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何某某與戴某某、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7閱讀量:(1382)
甘肅省天水市秦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天秦民三初字第56號
原告何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麗敏,甘肅鑫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戴某某,男。
被告葉某某,女。
原告何某某與被告戴某某、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麗敏,被告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戴某某經本院公告?zhèn)鲉疚吹酵?。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何某某訴稱:2013年4月1日被告戴某某因做生意急需周轉資金,向原告借款1萬元,借期半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戴某某一直未還。二被告系夫妻關系,原告給被告戴某某的借款是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合法債務?,F狀訴到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償還原告借款1萬元及利息(從2013年10月1日起至還清時止,按月息1.5‰計算);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戴某某未進行答辯。
被告葉某某辯稱:2013年被告戴某某確實在做零售塑料袋的生意,但被告葉某某并不清楚被告戴某某的生意情況。原告于2014年前半年找被告戴某某催要借款時,被告葉某某才知情,但借款時被告葉某某沒有參與,且二人現已離婚,對該筆借款不承擔還款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1日,被告戴某某因做零售塑料袋的生意急需周轉資金,向原告借款1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內容為:“今借何某某人民幣壹萬元整,利息0.0015,借期現為2013年10月1日還”。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戴某某一直未還,現狀訴到法院要求處理。
另查明,二被告于2014年6月17日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條在卷相互印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戴某某之間借貸關系成立,雙方當事人均應當依約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被告戴某某向原告借款后,未能依約歸還借款,顯屬違約,依法應繼續(xù)履行還款義務。二被告雖已于2014年離婚,但該筆借款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故為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歸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葉某某主張該債務為被告戴某某個人債務,因被告戴某某與原告未明確約定該債務為被告戴某某個人債務,且二被告未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做出明確約定,故對于被告葉某某的辯稱,本院不予采信。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戴某某、葉某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歸還原告何某某借款1萬元及利息(從2013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時止按月息1.5‰計算給付)。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公告費600元,共計700元,由被告戴某某、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明霞
代理審判員 周海睿
人民陪審員 于萬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書 記 員 林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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