質(zhì)證書且未經(jīng)法定代表人授權(quán)的情況下與答辯人簽訂該裝修合同屬于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故該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其訴訟請求應予駁回。二,即便認定該合同有效,但是原告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答辯人有權(quán)依法對其進行抗辯,在原告嚴重違約在先的情況下,答辯人有權(quán)拒絕支付其瑕疵部分的款項。因原告的違約行為,給答辯人造成的損失,原告應予賠償,原告沒有依法賠償,答辯人有權(quán)從裝修款中作相應扣除。三,答辯人之所以拒付裝修款項是由于原告的違約行為所致,原告應當賠償被告違約金,違約金的支付標準為每延誤工期一天賠償工程總價款的1%。
根據(jù)原告的起訴,被告的答辯,確定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雙方簽訂的裝飾裝修合同是否有效;二,被告應否支付裝修工程款38330元及違約金。
圍繞爭議焦點,原告陳某甲提供的證據(jù)如下: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一份、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裝飾工程保修卡一份。證明原告主體合格、原被告約定裝修費38300元及付款條件質(zhì)保期限。
圍繞爭議焦點,被告陳某乙提供的證據(jù)如下:裝修后的照片41張,證明裝修效果與約定不符,質(zhì)量不合格。
本院對上述證據(jù)的認證意見是: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jù),對方均無異議,能夠證明本案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jù)上述有效證據(jù)及庭審筆錄等,查明本案如下法律事實:2013年10月20日,原被告簽訂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原告為被告開辦的XXX美容美體中心進行室內(nèi)裝修,原告包工包料,工期一個月,工程總造價38300元。因原告責任不能按時完工,被告扣除原告1%的違約金。保修期一年。裝修完工后,對是否存在質(zhì)量問題雙方發(fā)生爭議,2014年3月份,原被告進行了交接。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在平等協(xié)商的基礎(chǔ)上所為,應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為被告完成的裝修工程,存在部分瑕疵,但被告不同意原告返修,亦不提起質(zhì)量問題反訴,對返修所需的費用數(shù)額未提供證據(jù)又不申請鑒定,故應另案解決。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約定給付裝修工料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⒐と掌谘悠?,原告未提交證據(jù)證明系被告原因,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金。被告稱口頭約定按日1%承擔違約金,但未提交證據(jù)證明,故不予采納。原告主張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因交付的工程確有瑕疵,故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乙給付原告陳某甲裝修款38300元;
二、原告陳某甲給付被告陳某乙竣工逾期違約金383元;
三、本判決一、二項折抵后,被告給付原告裝修款37917元,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48元由被告陳某乙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榮江
審判員 韓澤謙
審判員 魏連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員 李艷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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