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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與王某某、翟某某共有物分割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5閱讀量:(1314)

濮陽市華龍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華法民初字第818號

原告:谷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孫貫玲,濮陽市長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女,漢族。

被告:翟某某,男,漢族,系被告王某某之子。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楊善卿,河南逐鹿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谷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翟某某共有物分割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孫貫玲,被告王某某、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楊善卿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11月**日,原告之子翟某甲至診所輸液死亡,經濮陽市城區(qū)醫(yī)療糾紛調解中心調解,診所一次性賠付翟某甲全部繼承人55萬元。協(xié)議達成當天,診所先行支付10萬元,后經訴訟診所一次性付清剩余賠償款45萬元。診所先行支付原告10萬元,主要支出包括:喪葬費23275元;償還死者翟某甲生前借同事劉某柏借款12000元(有劉某柏的收據(jù),且經死者妻子王某某同意);償還死者翟某甲生前借家人的借款28000元(包括借死者翟某甲的三弟翟某宇借款15000元;死者翟某甲的姐姐翟某敏的借款13000元);原告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4228.21元;死者生前借原告款項80000元(包括為被告王某某繳納兩次養(yǎng)老保險金13000元;購買xx花園住房借款28000元;翟某甲生前至北京治療股骨頭壞死醫(yī)療費10000元;被告翟某某赴重慶就讀出資10000元;原告將日常積累資金共計14000交由死者翟某甲保管,后被被告王某某花費)。原告現(xiàn)年老多病,希望對剩余分配款予以照顧,故原告主張對剩余賠償款中的15萬元享有權利。

原告為此提交以下證據(jù)證明:

1、死者翟某甲生前所在單位出具證明及死亡證明各一份。證明原告與死者翟某甲系母子關系,以及翟某甲死亡時間。

2、2012年11月24日醫(yī)療糾紛調解協(xié)議書以及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各一份。證明翟某甲死后,經醫(yī)療調解中心調解,診所賠付翟某甲全部繼承人,即本案原被告賠償款55萬元,該賠償款中包括原告應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及其他賠償費用;診所已經全部履行了賠償義務,被告實際領取賠償款30萬元,剩余15萬元待分配。

3、處理死者翟某甲喪事花費憑證。證明喪葬費花費價值23275元,該費用已從原告領取的10萬元中扣除。

4、2012年12月7日死者劉某柏的收據(jù)以及通話清單各一份。證明原告取得的10萬元賠償款中,經被告王某某同意,償還死者翟某甲生前債務12000元。

5、死者翟某甲生前持有手機短息一份。證明死者翟某甲生前與被告王某某感情破裂,王某某對死者翟某甲生前不管不問,造成死者在診所治療死亡的悲劇?;谕跄衬尺`反婚姻法對夫妻之間應履行扶助義務的規(guī)定,應在賠償款分配時,適當減少王某某的分配份額。

6、原告在濮陽縣第二人民醫(yī)院的診斷病歷一份。證明原告身患多種疾病,應在賠償款分配時適當多分。

7、翟某宇、翟某敏證言各一份。證明死者生前向其借款28000元,已經從原告領取的10萬元賠償款中扣除。

被告王某某、翟某某共同辯稱,死者翟某甲去世后,翟某甲的哥哥、弟弟、姐姐立即從賠償義務人手中拿走10萬元,并繼續(xù)要求診所將全部賠償款給他們。二被告為保護自身權利曾就賠償款問題訴訟法院,經法院協(xié)調,暫時將診所剩余賠償款45萬元存放在法院執(zhí)行款賬戶,并就存放執(zhí)行款進行初步調解,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即由二被告從法院領取賠償款30萬元,剩余15萬元仍存放在法院執(zhí)行款賬戶。翟某甲去世后,原告及其家人從10500元的禮金中支付死者翟某甲的喪葬費4500元,節(jié)余6000元由翟某甲的嫂子給了被告王某某;死者翟某甲生前沒有欠款,原告提交翟某甲生前欠款情況不屬實,尤其是死者的弟弟、姐姐的欠款,根本不符合常理。因為翟某甲的弟弟剛剛購置新房,根本沒有能力借款給被告。且借款亦不屬于本案一并解決問題。綜上,原告有養(yǎng)老保險,喪葬費系被告出資;而被告王某某沒有固定工作,且翟某某正在大學就讀,剩余15萬元應全部歸二被告所有。應駁回原告的訴訟主張。

