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吳某某與曹某某、翁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6閱讀量:(1273)
廣東省四會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肇法四民初字第561號
原告:吳某某,女,漢族,住址廣東省四會市,身份證號碼:×××2523.
委托代理人蘇力、鄧國盛,廣東圣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曹某某,男,漢族,住廣東省四會市,身份證號碼:×××4433。是粵H×××××小型轎車駕駛人。
被告:翁某某,女,漢族,住廣東省四會市東城區(qū),身份證號碼:×××3423。是粵H×××××號小型轎車所有人。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肇慶分公司,
地址:肇慶市。
負責人:莫某某。
委托代理人:馮某某,該公司員工。
原告吳某某訴被告曹某某、翁某某、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肇慶分公司(下稱肇慶財保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鄧國盛,被告曹某某、翁某某、被告肇慶財保公司委托代理人馮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3月30日。曹某某駕駛粵H×××××號小型轎車沿S118線由逕口鎮(zhèn)往四會市區(qū)方向行駛,當車行至159M+50M路段時因操作不當而與原告的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四會市交警部門認定,曹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現(xiàn)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90461.63元。
被告曹某某、翁某某辯稱:粵H×××××號車在被告肇慶財保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請求法院依法處理。
被告肇慶財保公司辯稱:我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但對原告訴求的各項數(shù)額有異議,請求法院依法處理。
經審理查明:2012年3月30日。曹某某駕駛粵H×××××號小型轎車(車主是被告翁某某)沿S118線由逕口鎮(zhèn)往四會市區(qū)方向行駛,當車行至159M+50M路段時因操作不當而與原告的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四會市交警部門認定,曹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四會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012年4月10日轉到佛山市中醫(y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17天,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全部已由被告曹某某支付。出院后原告復診支付醫(yī)療費400元。2012年10月29日,經廣東福城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的傷殘程度為十級。鑒定費1500元。
另查明:原告是農業(yè)家庭戶口,事故發(fā)生前在四會市科迪瓷磚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資2500元。粵H×××××號車在被告肇慶財保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
本院認為:該案交通事故經四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曹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該認定程序合法、事實清楚,本院予以采信。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公民因生命、財產遭受侵害,受害人有要求侵害者賠償?shù)臋嗬?。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該事故造成的損失應按照《廣東省2012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的城鎮(zhèn)居民標準進行計算。其損失有:醫(yī)療費400元、誤工費計至定殘前一日為17249.31元(207天×2500元/月)、護理費850元(50元×17天)、住院伙食費850元(50元×17天)、交通費根據(jù)案情酌情為300元、殘疾賠償金53794.96元(26897.48元×20年×10%)、鑒定費15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以上合共79944.27元?;汬×××××號車在被告肇慶財保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8條規(guī)定,由被告肇慶財保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共78444.27元,余下1500元,被告肇慶財保公司應根據(jù)第三者責任險的約定,在保險責任限額50萬元范圍內進行賠償。被告翁某某在該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不存在過錯,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17條、第18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肇慶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吳某某78444.27元。
二、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肇慶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吳某某15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062元,由被告曹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稍谂袥Q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周志堅
審判員 黃志堅
審判員 李月明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吳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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