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胡某某與程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30閱讀量:(1188)
安徽省休寧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休民一初字第01264號
原告:胡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休寧縣。
委托代理人:徐華勇,安徽道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杜鵬飛,安徽道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休寧縣。
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某訴被告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吳筱玲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華勇、杜鵬飛,被告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某某訴稱:1996年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認識戀愛,戀愛過程中原告想終止戀愛關系,不與被告結婚,但被告及其家人到原告家中吵鬧,原告無奈同意與被告結婚。19**年**月*8日原被告雙方在休寧縣榆村鄉(xiāng)政府登記結婚。2000年生育兒子程某。婚后,夫妻感情較差,因性格不合,沒有共同語言交流。被告好逸惡勞,對原告及兒子漠不關心,經(jīng)常因為家庭瑣事爭吵,被告還經(jīng)常毆打原告,經(jīng)常用粗暴的方式教育兒子。2012年下半年,原告與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認為,其與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婚生兒子程某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支付撫養(yǎng)費。
為證明其主張,胡某某向法庭提供以下證據(jù):1.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主體資格;2.結婚登記申請書,證明原被告系夫妻關系;3.書面證明一份,證明原告自2012年2月份起一直在屯溪務工,與被告已分開兩年以上。
被告程某某在庭審中辯稱:其不同意離婚。在家庭生活中,夫妻為了生活瑣事爭吵也是正常的,之前打過原告也是原告有錯在先,但其已意識到錯誤。原告離家的兩年,被告及其家人多次希望她回家,原告不予理會,兩年內(nèi)也未盡到做母親的責任。現(xiàn)在兒子剛剛上初中,對母親非常想念,為了孩子的成長,希望原告能夠回家。
經(jīng)審理查明:胡某某與程某某于1996年經(jīng)人介紹認識并戀愛,19**年**月**日在休寧縣榆村鄉(xiāng)政府登記結婚。20**年**月**日生育兒子程某。婚后未置辦夫妻共同財產(chǎn),無債權、債務。2012年,原被告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及肢體沖突,原告一怒之下離家出走至今,中間偶爾回家?guī)状巍?014年10月17日原告胡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胡某某與程某某經(jīng)人介紹認識后戀愛,戀愛中雖有爭吵,但經(jīng)過三年時間的了解,雙方登記結婚,婚前感情基礎較好?;楹箅p方因家庭生活瑣事經(jīng)常發(fā)生爭吵,導致矛盾產(chǎn)生,夫妻感情受到影響。2012年胡某某在爭吵后離家出走,雖然已有兩年,但這期間,程某某及其家人多次勸告其回家。被告程某某能夠意識到自身的錯誤,愿意改正,積極挽回婚姻,可以認定雙方夫妻感情沒有完全破裂。今后,原被告雙方只要能夠加強溝通,增進了解,妥善處理好家庭矛盾,夫妻雙方還是可以和好的。故對胡某某提出的離婚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胡某某的離婚訴訟請求,不準予離婚。
本案訴訟費人民幣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胡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對非財產(chǎn)案件提起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nèi),按本判決確定的一審案件受理費同等金額向中院預交訴訟費,否則按自動放棄處理。
代理審判員 吳 筱 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方裴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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