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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甲交通肇事案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30閱讀量:(1712)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5)港刑初字第245號

公訴機關:泉州市泉港區(qū)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qū)人,漢族,中專文化,退休職工,家住泉州市泉港區(qū)。系本案被害人父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qū)人,漢族,初中文化,經(jīng)商,戶籍地泉州市泉港區(qū),現(xiàn)住泉州市泉港區(qū)。系本案被害人丈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qū)人,漢族,中專文化,務工,家住泉州市泉港區(qū)。系本案被害人女兒。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丙,男,19**年*月*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qū)人,漢族,大專文化,務工,家住泉州市泉港區(qū)。系本案被害人兒子。

四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委托代理人:連湘淵,福建泉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四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委托代理人:連梅明,福建泉南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人:陳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qū)人,漢族,初中文化,務工,家住泉州市泉港區(qū)。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抓獲,同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經(jīng)泉州市泉港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陳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qū)人,漢族,初中文化,務工,家住泉州市泉港區(qū)。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泉港區(qū)某汽車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某汽車中心)

經(jīng)營者: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qū)人,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jīng)營,家住泉州市泉港區(qū)),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區(qū)。

委托代理人:連培宗、潘銀忠,泉港區(qū)東港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qū)人,漢族,初中文化,務農(nóng),家住泉州市泉港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文頌,泉港區(qū)南埔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某支公司),住所地泉州市豐澤區(qū)。

負責人:王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錦江,福建師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泉州市泉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泉港檢公刑訴(2015)2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11日立案,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甲、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泉州市泉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陳小玲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甲及四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連湘淵、被告人陳某甲、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陳某乙、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汽車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潘銀忠、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文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保險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錦江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泉州市泉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6月3日4時37分許,被告人陳某甲在吸食毒品后,無證駕駛閩C91Q**號小汽車(其時套用車牌閩CLN**),經(jīng)南山路由本區(qū)南埔鎮(zhèn)倒橋往山腰街道方向行駛于路右車道至本區(qū)前黃鎮(zhèn)鳳安村地段時,碰撞同向前方正常行駛的由吳某甲駕駛的三輪摩托車(車載其妻子陳某丙),造成陳某丙受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陳某甲棄車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氯胺酮甲基安非他明試劑盒檢測,被告人陳某甲甲基安非他明呈陽性。經(jīng)法醫(yī)學鑒定,被害人陳某丙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合并閉合性胸腹部臟器聯(lián)合損傷而死亡。經(jīng)公安機關認定,被告人陳某甲負本事故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甲逃逸,并于同日6時許到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泉港大隊投案。因吸食及非法持有毒品,被告人陳某甲于2015年6月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決定行政拘留18日,并送泉州市泉港區(qū)拘留所執(zhí)行。被告人陳某甲于2015年6月18日從該拘留所逃脫,后于次日在廈門市翔安區(qū)馬巷鎮(zhèn)后濱張林里**號出租房內(nèi)被抓獲歸案。被告人陳某甲家屬已代為賠償被害人陳某丙家屬人民幣20500元,肇事小汽車車主鄭某某賠償人民幣20000元。

公訴機關對上述事實向法庭提供的證據(jù)有:戶籍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說明、道路交通事故受案登記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證明、車輛信息表、收條、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事故車輛技術檢驗鑒定報告、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勘驗、檢查筆錄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吸毒后無證駕駛套牌機動車,致發(fā)生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肇事后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甲、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訴稱,請求依法判令:一、被告人陳某甲、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陳某乙、某汽車中心、鄭某某連帶賠償四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經(jīng)濟損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691557.50元,其中死亡賠償金614440元(30722元/年×20年)、喪葬費27117.50元、家屬處理喪葬事宜的費用及交通費50000元;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保險某支公司在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四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110000元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險)500000元。

