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彭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5閱讀量:(1081)
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懷鶴民一初字第265號
原告:劉某某,女,瑤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顯成,湖南紫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彭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彭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后,依法由審判員張磊獨任審理,于2015年4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代理書記員譚偉擔任法庭記錄。原告劉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杜顯成、被告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原、被告雙方于2012年1月份經(jīng)朋友介紹認識,于20**年**月**日在懷化市鶴城區(qū)民政局登記結婚?;楹蟾星橐话?,因為被告父母的干預太多致使被告缺乏主見,使得雙方經(jīng)常為生活瑣事而吵架,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如今雙方已經(jīng)長時間分局,原告對這樣的婚姻已經(jīng)徹底失去信心,現(xiàn)在夫妻感情已經(jīng)完全破裂,故請求法院判決:1、準予原、被告離婚。2、原、被告雙方無共同財產(chǎn)和共同債務,無需分割和承擔。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彭某某口頭答辯稱:被告同意與原告離婚。原、被告有共同財產(chǎn)24000元。被告向朋友借款100000元,向被告母親借款10000元,上述借款原告應予償還。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認識后,于20**年**月**日在懷化市鶴城區(qū)人民政府登記結婚。2015年3月3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本院起訴與被告離婚。庭審中,被告同意與原告離婚。
上述事實,經(jīng)本院公開開庭審理,原、被告當庭舉證、質證,本院確認,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原、被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復印件1份,證明原、被告身份情況。
2、結婚證1份,證明原、被告系夫妻關系的事實。
3、庭審筆錄1份,證明本案相關的其他事實。
本院認為,確定是否應該解除雙方婚姻關系,關鍵看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F(xiàn)被告同意離婚,反映出雙方已無和好的可能,故可以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被告要求原告分割財產(chǎn)及償還債務,應提交相關的證據(jù)予以證明,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現(xiàn)被告未能出示相關證據(jù),原告亦否認雙方有共同財產(chǎn)及共同債務,故對于被告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第二項訴訟請求,不屬于訴的種類的范圍,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彭某某離婚。
二、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0元,依法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劉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張磊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理書記員 譚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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