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杜某與趙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31閱讀量:(1144)
山東省莒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莒民初字第993號
原告:杜某,女。
委托代理人:劉培淑,山東陸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甲,男。
原告杜某與被告趙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曉飛適用簡易程序,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培淑,被告趙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杜某訴稱:原、被告于2007年經人介紹相識后確定戀愛關系,20**年*月*日,雙方生育一子。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請求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依法判定孩子的撫養(yǎng)權及撫養(yǎng)費承擔;家庭財產依法分割。
被告趙某甲辯稱: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杜某與被告趙某甲于2007年相識,后雙方確定戀愛關系并同居生活。20**年*月*日,原、被告生育男孩趙某乙,現(xiàn)男孩隨被告生活。2009年5月14日,原、被告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原、被告婚初感情較好,后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矛盾。原告杜某于2015年1月20日訴到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婚姻登記證明在卷為憑,應當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杜某與被告趙某甲共同生活時間較長,且雙方已生育一子,共同生活期間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雙方雖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應珍惜與被告已建立的夫妻感情,顧及家庭及子女利益,考慮社會效果,與被告和好、共同擔負起對家庭及子女的義務為宜。案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杜某與被告趙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杜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曉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 蔣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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