被告人陳某甲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并對四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主張的訴訟請求無異議。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陳某乙辯稱,四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其賠償經(jīng)濟損失無法律依據(jù)。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汽車中心辯稱:1、其無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四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家屬處理喪葬事宜的費用及交通費,喪葬費已包含該部分費用,且其未能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屬于重復計算,于法無據(jù)。綜上,請求駁回四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對其的訴訟請求。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鄭某某辯稱,本案過錯責任在于陳某甲及陳某乙,其不存在過錯,請求駁回四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對其的起訴。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保險某支公司辯稱:1、本案屬于交強險、商業(yè)險免責事由,其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無需承擔賠償責任。2、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提供的證據(jù)無法證實其經(jīng)常居住地及收入來源地均為城鎮(zhèn),故死亡賠償金應按農(nóng)村居民標準計算;主張近親屬處理喪葬事宜費用偏高,誤工損失可按3人3天,農(nóng)村居民標準計算,交通費及住宿費按2000元計算。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6月2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陳某甲在本區(qū)后龍鎮(zhèn)坑仔底村一民房內(nèi)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2015年6月3日凌晨4時30分許,被告人陳某甲無證駕駛閩C91Q**號小轎車(事發(fā)時,套用車牌閩CLN**號,經(jīng)公安交通管理綜合系統(tǒng)查詢,未查詢到該車牌車輛相關登記信息),經(jīng)本區(qū)南山路由南埔鎮(zhèn)倒橋往山腰街道方向行駛至前黃鎮(zhèn)鳳安村路段時,與前方同向被害人吳某甲所駕駛的正三輪摩托車(車載吳某甲妻子即被害人陳某丙)發(fā)生碰撞,造成陳某丙受傷經(jīng)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同日死亡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陳某甲棄車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法醫(yī)學鑒定,陳某丙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合并閉合性胸腹部臟器聯(lián)合損傷而死亡。經(jīng)公安機關事故認定,被告人陳某甲承擔本事故全部責任,吳某甲、陳某丙不承擔本事故責任。2015年6月3日6時許,被告人陳某甲主動到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泉港大隊投案。同日,經(jīng)公安機關采用氯胺酮甲基安非他明試劑盒檢測,被告人陳某甲的尿液呈陽性,后因吸食及非法持有毒品,被告人陳某甲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決定行政拘留十八日,并送泉州市泉港區(qū)拘留所執(zhí)行。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陳某甲從該拘留所脫逃。次日,被告人陳某甲在廈門市翔安區(qū)馬巷鎮(zhèn)后濱張林里**號出租房內(nèi)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民警抓獲。

另查明,某汽車中心為個體工商戶,登記的經(jīng)營范圍為汽車租賃等。肇事車輛閩C91Q**號小轎車機動車所有人為鄭某某,鄭某某將該車交由林某某所經(jīng)營的某汽車中心出租。2015年5月30日,某汽車中心將該車出租給陳某乙(持有準駕車型為C1的駕駛證)。2015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陳某甲到某乙酒店406室,從陳某乙處拿走該車車鑰匙后駕車離開。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甲家屬已代為賠償陳某丙家屬20500元,鄭某某已賠償陳某丙家屬20000元。肇事車輛閩C91Q**號小轎車在某保險某支公司分別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險期間均為自2014年8月1日0時起至2015年7月31日24時止。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的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害人吳某甲的陳述證實,2015年6月3日凌晨4時許,其駕駛正三輪摩托車載著妻子陳某丙,經(jīng)南山路由倒橋往某某酒店方向行駛至鳳安村路段時,被一小轎車從后面撞到,陳某丙從車上掉下來,但小轎車并未停車而是繼續(xù)向前行駛一百多米后才停下來,車上的人員直接離開現(xiàn)場。陳某丙經(jīng)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同日6時許死亡。

2、證人鄭某某的證言證實,其系閩C91Q**號小轎車車主。2015年6月3日11時30分許,交警通知其該車于同日凌晨發(fā)生交通事故。該車系其放在林某某的某車行出租的。林某某稱車租給一叫某某的人,雙方有簽訂租賃合同,也有看該人的駕駛證。

