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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郟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郟民初字第1583號
原告:王某甲,女,19**年**月**日生,漢族,住浙江省舟山市。
委托代理人:宋天星,河南前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乙,男,19**年**月**日生,漢族。
被告:平頂山市XX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十一分公司。
代表人:趙某某,經(jīng)理。
被告:中國XX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頂山市。
代表人:王某,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素品,河南通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甲與被告王某乙、被告平頂山市XX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十一分公司(以下簡稱運輸公司)、被告中國XX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王某甲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起訴,本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宋天星,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素品到庭參加訴訟。訴訟中,王某甲申請追加王某乙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本院予以準許。被告王某乙及運輸公司經(jīng)依法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王某甲訴稱,2015年2月12日5時35分許,王某某駕駛運輸公司所有的豫D8NNN大型普通客車自東向西行駛至寧洛高速公路496KM+300M(北半幅)時,車輛尾隨撞擊趙某甲駕駛的浙L0NNN小型轎車尾部,造成王某甲受傷,兩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起交通事故經(jīng)周口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隊高速五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趙某甲無責任,王某甲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王某甲在漯河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四天,花費3000.7元(其中為詹延廣墊付醫(yī)療費280元,為趙某甲墊付醫(yī)療費200元),維修車輛花費75144元。支付交通費340元等,損失共計81350元,該費用被告未予賠償,為保護王某甲的合法權(quán)益不受侵犯,故訴至法院,請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賠償王某甲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車損維修費、交通費共計:8135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訴訟中,王某甲增加訴訟請求3000元,并交納了訴訟費用。
被告王某乙、運輸公司缺席但在本庭詢問時稱:豫D8NNN號大型普通客車與運輸公司系掛靠關(guān)系,王某乙系實際車主,王某某是王某乙的雇傭司機,因豫D8NNN車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保險,王某甲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在無免賠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對王某甲合理合法的損失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nèi)予以賠付,超出部分按事故責任比例在三責險內(nèi)予以賠付。醫(yī)療費按河南省醫(yī)保用藥進行賠付,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不予賠付。
經(jīng)審理查明,豫D8NNN大型普通客車與運輸公司系掛靠關(guān)系,運輸公司系名義車主,王某乙系實際車主。2015年2月12日5時35分許,王某乙的雇傭司機王某某駕駛豫D8NNN號大型普通客車自東向西行駛道寧洛高速公路496KM+300M(北半幅)時,車輛尾隨撞擊趙某甲駕駛的浙L0NNN小型轎車尾部,造成王某甲受傷,兩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高速五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趙某甲無責任,王某甲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王某甲被送往漯河市中心醫(yī)院救治,經(jīng)醫(yī)院診斷為:1、頭外傷。2、右眼外傷、眼眶壁骨折。3、胸腹部軟組織損傷?;ㄡt(yī)療費3000.7元。2015年2月16日漯河市中心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顯示:治療建議1、注意休息2周。2、必要時眼科門診復查。3、不適隨診。事故發(fā)生后,王某甲在沒征求被告同意的情況單方在周口x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浙L0NNN號車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為75144元。訴訟中,保險公司對王某甲單方委托維修車輛費用不予認可。2015年12月4日,王某甲委托郟縣人民法院對浙L0NNN號車的車損進行鑒定。2016年2月17日,平頂山市愷軒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平愷軒司鑒(2016)車損鑒字第078號司法鑒定書,鑒定結(jié)果為浙L0NNN號車車損為74000元。王某甲于2015年10月22日訴至法院,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車損維修費、交通費共計:8135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訴訟中,王某甲增加訴訟請求3000元,并交納了訴訟費。
另查明,①豫D8NNN號車于2014年10月30日以運輸公司的名義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其中交強險保險保單號為:PDZA2xxxx。保險限額為122000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保險期間為:2014年10月30日0時起至2015年10月29日24時止。第三者責任保險保單號:為PDAA2xxxx。保險限額為100萬元。保險期限為:2014年10月30日0時起至2015年10月29日24時止;②趙某甲駕駛的浙L0NNN小型轎車實際車主為王某甲。③王某甲賠償清單未請求營養(yǎng)費。
上述事實,有王某甲提供的本人身份證、浙L0NNN小型轎車行駛證及駕駛員趙某甲的身份證、駕駛證、事故認定書、院前急救病歷及急診留觀病歷、CT影像診斷報告、診斷證明、處方、醫(yī)療票據(jù)7張、浙L0NNN小型轎車維修票據(jù)9張、交通費票據(jù)6張340元。接車單、維修結(jié)算單、豫D8NNN號大型普通客車行駛證及機動車保險證及保險單、車損報告等以及保險公司提供的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等證據(jù)材料及庭審筆錄在卷為憑,且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該案屬交通事故引發(fā)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本起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勘查認定,王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甲無責任。該事故認定意見符合客觀事實,本院應予采信。因此,本案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由侵權(quán)行為人王某某負擔。因王某某系王某乙的雇傭司機,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車主王某乙對王某甲在事故中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豫D8NNN號車與運輸公司系掛靠關(guān)系且豫D8NNN號車登記車主為運輸公司。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jīng)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現(xiàn)王某甲請求運輸公司、王某乙共同承擔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責任比例承擔。王某甲在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損失為:【一】、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①醫(yī)療費3000.7元,有票據(jù);②住院伙食補助費150元(5天×30元/天),合計:3150.7元。訴訟中,王某甲未請求營養(yǎng)費,故對該費用,本院不予處理?!径俊麣堎r償限額:①王某甲請求護理費按浙江省居民服務業(yè)44727元/年計算,符合有關(guān)規(guī)定,本院應予支持。故護理費為:613元(5天×44727元/年÷365天)。②誤工費請求浙江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393元/年,符合有關(guān)規(guī)定,本院應予支持。故誤工費為:2103元【(5天+出院后休息14天×40393元/年÷365天)。③交通費340元。合計:3056元。以上費用未超出出交強險限額,該費用應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由保險公司支付給王某甲。【三】財產(chǎn)損失:①車損74000元,有車損報告;②鑒定費3000元,有票據(jù)。以上共計77000元。扣除交強險財產(chǎn)限額2000元,超出交強險限額:75000元,按事故責任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支付。以上費用共計83206.7元。因豫D8NNN號車司機王某某在事故中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豫D8NNN號在保險公司投保有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王某甲的請求小于保險限額,故王某甲的車損應由保險公司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對王某甲進行賠償。對王某甲多訴部分,因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XX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王某甲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83206.7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09元,原告王某甲負擔50元,由被告中國XX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市分公司負擔185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雪云
審 判 員 劉素平
人民陪審員 葉陽浩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趙 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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