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公某某與崔某某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9閱讀量:(1790)
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臨民初字第2995號
原告:公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超,山東大地人(臨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崔某某,居民。
原告公某某訴被告崔某某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6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崔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公某某訴稱,2012年6月,原告經(jīng)鄭某某介紹,為被告位于臨淄區(qū)石化大廈*樓的辦公室進行了裝修。雙方于2013年1月12日對裝修費用進行簽字確認,裝修費用為95633.00元,后該款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現(xiàn)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裝修款95633.00元。
被告崔某某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6月,原告為被告裝修位于臨淄區(qū)石化大廈*樓的辦公室。原告對該辦公室裝修完畢后,于2013年1月12日向被告提交裝修明細表,核算了工程量及裝修價款,裝修款合計95633.00元,被告在該明細表上簽字確認按九折結算,即裝修費為86069.70元,原告未提出異議。后該款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為此,形成訴訟。
上述事實,有裝修費用明細表一份及原告的陳述等證據(jù)為證,以上證據(jù),已經(jīng)本院審查,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為被告裝修辦公室,經(jīng)雙方核算被告尚欠原告裝修款86069.7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裝修費86069.70元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對訴訟請求中超過該款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崔某某支付原告公某某裝修費86069.7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二、駁回原告公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4.00元,訴訟保全費1020.00元,由被告崔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新強
審 判 員 相繼軍
人民陪審員 孟翠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代理書記員 王 娜
① 掃描左側(cè)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