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伍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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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肇要法民一初字第139號
原告李某某,男,漢族,住廣東省高要市。
委托代理人梁劍華,廣東余黎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肇慶市某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住所地高要市南岸西環(huán)路建興街*號。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
被告伍某某,男,漢族,住廣東省肇慶市。
被告陳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住廣東省肇慶市。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肇慶市某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伍某某、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梁劍華到庭,被告肇慶市某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伍某某、陳某某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6月18日被告肇慶市某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0000元,約定2012年7月17日前歸還,約定利息每月按照借款總額2%計算,被告伍某某為被告肇慶市某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逾期還款按每日1%標準計算違約金。2012年11月2日被告肇慶市某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幣600000元,約定2012年12月4日前歸還,約定利息每月按照借款總額2%計算,被告伍某某為被告肇慶市某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逾期還款按每日1%標準計算違約金。前述兩筆借款均由被告伍某某收取,合同期限屆滿后,被告肇慶市某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伍某某沒有歸還借款,原告認為被告伍某某為被告肇慶市某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的實際控股人,被告肇慶市某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的借款實際由被告伍某某支配,應當認定為被告伍某某與被告肇慶市某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的共同借款,被告陳某某為被告伍某某的妻子應當對被告伍某某的借款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一、判決被告肇慶市某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被告伍某某、被告陳某某連帶向原告歸還借款1100000元及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借款總額每日1%的標準從2013年10月19日起計算至還清欠款日止);二、判決被告肇慶市某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伍某某、陳某某向原告支付律師費16000元;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肇慶市某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伍某某、陳某某均既沒有答辯意見,也沒有參加訴訟。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6月18日和2012年11月2日,被告肇慶市某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作為借款人、被告伍某某作為借款保證人與原告李某某作為出借人共同簽訂了兩份書面《借款合同》,兩份合同分別約定,被告肇慶市某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分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0000元和600000元,借款期限分別為2012年6月18日至2012年7月17日和2012年11月5日至2012年12月4日前歸還。約定利息每月按照借款總額2%計算,被告伍某某為被告肇慶市某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向原告的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逾期還款按每日1%標準計算違約金。合同還約定,出借人通過訴訟的方式實現(xiàn)債權所產(chǎn)生的全部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由借款人和保證人承擔。
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合同期限屆滿經(jīng)原告催收后,被告肇慶市某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和伍某某均沒有按合同約定歸還借款。原告因向被告追討欠款而支出律師費16000元。
另查明,被告伍某某、陳某某系肇慶市某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的投資者。
本院認為,被告肇慶市某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伍某某、陳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被告缺席是放棄相應訴訟權利的表現(xiàn),其在法定舉證期限內(nèi)不舉證和答辯,本院視其對原告所舉證據(jù)沒有異議。原告起訴被告肇慶市某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共向原告借款1100000元,因上述借款有原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和收款收據(jù)等證據(jù)予以證實,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合法借貸關系和借款數(shù)額1100000元予以確認。被告肇慶市某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伍某某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其行為構成違約,原告要求被告肇慶市某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歸還本金1100000元和要求支付律師費16000元的訴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當事的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起訴要求違約金按借款總額每日1%的標準予以計算,由于原被告約定的違約金按借款總額每日1%計算過高,且原告也同意本院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nèi)對違約金作相應調整,故對原告起訴的違約金的訴求,本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從2013年10月19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之日止,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伍某某作為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名,被告陳某某系伍某某的配偶,且被告伍某某、陳某某系肇慶市某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的投資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原告要求被告伍某某、陳某某對被告肇慶市某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欠原告的借款人民幣1100000元及違約金和律師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肇慶市某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歸還借款人民幣1100000元以及違約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從2013年10月19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之日止)給原告李某某。
二、被告肇慶市某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律師費16000元給原告李某某。
三、被告伍某某、陳某某對本判決的第一、第二判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逾期支付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4844元、保全費5000元,合共19844元,由被告肇慶市某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伍某某、陳某某承擔,由于該費用在原告起訴時已由原告向本院預交,被告肇慶市某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伍某某、陳某某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并支付19844元給原告李某某,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鄭漢生
審 判 員 吳玉娟
人民陪審員 李福明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書 記 員 郭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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