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與安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7閱讀量:(1418)
遼寧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北民五初字第00125號
原告張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北票市。
委托代理人劉世榮,遼寧合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北票市。
原告張某與被告安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圓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世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安某經(jīng)本院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訴稱,我與被告安某經(jīng)人介紹相識,于2011年11月14日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經(jīng)常因生活瑣事吵架生氣,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于2013年7月22日離家出走,一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破裂。我與被告安某登記結婚前,我通過媒人給付被告安某彩禮款40,000元,黃金首飾50克及白金鉆戒一枚?,F(xiàn)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安某離婚,返還彩禮款40,000元和黃金首飾50克(包括鐲子一只、項鏈一條、金戒指一枚)及白金鉆戒一枚。
原告張某提供的證據(jù)有:1、結婚證一份;2、證人3名。
原告張某提供的證據(jù)證明以下事實:1、原、被告婚姻狀況;2、原告給付被告彩禮款數(shù)額及感情狀況。
被告安某未提供書面答辨意見,亦未出庭應訴及舉示證據(jù),視為其自動放棄質(zhì)證權利。本院對原告舉示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確認。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張某與被告安某于2011年11月14日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楹蠼?jīng)常因生活瑣事吵架,被告于2013年7月22日離家出走,一直分居生活?;榍霸鎻埬惩ㄟ^媒人張玉杰給付被告安某彩禮款40,000元,黃金首飾50克(包括金鐲子一只、金項鏈一條、金戒指一枚)及白金鉆戒一枚。現(xiàn)原告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與被告安某離婚。在庭審中,原告張某陳述,涉及原、被告之間的財產(chǎn)問題,另行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與被告安某雙方自愿登記結婚,其婚姻關系合法有效,但由于雙方經(jīng)常因家庭瑣事爭吵,并分居生活,原告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夫妻感情不好,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準許。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款40,000元和黃金50克(包括鐲子一只、項鏈一條、金戒指一枚)及白金鉆戒一枚的訴求,因原、被告已結婚并共同生活時間較長,故原告該部分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張某與被告安某離婚。
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李 圓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書 記 員 劉佳慧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