3、證人林某某的證言及某汽車租賃合同證實,其系某汽車中心經(jīng)營者。2013年年初,鄭某某將閩C91Q**號小轎車放在其車行出租。2015年5月30日18時許,其將該車租給陳某乙并簽訂租車合同,陳某乙持有駕駛證。2015年6月3日,陳某乙在電話中稱該車在鳳安村路段撞到三輪摩托車。其在現(xiàn)場見到該車車牌被拆走。同日,其開車載陳某甲、陳某乙等人到公安機關。

4、證人陳某乙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30日18時許,其向林某某租賃閩C91Q**號小轎車。2015年6月2日晚上至3日凌晨,其在某乙酒店***室睡覺,車鑰匙放在床頭。2015年6月3日凌晨4時許,陳某甲在電話中稱他駕駛該車在鳳安村路段發(fā)生交通事故,并稱他離開現(xiàn)場到陽光城旁。其在現(xiàn)場見到該車,距該車一百多米遠處有一輛正三輪摩托車倒在路中,其發(fā)現(xiàn)小轎車車牌系閩CLN**,便將該假車牌拆下來。后其與陳某甲等人一同開車到公安機關。

5、證人蔡某某、張某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3日凌晨5時許,二人在鳳安村路段見一輛正三輪摩托車倒在路中,距現(xiàn)場一百多米遠處停著一輛小轎車,車頭損壞。事后,二人與陳某甲、陳某乙等人一同開車到公安機關。張某某還證實,陳某乙有駕駛證,陳某甲沒有駕駛證。

6、證人陳某丁的證言證實,其聽說陳某甲在鳳安村路段與一輛三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致一人死亡。

7、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3日凌晨4時許,其在鳳安村路段見一輛車牌為閩CLN**的小轎車停在路上,左前側有損壞,有一男子在拆車牌。距該車一百多米處側翻著一輛三輪摩托車,陳某丙仰躺在三輪摩托車旁邊,人已昏迷。

8、證人莊某甲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3日凌晨4時許,其在鳳安村路段見一輛正三輪摩托車側翻在路上,車旁躺著一受傷昏迷的婦女,其便撥打電話報警。距該車一百多米遠處停著一輛小轎車,車牌閩CLN**,車上沒有人員。

9、證人連某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3日凌晨4時50分許,其在鳳安村路段見一輛三輪摩托車側翻在路中,吳某甲在車旁,陳某丙仰躺在車邊,人已受傷昏迷。吳某甲稱系被前面的小轎車撞到。在摩托車前方一百多米遠處停著一輛小轎車,車牌尾數(shù)為919,車上及周邊并無人員。其撥打120急救電話后,有一小轎車停在事故小轎車旁,車上下來兩名男子,站在車尾部拆車牌。

10、證人莊某乙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3日凌晨4時21分許,其見南山路上側翻著一輛三輪摩托車,車旁躺著一婦女,不遠處有一輛小轎車在行駛,后停在一百多米遠處,有人正往塔山方向跑。之后,有一小轎車停在事故小轎車旁,下來兩男子,其中一男子去拆事故車輛的車牌。

11、惠安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惠)公(刑)交鑒(醫(yī)尸)字(2015)61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證實,經(jīng)法醫(yī)學鑒定,陳某丙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合并閉合性胸腹部臟器聯(lián)合損傷而死亡。

12、福建華閩司法鑒定中心華閩司鑒(2015)毒檢字第3892號、第3893號司法鑒定檢測報告、酒精測試報告單、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及相關照片證實,被告人陳某甲及吳某甲血樣中均未檢出乙醇。

13、福建方正司法鑒定所閩方司鑒(2015)車檢字第06013號、第06014號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證實,經(jīng)鑒定,事故時,肇事車輛閩C91Q**號小轎車前后各燈光齊全正常,行車制動系統(tǒng)技術狀況良好、轉向系統(tǒng)技術狀況良好;事故時,正三輪摩托車燈光系統(tǒng)、制動系統(tǒng)、轉向系統(tǒng)技術狀況正常。

