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單某某與朱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9閱讀量:(1172)
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魯0305民初1088號
原告:單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超,山東大地人(臨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某。
原告單某某訴被告朱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劉光鑫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單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單某某訴稱,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離婚時雙方約定被告朱某某向原告支付現金50萬元,被告已經支付其中的30萬元,剩余款項尚未支付,2016年2月4日,被告向原告書寫欠條一份。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種理由拒不支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歸還原告欠款20萬元。
被告朱某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離婚時雙方約定被告朱某某向原告支付現金50萬元,被告已經支付其中的30萬元,剩余款項20萬元尚未支付,2016年2月4日,被告朱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單某某現金20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種理由拒不支付,為此,形成訴訟。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單某某提供的欠條一份及原告的當庭陳述為證,經庭審質證及本院審查,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原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實被告朱某某尚欠原告單某某人民幣20萬元的事實,原告要求被告朱某某歸還欠款20萬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朱某某歸還原告單某某欠款20萬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50元,訴訟保全費1570元,由被告朱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劉光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代理書記員 朱萌萌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