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2閱讀量:(1471)
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新刑初字第68號
公訴機關: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
辯護人:毛悅喬,河南前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平新檢公刑訴(2014)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某、代理檢察員康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辯護人毛悅喬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1月**日19時20分許,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駕駛豫D9xxxx號新陵牌二輪摩托車,沿建設路自西向東行駛至新華區(qū)焦店村五隊路口時,將自北向南沿人行橫道通過的被害人陳某甲撞傷,陳某甲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凌晨零點死亡。經(jīng)認定,李某甲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甲無責任。經(jīng)鑒定,李某甲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94.99mg/100ml。被告人李某甲在案發(fā)當場被路過的武警抓獲歸案。
以上指控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有: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證人賈某某、陳某乙、于某某、李某乙、劉某某的證言、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戶籍證明、無前科證明、到案情況說明、平頂山市公安局指揮中心警情單、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120接處情況表、平頂山市急救中心出診記錄、平頂山市第二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書、死亡通知書、李某甲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扣押物品清單、被害人陳某甲身份證復印件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酒精含量測試結果單、平頂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新華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案件移交證明、情況說明等。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辯護人毛悅喬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1月**日19時20分許,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醉酒駕駛豫D9xxxx號新陵牌二輪摩托車,沿建設路自西向東行駛至新華區(qū)焦店村五隊路口時,將自北向南沿人行橫道通過的被害人陳某甲撞傷,陳某甲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凌晨零點死亡。經(jīng)平頂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新華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甲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甲無責任。經(jīng)鑒定,李某甲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94.99mg/100ml。被告人李某甲在案發(fā)當場被路過的武警抓獲歸案。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jīng)本院主持調(diào)解,雙方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被告人李某甲家屬賠償被害人家屬各項經(jīng)濟損失160000元,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付被害人家屬經(jīng)濟損失110000元。被告人李某甲得到被害人家屬諒解。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013年11月**日下午四點下班,我約我的同事蘇某某、王某某一起吃飯喝酒,在十一礦門口xxx吃的飯,喝的小刀牌白酒,三個人大概喝了二斤多,我自己喝了有半斤多。之后我駕駛摩托車到團結路找我戰(zhàn)友謝某某(在六礦上班)玩。走的香山大道,然后走新城區(qū),后到建設路,從新城區(qū)下來后到路邊解了個手,之后我繼續(xù)駕駛摩托車往市里走,后來不知道咋走的直到我摩托車翻倒了,我起來推摩托車準備走時,有人不讓我走了,我才知道我出事了,第二天早上我醒酒后才知道我撞住人了。我當時喝酒喝多,記不得怎么撞住的,只記得我倒地后起來推摩托車時被兩個穿迷彩服的人拉住我不讓我走了,后來警察就來了,把我?guī)ё吡恕?/p>
2、證人賈某某的證言:2013年11月**日晚上六點多,我在寶豐乘坐出租車準備去市里面辦事,我們19:20分左右走到平頂山市建設路焦店村路口時,出租車司機說了一聲前面出事故了,我抬頭看見在我乘坐的出租車前面十幾米處躺了一個四五十歲光頭的男的,在這個男的前面三四米處倒了一輛摩托車。車下面壓著一個男的,這個男的穿黃白色運動衣,頭發(fā)有一點長,之后出租車司機把車往右打方向,靠在路邊。當時出租車司機說他的手機沒有電了,用我的155xxxxxx72這個號打的120.當時地上躺著那個男人在道路的中央隔離護欄南邊第二個車道。摩托車在中央隔離護欄南邊第一個車道,頭朝南,尾朝北。離地上躺那個人有三,四米遠。發(fā)生事故的時候出租車前面就那一輛摩托車,我乘坐的出租車在道路的中央隔離護欄南邊第一個車道。發(fā)生事故之后,出租車司機往右打方向,靠右邊停在路邊打電話了。我乘坐的出租車是銀灰色的大面包車,車牌我不知道,司機是一個胖胖的,高高的,短發(fā),四十歲左右。出事故時我乘坐的面包車上就我跟司機倆人,我做在駕駛座后面的那一個座位上。我乘坐的出租車跟地上躺那個人肯定沒有發(fā)生碰撞,那個人離我們的車還有十米左右,我也沒有聽見異響。
