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尹某某與竇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1閱讀量:(1345)
山西省神池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神民初字第154號
原告尹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永紅,山西汾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竇某甲。
委托代理人謝元明,神池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尹某某訴被告竇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永紅和被告竇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謝元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尹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4年相識,感情很好,于2007年舉行了傳統(tǒng)的婚禮,2010年1月21日雙方登記結婚,20**年*月*日生育一兒子叫竇某乙。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共同蓋了房子,買了新車,還養(yǎng)了300多只羊,賣掉150余只,還剩150只,2014年原告向娘家人借款7萬余元,還有5萬元未還。2013年原告占了爺爺的名額在陽方口分了房子,花費6.5萬元。由于被告脾氣暴躁,無理取鬧,經常打罵原告,原告已無法和被告一起生活,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離婚,孩子隨原告生活,依法分割共同財產羊、小車價值35.5萬元,并共同承擔債務5萬元,并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
被告竇某甲辯稱,原告所訴經常打罵原告、共同奮斗蓋了房子、買了新車、還養(yǎng)了羊都是不實之詞,原告?zhèn)鶆?萬元,被告也不清楚,購買樓房和裝修都是被告父母出的錢。被告認為雙方之間并無大的矛盾,還有和好的可能,為了孩子能有一個完整的雙親呵護的成長環(huán)境,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年底相識后發(fā)展成戀愛關系,2007年舉行了傳統(tǒng)結婚典禮就一起同居生活,2010年1月21日辦理了結婚登記,共同生活期間,雙方感情較好,20**年*月*日生育一兒子竇某乙,2012年3月17日被告竇某甲購買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分紅型國壽新鴻泰兩全保險3萬元,2013年原告占用爺爺的名額在陽方口礦業(yè)公司棚戶區(qū)分了樓房一套。由于雙方性格不合,經常吵鬧,原、被告于2015年農歷四月初二分居至今,分居后孩子一直隨被告生活。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和庭審筆錄以及保單復印件等可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找對象成婚,婚姻基礎較好,雙方婚后感情也較好,原告未就所請求的離婚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雙方分居時間還不到一年,被告又不同意離婚,況且孩子尚小,正處于生長發(fā)育的關鍵時期,為了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維護婚姻家庭的穩(wěn)定,對原告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尹某某和被告竇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280元,由原告尹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建國
審判員 王宇紅
審判員 白 云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赫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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