經審理查明,翟某甲系中國石化xx油田分公司采油xx職工,2012年11月**日死亡。2012年11月24日,業(yè)經濮陽市城區(qū)醫(yī)療糾紛調解中心調解,由個體診所一次性賠付死者翟某甲所有繼承人賠償款55萬元。協(xié)議達成后,個體診所先行支付10萬元,剩余45萬元,因死者翟某甲的繼承人之間就各自應得份額產生糾紛,被告王某某、翟某某根據(jù)濮陽市城區(qū)醫(yī)療糾紛調解中心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于2012年12月10日將診所業(yè)主朱某芹訴訟本院,要求朱某芹將剩余賠償款45萬元全部交付自己。訴訟期間,谷某某申請參加訴訟,本院予以準許,2013年2月6日經本院調解,死者翟某甲的繼承人王某某、翟某某,谷某某與被告朱某芹達成調解協(xié)議。主要內容為:1、原告翟某某、谷某某、王某某與個體診所朱某芹對2012年11月24日在濮陽市城區(qū)醫(yī)療糾紛調解中心調解達成的醫(yī)療糾紛調解協(xié)議書均無異議;2、2012年11月24日在濮陽市城區(qū)醫(yī)療糾紛調解中心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書中確認的死者翟某甲的所有繼承人包括:死者翟某甲的母親谷某某、妻子王某某、兒子翟某某;賠償款55萬元是對谷某某、王某某、翟某某三人的賠償款;3、2012年11月24日在濮陽市城區(qū)醫(yī)療糾紛調解中心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書后,朱某芹當場支付現(xiàn)金10萬元,由翟某甲的弟弟翟某宇作為谷某某、王某某、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收取后,全部交付翟某甲之母谷某某;剩余45萬元賠償款,因三原告內部分割賠償款產生矛盾,經本院協(xié)調,由被告朱某芹的委托代理人渠健民于2012年12月18日將剩余賠償款45萬元打入本院執(zhí)行款賬戶存放;4、鑒于三原告之間因分配款產生爭議,被告朱某芹已經按照協(xié)議書內容履行完畢賠償義務等情形,經法院多次協(xié)調,雙方均同意按照下列方案處理。即1、原告王某某、翟某某暫時從被告朱某芹的賠償款中支取30萬元,剩余15萬元,待三原告另行主張賠償款分割后再行處理;2、原告王某某將被告朱某芹抵押給其的房產證及保證書當庭予以返還被告朱某芹等條款?,F(xiàn)存放在本院執(zhí)行款賬戶15萬元原被告協(xié)商未果。谷某某再次訴訟法院,要求對剩余賠償款15萬元全部歸自己所有,被告王某某、翟某某拒絕,形成糾紛。

本院認為,2012年11月24日,業(yè)經濮陽市城區(qū)醫(yī)療糾紛調解中心調解,由個體診所業(yè)主朱某芹一次性補償死者翟某甲所有繼承人(包括死者翟某甲母親谷某某、妻子王某某、兒子翟某某)各項費用55萬元,業(yè)經法院調解,朱某芹已經將全部賠償款履行完畢,原告谷某某實際取得10萬元;被告王某某、翟某某領取30萬元,剩余15萬元存放至本院執(zhí)行款賬戶待分割?,F(xiàn)死者翟某甲母親谷某某要求將剩余15萬元全部歸自己所有,被告王某某、翟某某拒絕。上述事實原被告均予以認可?,F(xiàn)結合雙方提交證據(jù)及訴辯主張、所有賠償人的身體經濟狀況等因素,對所有賠償權利人應分得數(shù)額評析如下:本院認為,賠償款中的被撫養(yǎng)人是指死者翟某甲生前依法應當承擔撫養(yǎng)義務的人,即本案原告谷某某,基于原告谷某某還有其他撫養(yǎng)人,故賠償款中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僅包括翟某甲依法應負擔部分。即參照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的標準計算,結合谷某某的年齡以及多個被扶養(yǎng)人情況,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一項數(shù)額為30663.93元(6年×20442.62元/年×1/4人﹦30663.93元);喪葬費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折合費用為17101.5元(34203元/年÷2﹦17101.5元),原告谷某某提交處理喪葬事宜的花費憑證,主張該費用應以實際花費23275元標準計算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張該賠償款應扣除死者生前向家人、同事借款,包括翟某甲同事借款12000元、弟弟翟某宇借款15000元,以及姐姐翟某敏借款13000元,共計40000元。基于賠償款的特殊人身依附性,將賠償款扣除借款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被告對該借款的真實性持異議。故對原告主張扣除死者生前的借款的請求事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翟某甲生前與被告王某某之間的短信內容,辯稱二被告應少分賠償款,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jù)不符合二被告少分賠償款的法定事由,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本著兼顧雙方利益訴求,結合雙方提交證據(jù)及質證意見,55萬元賠償款中,扣除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0663.97元及喪葬費17101.5元,剩余502234.53元。本著均分及適當兼顧雙方利益訴求等原則,扣除雙方已得款項,原告還應分得115176.98元賠償款;二被告還應得賠償款34823.0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個體診所對死者翟某甲所有賠償權利人的賠償余款150000元中,原告谷某某應分得115176.98元,二被告應分得34823.02元,與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領??;

二、駁回原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3300元,由原被告各負擔16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曉萍

代理審判員  王 寧

人民陪審員  侯曉靜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于 婧

共有物分割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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