3、證人陳某乙的證言:陳某甲是我二哥。陳某甲跟李某乙是夫妻關系,見面了我也是喊她嫂子。2012年年底十一月份的時候,我去我姐家串親戚,我姐告訴我說我二哥陳某甲結婚了,但是我一直也沒有見過,出了事故之后我才見了我嫂子李某乙,他們平時都是在xx村租房子住,不經(jīng)常回家,我也沒有見過。2013年11月**日晚上八點左右,我外甥余某兵給我打電話說我二哥陳某甲被車撞了,現(xiàn)在在第二人民醫(yī)院昏迷不醒,正在搶救,讓我趕快過去,接了電話我就騎著電動車趕過去了。2013年11月**日中午,我哥陳某甲在外邊干完活回到老家,給我交代一點事情,交代完事情我因為有事情就騎著電動車走了,出事故之前再也沒有見過了。
4、證人于某某的證言:2013年11月**日19點27分左右,我們在新城區(qū)消防演習之后,在回我們消防支隊戰(zhàn)勤保障大隊的路上,我們沿著建設路自西向東行駛到焦店村五隊路口公交車站牌附近時,看見一個老頭躺在路中央,一個摩托車在老頭的東邊倒著,摩托車上面還有一個人,但是騎摩托車的人把摩托車扶起來,跨上摩托車就要走,我們把他攔下來了,然后他就把車停下來了,就站在路邊打電話,過了一會120來了把人抬到車上送走了,你們的人也來了。當時天黑我就注意騎摩托車的人穿的夾克。摩托車的人應該是喝酒了,身上有酒味。當時老人頭朝西,腳朝東趴在中心隔離護欄南邊第二個車道,頭下面還流了一灘血。騎摩托車的那個人在摩托車下面壓著,摩托車在這個老人東邊四五米處,在中央隔離護欄的南邊第一個車道摩托車當時是前輪朝南后輪朝北。那個老人和摩托車中間散落著一些車輛碎片。
5、證人李某乙的證言:我昨天(2013年11月**日)下午六七點接到醫(yī)院的電話,說我丈夫陳某甲被摩托車撞住了,人在平頂山市第二人民醫(yī)院,接到電話后我就趕往醫(yī)院看我丈夫陳某甲,陳某甲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今天(2013年11月**日)凌晨0點半左右在醫(yī)院死亡。我今天來你們這向你們說說有關情況。我和陳某甲是夫妻關系,我們是20**年**月**日(農(nóng)歷)在新城區(qū)xx村舉行的結婚儀式,但是我們一直沒有到民政局領結婚證。我們兩個結婚在新華區(qū)xx村租房子住,他平時在新城區(qū)附近的工地上干活,在哪干也不固定,哪個工地有活聯(lián)系他就去哪里干。陳某甲戶口和他父親陳甲、他弟弟陳某乙在一起。陳某甲的母親和他父親離婚了,他母親自己在新城區(qū)楊官營單獨生活。他弟弟陳某乙未婚,和他父親一起住在新城區(qū)xx村。因為家里拆遷,和家人住在一起不方便,我和陳某甲結婚后在新華區(qū)xx村3隊租房子住。昨天晚上六七點鐘,我接到平頂山市第二醫(yī)院護士的電話,那個護士在電話里通知我說陳某甲出事故了,人在二院。昨天早上八點左右,我和他在家里一起吃的早飯,吃完早飯后他就坐公交車回家干活。昨天下午兩點左右,我給陳某甲打電話問他回家不回家,他說他在外邊打牌,等打完牌就回家。
6、證人劉某某的證言:2013年11月**日晚上七點半左右,我跟朋友從建設路西邊開車往市里走,走到焦店立交橋西100米處,看見一個老頭在路中間躺著,地上一灘血,這個老頭東邊有一個男的騎著摩托車在旁邊停著,旁邊圍著很多人,我就報警了。當時那個摩托車在那個老頭東邊十幾米處停著,有一個三十多歲的男子在摩托車上騎著,摩托車當時頭面向西方。摩托車的車號是豫D9xxxx,具體什么顏色我不知道。
7、醫(yī)療費票據(jù)一份。收條一份:證實陳某甲的醫(yī)療費由李某甲家屬墊付,且案發(fā)后李某甲家屬先行賠償陳某甲家屬人民幣2萬元。
8、刑事附帶民事調(diào)解書一份、調(diào)解協(xié)議書兩份、收條一份、諒解書一份、欠條一份:證實經(jīng)本院主持調(diào)解,雙方已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陳某甲家屬對李某甲的行為予以諒解。
另有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戶籍證明、無前科證明、到案情況說明、平頂山市公安局指揮中心警情單、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120接處情況表、平頂山市急救中心出診記錄、平頂山市第二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書、死亡通知書、李某甲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扣押物品清單、被害人陳某甲身份證復印件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酒精含量測試結果單、平頂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新華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案件移交證明、情況說明等證據(jù)在卷證實。
以上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zhì)證,能相互印證,且證據(jù)來源合法,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無異議。鑒于被告人李某甲認罪悔罪,且其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jīng)濟損失,得到被害人家屬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14年6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 毅
代理審判員 姚 博
人民陪審員 郭愛君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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