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向某某與被告武某某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6閱讀量:(1416)
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懷鶴民二初字第314號
原告(反訴被告):向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崔小龍(特別授權(quán)),湖南五溪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武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鄧宇,湖南宏峰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向某某與被告武某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受理后,被告武某某于2013年7月22日提出反訴。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向某某于2013年9月10日申請鑒定,2014年7月17日鑒定程序終止。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7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代理書記員曾群擔(dān)任記錄。原告(反訴被告)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崔小龍、被告(反訴原告)武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鄧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某某訴稱:2001年5月原告以6萬元的價格購得張某某位于舞水路xx公司宿舍xx酒店六樓的房屋一套。2003年1月原告提出向被告借款2萬余元,被告要求原告將xx公司的該套房屋作價1萬元做抵押,原告迫于無奈只好勉強答應(yīng),并于2003年1月15日在按被告要求書寫的《合同書》上簽字。合同約定被告應(yīng)借給原告25700元,原告將房屋“以一萬元人民幣作抵押”,若不能按時還錢,房屋歸被告所有。簽約后,被告實際只借給原告15700元,并占有了原告的房屋。之后,原告每年向被告要求結(jié)清借款并收回房屋,被告推脫拖延至今仍未退還房屋。故訴于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退還占用原告位于舞水路xx公司宿舍六樓的房屋,并按同地段房屋租金價格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費(自2003年1月15日至房屋退還之日,租金300元/月),本案訴訟費用依法分攤。
被告武某某辯稱:1、原告起訴說借了15700元不是事實,實際上是先借了25700元,之后又借了5700元,一共是31400元;2、原、被告簽訂了約定,如果不能按時還錢,房屋將用來抵錢,根據(jù)協(xié)議和口頭說明,實際上房屋已經(jīng)轉(zhuǎn)給了武某某。
反訴原告武某某反訴稱:因被反訴人當(dāng)時在外面欠了很多高利貸需要清償,每天都上門借錢,看在是同學(xué)的面子下,才答應(yīng)借錢,并于2003年1月15日簽訂了一份合同書,反訴人將25700元現(xiàn)金借給被反訴人,同時合同約定,房屋以一萬元作抵押,如向某某2005年1月15日仍無力償還武某某的借款,除此房歸武某某所擁有外,還需還武某某15700元。之后幾個月,向某某就讓反訴人住進家中。2005年元月還款的日子已到,被反訴人卻無音訊。直到2005年6月6日時,被反訴人又要借款時才和反訴人見面,當(dāng)時又借款5700元,并在原來的合同書上簽字此條子有效,并口頭說其簽字了,認可這份合同書,現(xiàn)在房子就是武某某的了。從法律上來分析,此次簽字行為就是雙方對債務(wù)的清償行為,而且房屋一直由反訴人居住到現(xiàn)在并裝修了房屋、維護了平時的修繕等費用。為維護反訴人的合法權(quán)益,故反訴請求:1、依法判決舞水路xx公司宿舍六樓的房屋歸反訴人所有。2、依法判決被反訴人償還借款21400元及利息;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反訴人承擔(dān)。
反訴被告向某某辯稱:1、當(dāng)時向某某不是欠高利貸;2、向某某并沒有口頭或者書面說房子已經(jīng)轉(zhuǎn)給或者賣給武某某。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向某某與被告武某某原系同學(xué)關(guān)系。2001年5月18日原告向某某與懷化市xx公司職工張某某簽訂《協(xié)議合同》一份,張某某將其位于懷化市舞水路xx公司家屬宿舍xx酒樓六樓的房屋一套以6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向某某,雙方在合同上均有簽字,張某某當(dāng)時所屬單位懷化市xx公司也在該《協(xié)議合同》上備注“情況屬實”并加蓋了公章。2003年1月5日原告向某某因資金緊張向被告武某某借款,當(dāng)日原告向某某向被告武某某出具了25700元的借條一份,雙方并簽訂《合同書》一份,合同書約定:“關(guān)于xx公司xx酒樓六樓作抵押一事協(xié)議,由于向某某借武某某人民幣貳萬伍仟柒佰元整,為了督促向某某早日還借款,向某某原以xx公司xx酒樓六樓以壹萬元人民幣作抵押,如向某某2005年元15號仍無力償還武某某的借款,除此房歸武某某所擁有外,還必須還武某某人民幣壹萬伍仟柒佰元整。如果武某某不愿以壹萬元抵押此房,向某某仍然須還人民幣貳萬伍仟柒佰元整。協(xié)議人向某某協(xié)議人武某某2003年元月15號”。2003年3月原告向某某將房屋交由被告武某某居住。2005年6月6日原告向某某又向被告武某某借款5700元,當(dāng)天原告向某某出具欠條一份,并在原2003年元月15號的借條及《合同書》上均加注:“此條子有效”。后原告向某某未償還上述借款,被告武某某一直在本案爭議房內(nèi)居住至今。2013年4月8日原、被告因房屋歸還及借款發(fā)生爭執(zhí),懷化市城中法律服務(wù)所組織雙方進行了多次調(diào)解,但調(diào)解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形成糾紛。
另查明,本案爭議房屋系懷化市xx公司單位出地,單位職工集資修建而成,至今未辦理兩證。張某某原系懷化市xx公司職工,張某某購買的房屋(即本案爭議房屋)的具體位置為懷化市xx公司宿舍原xx酒店六樓上樓梯左邊的一套(該棟房屋為一梯二戶結(jié)構(gòu))。懷化市xx公司2013年7月23日出具證明一份,內(nèi)容為:“原xx酒樓六樓,屬xx公司職工張某某的那套住房。從2007年1月30日開始由武某某同志向我公司交納2007年以前該套房屋拖欠的水費720元,至今水費都是武某某同志交納;并2007年已故經(jīng)理廖某某同志通知她交相片準備辦理此套房屋房產(chǎn)證,后因改制未果。”
另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jīng)本院釋明,被告武某某表示如果其反訴請求第1項不能得到支持,其反訴請求第2項要求向某某償還的借款本金數(shù)額從21400元變更為31400元。
上述事實,經(jīng)本院公開開庭審理,雙方當(dāng)事人當(dāng)庭舉證、質(zhì)證和辯論,本院確認,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向某某、武某某身份資料復(fù)印件各一份,證明向某某、武某某的身份情況;