14、道路交通事故受案登記表、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照片證實,公安機關勘驗檢查案發(fā)現(xiàn)場的基本情況。

15、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經(jīng)公安機關事故認定,被告人陳某甲承擔本事故全部責任,吳某甲、陳某丙不承擔本事故責任。

16、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現(xiàn)場筆錄及相關照片證實,2015年6月3日,經(jīng)公安機關采用氯胺酮甲基安非他明試劑盒檢測,被告人陳某甲的尿液呈陽性。

17、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泉公港(禁毒)吸認定字(2015)第0030號吸毒成癮認定意見證實,經(jīng)該局認定,被告人陳某甲吸毒未成癮。

18、稱重筆錄及毒品照片證實,公安機關在肇事小轎車上提取到被告人陳某甲非法持有的甲基苯丙胺片劑十顆,重0.99克。

19、現(xiàn)場草圖及辨認現(xiàn)場照片證實,經(jīng)被告人陳某甲辨認確認吸食毒品的位置。

2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及產(chǎn)品合格證證實,公安機關依法扣押肇事車輛小轎車及正三輪摩托車各一輛。

21、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證實,肇事車輛閩C91Q**的車輛信息情況。

22、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證實,經(jīng)查詢,被告人陳某甲未辦理機動車駕駛證,吳某甲持有準駕車型為E的駕駛證。

2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及神行車保系列產(chǎn)品保險單證實,肇事車輛投保情況。

24、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證實,經(jīng)公安交通管理綜合系統(tǒng)查詢,未查詢到車牌閩CLN**車輛相關登記信息。

25、收條證實,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甲家屬已代為賠償陳某丙家屬20500元,鄭某某已賠償陳某丙家屬20000元。

26、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泉公港(刑偵)行罰決字(2015)000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被告人陳某甲因吸食及非法持有毒品,于2015年6月3日被處行政拘留十八日。

27、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說明證實,2015年6月3日6時許,被告人陳某甲主動到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泉港大隊投案,同日,公安機關對被告人陳某甲決定行政拘留,并送泉州市泉港區(qū)拘留所執(zhí)行。同月18日,被告人陳某甲從該拘留所脫逃。次日,被告人陳某甲在廈門市翔安區(qū)馬巷鎮(zhèn)后濱張林里**號出租房內(nèi)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民警抓獲。

28、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陳某甲身份的基本情況。

29、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證實,2015年6月2日凌晨1時許,其在坑仔底村其姐租住處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劑。次日凌晨,其到某乙酒店406室向陳某乙借車,陳某乙睡的迷迷糊糊的應了一聲。車鑰匙放在床頭,其便直接拿走鑰匙。同日4時許,其駕車經(jīng)南山路由倒橋往某某酒店方向行駛至鳳安村路段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一輛三輪車發(fā)生碰撞,車往前行駛一段距離后停下來,其未報警而是逃離現(xiàn)場。事后,其到交警大隊投案。其在執(zhí)行治安拘留期間,于2015年6月18日從拘留所脫逃,后于次日在廈門被公安機關抓獲。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甲、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向法庭提供如下證據(jù):

1、戶籍證明、身份證、結婚申請書、泉州市泉港區(qū)某鎮(zhèn)某村民委員會證明(加蓋泉州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印章)證實,四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主體資格。

2、泉州市泉港區(qū)某街道某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證明(加蓋泉州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印章)、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房屋租賃協(xié)議書、電業(yè)局電費收據(jù)、水費繳存記錄單及照片證實,吳某甲、陳某丙二人承租某社區(qū)商住區(qū)***號樓***、***店面經(jīng)營生豬肉,并在此居住,屬城鎮(zhèn)居民。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汽車中心向法庭提供如下證據(jù):

