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鐘某某與馬某某、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5閱讀量:(1752)
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紅民南初字第203號
原告鐘某某,男,漢族,遵義市人。
委托代理人伍澤宇,貴州名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某,男,漢族,遵義市人。
被告李某某,女,漢族,遵義市人。
原告鐘某某與被告馬某某、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莫紅梅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伍澤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馬某某、李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鐘某某訴稱,2013年4月21日,被告馬某某和被告李某某因資金周轉(zhuǎn)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00.00元整,并于2013年5月22日出具借條給原告。借條約定2014年6月30日歸還本金,如到期不還,月利息按本金的百分之五計算。但期滿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討,二被告至今未歸還分文。被告馬某某與李某某是共同的借款人,該筆借款屬于二被告的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為此,原告起訴請求判決二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20000.00元;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馬某某、李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5月22日,被告馬某某和被告李某某向原告鐘某某出具借條一張,載明:2013年4月21日借鐘某某20000.00元正(大寫貳萬元整),定期于2014年6月30日內(nèi)還清,如還不清按高利100按5元每月付鐘某某。還完后收回條子。此據(jù)。用自己的貨車住(作)抵押,貴CFXXXX。借款人馬某某、李某某。被告馬某某與某某在該借條上簽名并捺印。之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討借款未果,遂釀成本案訟爭。
另查明,本案原告鐘某某與借條中鐘某某系同一人,對此,原告提供有遵義市紅花崗區(qū)某某鎮(zhèn)某村村民委員會證明予以證實,被告馬某某在領取訴狀副本時,也認可這一事實。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借條、遵義市紅花崗區(qū)某某鎮(zhèn)某村村民委員會證明等證據(jù)在卷佐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馬某某、李某某向原告鐘某某借款20000.00元的事實清楚,有其出具的借條在卷予以佐證,對于原告鐘某某即為借條中的”鐘某某”,被告馬某某也不持異議,由此,本案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對于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的主張,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的規(guī)定,被告馬某某、李某某在借款到期后至今未償還借款,現(xiàn)原告作為合法的債權人主張權利,被告馬某某、李某某有義務清償借款,為此,原告鐘某某請求被告馬某某、李某某歸還借款20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馬某某、李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之規(guī)定,本案依法缺席判決。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馬某某、李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原告鐘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
案件受理費150.00元(已減半收?。?,由被告馬某某、李某某共同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從本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審判員 莫紅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 吳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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