2、2001年5月18日張某某與向某某簽訂的《協(xié)議合同》一份,證明2001年5月18日懷化市xx公司職工張某某將其所有的位于懷化市舞水路xx公司家屬宿舍xx酒樓六樓住房一套作價6萬元賣給向某某及懷化市xx公司備注“情況屬實”并加蓋公章的情況;
3、2003年1月15日借條一份,證明向某某向武某某借款25700元及2005年6月6日向某某在該借條上加注“此條子有效”的情況;
4、2003年1月15日向某某與武某某簽訂的《合同書》一份,證明向某某與武某某就借款25700元的償還、抵押等內(nèi)容進行約定及2005年6月6日向某某在該合同書上加注“此條子有效”的情況;
5、懷化市xx公司賀某懷、李某燕調(diào)查筆錄各一份,證明原告向某某購買張某某的房屋的產(chǎn)權(quán)等情況;
6、2005年6月6日欠條一張,證明原告向某某向被告武某某借款5700元的情況;
7、懷化市鶴城區(qū)城中法律服務(wù)所調(diào)解筆錄一份,證明2013年4月8日向某某與武某某發(fā)生糾紛后雙方在懷化市鶴城區(qū)城中法律服務(wù)所進行調(diào)解的情況;
8、懷化市xx公司證明一份,證明原xx酒樓六樓屬xx公司職工張某某的那套住房從2007年起至今由武某某繳納水費及懷化市xx公司曾于2007年準備辦理該套房屋房產(chǎn)證,后因改制未果的情況;
9、收款憑證6張、電費收據(jù)3張、有線用戶證1份,證明武某某一直居住在本案爭議房屋內(nèi)并以自已名義繳納水、電費、辦理有線開戶的情況;
10、庭審筆錄一份,雙方對本案其他事實均有陳述。
本院認為:原告向某某從懷化市xx公司職工張某某處購買懷化市舞水路xx公司家屬宿舍xx酒樓六樓住房一套有買賣合同及懷化市xx公司的蓋章認可,原告向某某對該套住房具有合法占有權(quán)。
原告向某某2003年1月5日向被告武某某借款25700元時簽訂的《合同書》是對25700元借款的補充約定,主要內(nèi)容是向某某向武某某借款25700元,向某某將xx公司xx酒樓六樓以1萬元人民幣作抵押,如向某某2005年元月15號不能還款,除此房歸武某某所擁有外,還必須還武某某人民幣15700元。該《合同書》符合借款抵押合同的法律特征?!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dān)保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quán)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wù)履行期屆滿抵押權(quán)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quán)轉(zhuǎn)移為債權(quán)人所有”。向某某與武某某簽訂的《合同書》中關(guān)于“向某某原以xx公司xx酒樓六樓以壹萬元人民幣作抵押,如向某某2005年元15號仍無力償還武某某的借款,除此房歸武某某所擁有外,還必須還武某某人民幣壹萬伍仟柒佰元整”的條款,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故雙方當(dāng)事人的上述約定無效,原告向某某請求判令被告武某某立即退還占用原告位于舞水路xx公司宿舍六樓的房屋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武某某反訴要求判決舞水路xx公司宿舍六樓的房屋歸武某某所有的反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向某某另要求被告武某某按同地段房屋租金價格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費的請求,因本案爭議房屋是由原告向某某主動交由被告武某某居住,在原告向某某未償清借款的情況下,被告武某某居住在爭議房屋內(nèi)并未構(gòu)成非法占用,故對原告向某某要求被告武某某支付房屋占用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向某某向被告武某某借款,被告武某某向本院提供了一份借條和一份欠條,金額共計為31400元,原告向某某認可25700元的借條,但對另5700元的欠條認為不是新的借款,而是25700元的零頭轉(zhuǎn)化而來,本院認為,原告向某某所述缺乏相應(yīng)證據(jù),現(xiàn)被告武某某提供了向某某出具的二份借(欠)條的原件,被告武某某的證據(jù)能證明其主張,故本院對借款本金31400元予以認定,對被告武某某反訴要求原告向某某償還借款31400元的反訴請求予以支持。原、被告的25700元借款未約定借款利息,但約定的還款時間為2005年1月15日前,現(xiàn)被告武某某主張從2005年1月16日起至法院執(zhí)行完畢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的反訴請求,實為主張逾期還款利息,該反訴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因雙方在5700元的欠條中未約定借款利息也未約定借款期限,故該部分借款的利息起算時間應(yīng)從被告武某某提起反訴之日即2013年7月22日起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
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dān)保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之規(guī)定,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武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nèi)退還占用的原告向某某位于懷化市舞水路xx公司宿舍六樓的房屋;
二、原告向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nèi)償還被告武某某借款本金25700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05年1月16日起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
三、原告向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nèi)償還被告武某某借款本金5700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3年7月22日起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
四、駁回原告向某某要求被告武某某支訴房屋占用費的本訴請求;
五、駁回被告武某某的其他反訴請求。
如原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案本訴案件受理費230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1150元,合計3450元,由原告向某某負擔(dān)2070元,被告武某某負擔(dān)13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艷君
人民陪審員 丁 偉
人民陪審員 滕久元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書記員 曾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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