1、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及身份證證實,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汽車中心的訴訟主體資格。

2、某汽車租賃合同及陳某乙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登記信息查詢單證實,2015年5月30日,陳某乙持準駕車型為C1的駕駛證向該中心租賃肇事車輛閩C91Q**。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鄭某某向法庭提供身份證證實,其訴訟主體資格。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保險某支公司向法庭提供如下證據(jù):

1、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及法定負責人身份證明書證實,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保險某支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

2、投保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神行車保機動車綜合險條款證實,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權利義務內(nèi)容及保險人享有的免責情形,且保險人對保險條款中的免責責任已盡到明確告知的提示義務。

公訴機關提供的上列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均可作為定案依據(jù),本院予以確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甲、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汽車中心、鄭某某、某保險某支公司所提供的上列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吸食毒品后無證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且屬交通肇事后逃逸。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陳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甲家屬及車主已代為賠償被害人家屬部分經(jīng)濟損失,可對被告人陳某甲酌情從輕處罰。因被告人陳某甲的交通肇事行為造成被害人陳某丙受傷而死亡,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甲、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作為陳某丙的法定繼承人,其合法合理的損失依法應得到賠償。因被害人陳某丙生前在城鎮(zhèn)經(jīng)商,經(jīng)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鎮(zhèn),故其賠償標準應按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計算。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甲、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的經(jīng)濟損失具體如下:死亡賠償金,因其所主張的標準較法定標準低,故按其所主張的標準計算,即614440元(30722元/年×20年),喪葬費27117.50元。綜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甲、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的經(jīng)濟損失計人民幣641557.50元。四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家屬處理喪葬事宜的費用及交通費,因其未能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故本院不予支持。因事故發(fā)生前,肇事車輛閩C91Q**號已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保險某支公司投保交強險,而本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甲、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先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保險某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超過賠償限額的部分,扣除車主鄭某某已自愿賠償?shù)?0000元,其余部分由本案當事人按各自過錯程度予以賠償。肇事車輛車主鄭某某將車輛交由已辦理工商登記的某汽車中心出租,某汽車中心又在法定經(jīng)營范圍內(nèi)將該車出租給持有準駕車型為C1駕駛證的陳某乙,鄭某某及某汽車中心對本案的發(fā)生并無過錯,故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鄭某某及某汽車中心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因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陳某乙在租賃汽車期間,作為機動車的管理人,未能妥善保管車輛,將肇事車輛交由無駕駛資格的被告人陳某甲駕駛,對本案的發(fā)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故被告人陳某甲與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陳某乙應按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合雙方的過錯行為,以被告人陳某甲承擔70%責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陳某乙承擔30%責任為宜,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陳某乙的相關辯解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綜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保險某支公司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支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甲、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理賠款人民幣110000元。被告人陳某甲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甲、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358090.25元{(641557.50元-110000元-20000元)×70%},扣除被告人陳某甲已支付的20500元,被告人陳某甲仍需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甲、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337590.25元。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陳某乙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甲、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53467.25元{(641557.50元-110000元-20000元)×30%}。因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保險某支公司與鄭某某已就商業(yè)險的責任免除作出約定,本案符合雙方約定的責任免除事由,故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保險某支公司無需承擔商業(yè)險的賠償責任,四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有關該方面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汽車中心及鄭某某有關其無需賠償?shù)南嚓P辯解意見,均予以采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保險某支公司有關本案屬于商業(yè)險免責事由,其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的意見,予以采納,但其所主張的本案屬于交強險免責事由及本案應按農(nóng)村居民標準計算等相關辯解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應支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甲、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款人民幣11000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三、被告人陳某甲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甲、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各項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358090.25元,扣除其已支付的人民幣20500元,余款人民幣337590.25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四、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陳某乙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甲、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各項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53467.25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審 判 長 陳碧梧

代理審判員 張東杰

人民陪審員 莊銀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書 記 員 葉亞彬

刑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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